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广,女,1982年01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2月20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03月0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斌,系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广及其辩护人姚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广于2014年02月20日15时许,在九台市上河湾镇双顶村5组家中,与其婆婆王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高广用刀将王某甲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高广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谢某甲、林某某、姜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王某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验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高广辩解称,我对扎死我婆婆的事实没异议,但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近视1000度,患有脑积水,我打不过我婆婆王某甲。
被告人高广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高广虽然站在被告席上,但被告人高广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被告人高广与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谢某甲结婚后,自己拿钱把谢家的土地和房屋赎回,被告人的丈夫、公公及王某甲同意把土地和房屋给被告人高广,但事后王某甲总想把房子和土地要回去,不断与被告人纠缠,致使婆媳矛盾越来越深,王某甲生前经常酗酒、赌博,喝完酒就耍酒疯,输了钱就向被告人要钱,不给钱就找茬打仗,还想把被告人撵走。案发当天早上,王某甲从其哥哥家喝酒回来,不但辱骂被告人高广,还殴打被告高广,之后又返回其哥哥家喝酒,下午3点左右回来后对被告人变本加厉又骂又打,由于被告人高广患脑囊虫和脑积水等疾病,身体虚弱,根本打不过王某甲,在王某甲酒后凶恶攻击下,被告人高广迫不得已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水果刀划拉了王某甲一下,致王某甲受伤而亡。被告人高广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退一步来讲,如果认为被告人高广持刀防卫致王某甲死亡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也应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广于2014年02月20日15时许,在九台市上河湾镇双顶村5组家中,与其婆婆王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高广用刀将王某甲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高广的供述。
1、被告人高广2014年02月20日供述。
