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月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九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贲月,女,1984年7月1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捕前暂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贲月犯拐骗儿童罪、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贲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贲月于2014年6月28日晚上,以语言威胁将高某某(13岁)、王某甲(17岁)从长春带到天津,到天津后贲月明知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王某甲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采用看管、打骂的方式强迫高某某和王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泰和洗浴卖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贲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贲月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徐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乙、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账本等证据。

被告人贲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她俩之前在歌厅当坐台小姐,知道也同意和我去外地卖淫,我没有强迫她们卖淫,我和她俩不住一个房间,我不可能24小时看管她们,她们如果想离开,有的是机会。王振到泰和洗浴后与我有矛盾,他们三人想陷害我。我不知道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她没有身份证,她说她和王某甲同学,王某甲看着有二