今天早上吃完早饭的时候,我婆婆王某甲找茬骂我,我们吵吵了,动手打到一起了,我婆婆和她哥的孩子把我打了,然后,我婆婆王某甲就走了,上我婆婆的哥哥家喝酒去了,一直到下午三点多才回我家,还领来两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是我婆婆的外孙子,王某甲进屋就骂我,我俩就打起来了,那两个男的拽着我,王某甲用手薅我头发,用脚踢我,我没能力还手,等他俩撒开我后,我在客厅饭桌拿起一把刀,照我婆婆肚子上扎了一刀,我婆婆王某甲就开门出去了,那两个小男孩拽着我打我,然后那两个小子出去了,和我老公一起把我婆婆送医院去了,打仗时,我和我老公在家哄孩子,我婆婆回来之前,那两个小子先来我家的,后来我婆婆也回家了,打仗时家里一共五个人,那两个小子,一个是我丈夫谢某甲大姐家的孩子,一个是我丈夫二姐家的孩子,我不用刀也打不过他们三个人。他们三个人打我,我情急之下,也没想什么,就把刀拿起来了,我用的刀是在商店买的,连刀带把十多厘米长,木头把。我们打仗的时候,我丈夫在西屋抱着孩子。我和我婆婆感情不好,我结婚之后,我花4万元钱,把她家房子从银行抽回来,又花了6万块钱把他家的土地赎回来,还给他家还了3万块钱的饥荒,我办完这些事之后,我老公谢某甲和我公公婆婆给我出个字据,把我家的房子和土地都给我了,我又花了5万元在上河湾开了一个饭店,后来因为经营不好,关门了。我婆婆因为房子和地的事,和我闹矛盾,总想把地要回去,我不给她,她总和我打仗,她在外面喝酒、赌钱,没有钱就找我要,我不给,就找茬打仗,还总想把我撵走,我结婚之后,我和婆婆经常打仗,我老公谢某甲都习惯了,我们打仗,他就哄孩子,不管我们。
2、被告人高广2014年02月20日供述。
我患有脑积水,我拿刀把我婆婆王某甲伤了,因为王某甲今天上午打我一次,下午回来又打我一次,在打我的过程中,我用刀把王某甲伤了,用的水果刀,刀长20厘米左右,单刃的尖刀,黄色木把的,2014年02月20日早上,王某甲在其哥哥王景权家喝的酒,大约7时30分,王某甲和王景权的二女儿一起回到家,我和谢某甲也都吃完饭了,这时我和谢某甲都在我家东屋,王某甲到家后就骂谢某甲,我也没吱声,接着王某甲也骂我,破鞋、不要脸等,这时王某甲上来就拽我头发,往地上磕我脑袋,同时王景权的二女儿用巴掌打我脑袋,我就还手把王某甲挠了,之后就松手了,王某甲和王景权的二女儿就走了,又去王景权家喝酒去了。2014年02月20日15时左右,我和谢某甲在我家西屋哄孩子,这时,王景权大女儿的儿子、二女儿家的儿子一起来的我家,进我家西屋了,接着王某甲也跟着进来了,我就和王景权二女儿家儿子说,你妈咋能打我呢,他说,我不知道,王某甲在我家客厅站着骂我,你这破鞋头子,你给我出来,我就从西屋出来了,我出来之后,来我家的这两个男的每人拽我一只胳膊,王某甲用脚踹我肚子两下,这两个男的就撒开我了,王某甲还要上来打我,我就往后撤,撤到客厅桌子旁,我顺手把放在桌子上的水果刀拿起来,用右手拿刀冲王某甲划拉一下,在我划拉的时候,王景权家大女儿的儿子拽住我,把我手里刀抢下来,王某甲就走出房门了,接着王景权二女儿的儿子,大女儿的儿子也都出去了,我没有出房门,我就听见王某甲喊杀人了,之后王景权大女儿家的儿子开车拉着王某甲走了,具体去哪了我也不知道,大约5分钟之后,王景权的大儿子王志飞来我家,在我家院子里站着骂我,接着王景权拿着菜刀也来了,我没听见说什么,我在屋里看见被王志飞给拽走了,之后公安机关到我家了,把我带走了。我不知道王景权大女儿和二女儿的儿子叫什么名,这两个男的就是拽我,没有打我,王某甲打我,我拿刀就是寻思自卫,王某甲要来打我,我就感觉是划拉一下,具体是怎么划拉的我也记不清了,我感觉是划拉到王某甲了。我拿的刀是2012年开饭店时候买的,平时就是削水果用的,有时候放在厨房,有时候放在客厅,王某甲平时总骂我,要把我撵走。
3、被告人高广2014年02月21日供述。
王某甲当天的早上打我,下午回来还打我,我就用刀划拉一下,2014年2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有两个男子来我家这两个男子是王景权的外孙子,紧接着王某甲也回来了,王某甲就骂我,还上来打我,这时两个男子就拽我胳膊,王某甲用脚踹我肚子,这两个男子就不拽我了,王某甲还上来要打我,我就把放在客厅上的桌子上的水果刀拿起来,冲王某甲划拉一下,来我家的两个男子就把我摁住了,王景权大女儿家的儿子把我手里的刀抢去了,之后王某甲就往外走,这两个男子也跟着出去了,开车就走了,我一直没出屋,这两个男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是王景权大女儿和二女儿的儿子,王景权是王某甲的亲哥哥,当时王某甲在客厅骂我,我就从我家西屋出来了,到客厅之后,王某甲就上来打我,我还没等还手,这两个男子从我家西屋也出来了,每个人拽一个胳膊,让我没有还手的机会。
4、被告人高广2014年02月24日供述。
我和我婆婆打仗的原因是,我家的房子和地,是我抽回来的,欠款是我还的,今年的收成不错,她想要家里的财经大权。打仗那天早上我婆婆王某甲在他哥哥家吃的饭、喝的酒,喝完以后,她和她哥家二女儿上我家来了,因为苞米的事,我们俩就吵吵起来,后来就打到一起了,打了几下后,就被我丈夫的二大爷给拉开了,王某甲就又去他大哥家喝酒去了,到下午三点多钟,王某甲和她大哥家两个女儿的儿子一起上我家来了,当时我在西屋,王某甲在中间屋开始骂我,我就和她吵吵起来,那两个小男孩就把我拽住了,王某甲就过来打我,我顺手从桌子上拿起水果刀扎了她一下,扎哪不知道,接着就被那两个小子把我刀抢下去了,把我按住了,王某甲就出去了,接着就去医院了,我没出屋,在屋里抱孩子呆着了,过了两个小时,警察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我们打仗的时候,我丈夫在西屋抱孩子了。王某甲总打麻将,还总喝酒,她总胡搅,经常干仗,她总找茬干仗,打无数次,屯子里都知道,我丈夫也知道,那两个小男孩我不知道叫啥名,没打我,就拽着我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2014年2月20日证言。
王某甲是我姑姥,高广是我舅妈,王某甲是高广的婆婆,2014年2月20日下午5点多,王某甲在我姥姥家吃的饭,吃完饭她就回家了,我和林某某闲着没事,就上王某甲家了,我和林某某到王某甲家后,就上她家西屋了,当时我大舅谢某甲在炕上躺着,我们在西屋刚坐一会,就听见外屋王某甲和高广吵吵,我出屋就看见高广手里攥着一把刀,王某甲用手捂着肚子,地上还有血,我上去拉着我舅妈,把他手里的刀抢下来,林某某上去扶着我姑姥,我姑姥刚出门口,就倒了,之后我和林某某开车拉着王某甲上医院去,开车途中,我打电话报的警,到上河湾医院,大夫说赶紧上九台,我开车拉着王某甲上九台,快走到城子街时,王某甲死了。
2、证人谢某甲2014年2月20日证言。
高广是我媳妇,王某甲时我母亲,他俩总吵吵,就因为家庭琐事,三两天就吵吵一次,今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他俩就吵吵起来了,被我二大爷谢某乙、我二娘、我二姐王某丙拉开了,把我母亲王某甲拽到我家西院去了,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母亲回来了,之后王大胖和王某乙来我家串门,当时我们都在西屋,我母亲在东屋,我母亲就骂高广,高广就出去了,之后他俩就吵吵,王大胖和王某乙就去拉仗,我当时在屋里了,没出屋,之后王大胖把我母亲扶出屋里了,王某乙拽着我媳妇,当时王某乙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家的,我认识),王某乙说在我媳妇手里抢下来的,当时我就知道我母亲被我媳妇用刀扎了,之后,王某乙和林某某开车送我母亲上医院了,我随后打车往医院走,我还没到医院呢,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上河湾医院不留,得上九台,我说你先走吧,我随后就走,过了一会,王某乙说快到城子街了,说老太太(王某甲)不行了,已经没气了,高广用的是一把木头把的,刀刃能有十公分,这把刀是我以前烤肉串用的,在我家中间屋里一个鞋盒子放着。我和高广结婚三年了,孩子是2012年09月20日出生的。
3、证人林某某2014年2月20日证言。
王某甲是我姑姥,高广是我舅妈,王某甲是高广的婆婆,2014年2月20日下午5点多,王某甲在我姥姥家吃的饭,吃完饭她就回家了,我和王某乙闲着没事,就上王某甲家了,我和王某乙到王某甲家后,就上她家西屋了,当时我大舅谢某甲在炕上躺着,我们在西屋刚坐一会,就听见外屋王某甲和高广吵吵,我出屋就看见高广手里攥着一把刀,王某甲用手捂着肚子,地上还有血,王某乙上去拉着我舅妈,我上去扶着我姑姥,我扶着我姑姥出她家屋了,之后我和王某乙开车拉着王某甲上医院去。开车途中,王某乙打电话报的警。
4、证人姜某某2014年2月24日证言。
我和王某甲是妯娌关系,我是谢某乙的妻子,王某甲和谢某甲的妻子上午打仗的事我知道,下午就不知道了,2014年2月20日上午,具体时间我说不清楚,王景权找我和谢某乙吃饭,我和谢某乙就去了,正吃饭的时候,王某甲就去了,也是上桌吃饭,喝了一瓶啤酒,又倒了半碗白酒,没等喝完我就去王某甲家了,之后王某甲和王景权的二女儿也回来了,王某甲进屋就骂“我他妈干一辈子了,买玉米的钱都得给我”,王某甲和谢某甲的媳妇说,等你家来人,都给他们整死,之后王某甲和谢某甲媳妇撕打在一起,王某甲拽谢某甲媳妇头发把头往地上磕,我就和王景权二女儿拉仗,也没拉开,这时谢某乙就回来了,谢某乙把他们拉开了,我们就劝他们,之后我和谢某乙去九台了。谢某甲的妻子打不过王某甲,王景权二女儿没有动手打仗,就是和我一起拉仗了。王某甲在王景权家吃饭的时候说,谢某甲的妻子不做饭,别的没说什么,大伙劝王某甲没做饭就没做吧,在这吃吧,王某甲和谢某甲的妻子有什么矛盾我不知道,我就感觉王某甲太霸道了,我看见王某甲早上喝了一瓶啤酒,三两白酒。
5、证人谢某乙2014年2月24日证言。
王某甲是我亲弟弟谢某丙的妻子,是我兄弟媳妇,王某甲和谢某丙已经离婚了,20多年前就离婚了,王某甲平时说话就是骂人,2014年2月20日我从王某甲家去王景权家吃饭,大约8点30分左右,王某甲也去王景权家了,当时王景权在屋内喝酒,王某甲来了之后和王景权一起喝酒,王某甲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喝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和我妻子姜某某,还有王某甲和王景权的二女儿一起去王某甲家了,王某甲进自己屋就开始骂其儿子谢某甲,接着骂谢某甲的媳妇,谢某甲和其妻子也没吱声,我就上厕所小便,回来的时候,看见王某甲和谢某甲的妻子在东屋就撕打在一起,王某甲拽着谢某甲妻子的头发,把脑袋往地上磕,还用脚踹谢某甲妻子,谢某甲的妻子打不过王某甲,王景权的二女儿也拉仗,没拉开。我就又上去拉仗,把他们两个拉开了,我和谢某甲的妻子说,你出去躲躲去,别跟她一样。之后谢某甲的妻子就出去了,大约10时左右,我和我妻子就打车到上河湾街里坐客车去九台谢殿英家,当天王某甲喝酒喝多了,就骂谢某甲和其妻子,没什么原因,平时王某甲也总骂谢某甲和其妻子,王某甲想让谢某甲和其妻子离婚,把她撵走。谢某甲的妻子没动手,王景权的二女儿没打谢某甲的妻子,就是拉仗了。
6、证人谢某丙2014年3月4日证言。
我是高广的老公公,我儿媳妇伤害她老婆婆,不怨我儿媳妇,怨老婆婆,她喝酒耍酒疯,骂人打人,总是嘴里念叨要杀儿媳妇,骂儿子的脏话就不用说了,我儿媳妇一时不慎失手了,我请求司法机关宽大处理我儿媳妇,家里有哺乳期的孩子,我儿媳妇有病,我和王某甲离婚多年了,王某甲跟东邻西舍关系不好,打骂我的朋友,在双顶村人缘特别不好,可以去双顶村问,我实在将就不下去,所以离婚了,我儿媳妇结婚老谢家没花过一分钱,嫁过来之后花了十几万块钱给我们老谢家,诚心诚意在我家过日子,老婆婆成天大骂我儿媳妇,我儿媳妇有病一时不慎发生了这个后果,请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7、证人谢某甲2014年3月4日证言。
我和高广是夫妻关系,高广身体不太好,她有闹囊虫病和脑积水病,我们夫妻感情挺好的,对我媳妇扎死我妈这件事,我不愿我媳妇,有些事情我妈做的不对,这时候我得说实话,那头是我妈,这头是我媳妇,我不能偏着谁向着谁,我妈有时候喝点酒就骂人,骂人的时候还很难听,我希望司法机关对我媳妇宽大处理,我媳妇有病,孩子这么小,才16个月,还在哺乳期。王某乙和林某某是否参与打仗,我没看见不知道,我媳妇扎我妈的时候,我在西屋哄孩子,我就听见我妈骂我媳妇,我媳妇就出去了。
8、证人谢某甲2014年2月24日证言。
2014年2月20日上午八九点钟,我二大爷谢某乙,我二娘姜某某,我大舅家的二姐王某丙都在我家东屋,我妈,我们几个在那唠嗑,我妈说他要信佛心得静点,我说,你还心静呢,天天总吵吵,我母亲因为我说她就开始骂我,我妻子在那说这一天总骂啥,然后我妈开始骂高广,我也不知道他俩谁先动的手,他俩在我家东屋撕把到一起,我在那抱孩子,我二大爷谢某乙,我二娘姜某某,我大舅家的二姐王某丙把他们拉开了,我看见我母亲脸上被挠了几条,之后我母亲被他们拽到西院我大舅王景权家了,我妻子没受伤,但他俩头发掉一地。王某丙没动手打仗,就拉仗了。
9、证人王某丙2014年2月24日证言。
王某甲是我老姑,她和我父亲王景权是亲哥俩,高广是我弟弟谢某甲的妻子,2014年2月20日上午8、9点中,谢某乙、姜某某还有我老姑王某甲在我爸王景权家吃饭,吃完饭后,谢某乙、姜某某还有我老姑王某甲就上王某甲家了,我隔了半天才去我老姑家,我进屋后,高广在那扫地,我老姑在那骂谢某甲,我老姑说, “我今年就走了,等我上秋回来,苞米篓子还得那么大”,这时高广说“你把钱拍那我就走”,我老姑就骂高广,高广也骂我老姑,之后他俩就撕把到一起了,他们就相互拽头发,我老姑王某甲被按到地上了,我跟谢某乙,姜某某就拉仗,半天也没拉开,我就给高广一个嘴巴子,高广也没撒开,后来我和谢某乙硬给来开了,我就把我老姑领我父亲家了。我老姑脸被高广挠了,当时拉也拉不开,说也说不听,我就打高广一个嘴巴子。
10、证人谢某甲2014年5月22日证言。
我是王某甲的儿子,王某甲就我一个子女,王某甲的父母都去世了,这次打仗,怨我妈王某甲,不怨高广,我和高广的孩子才19个月,高广还有病,我请法院对高广从轻处罚。
11、证人谢某丙2014年5月22日证言。
我到法院反映情况,我是高广的老公公,是王某甲的前夫,高广伤害案中,不怨我儿媳妇高广,怨王某甲,王某甲当老人没正事,经常打麻将、喝酒,输没钱了就向高广要钱,不给钱就打骂。高广出这个事委屈,高广拿来十几万到老谢家过日子,高广挺好的,挺孝顺的,我希望法院对高广从轻处罚。
12、证人王景全2014年5月22日证言。
我来法院说明一个事实,我是高广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王某甲的哥哥,我妹妹王某甲与我妹夫谢某丙分居20多年了,离婚4、5年,高广与谢某甲结婚3年了,结婚前2年还可以,王某甲不与高广打仗,但2013年开始他们经常打仗,我妹妹王某甲赌博经常打麻将,有时候到我们后屯去玩,都不回家,赌博输没钱就喝酒,喝完酒就向高广要钱,不给钱就打骂高广,高广眼睛近视,患脑积水,脑室大,打仗打不过王某甲,事发当天早上王某甲在我家喝了两瓶啤酒、一杯白酒,之后说我吃好喝好了,我家里人也没敢吱声,怕她吵吵,王某甲就回家了,回家就干起来了,在我们那王某甲外号叫王疯子,喝完酒经常打仗,所以在高广伤害案中,我妹妹王某甲有错误,高广没有什么错误,我请求法院对高广从轻处罚,高广的孩子还小。
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请求书、九台市上河湾镇双顶村委会证明、高广的邻居16人要求对高广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九台市人民医院病历(显示被告人高广患脑积水未愈);
四、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报告;
五、现场勘查检验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记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高广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高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广辩解称,我对扎死我婆婆的事实没异议,但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近视1000度,患有脑积水,我打不过我婆婆王某甲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高广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高广故意伤害行为的存在,故对被告人高广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高广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于被告人高广患脑囊虫和脑积水等疾病,身体虚弱,根本打不过王某甲,在王某甲酒后凶恶攻击下,被告人高广迫不得已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水果刀划拉了王某甲一下,致王某甲受伤而亡。被告人高广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及不法侵害严重危及被告人高广的人身安全,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高广的辩护人认为,退一步来讲,如果认为被告人高广持刀防卫致王某甲死亡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也应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高广扎伤被害人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高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广的邻居请求对被告人高广从轻处罚,针对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高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02月20日起至2024年0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 燕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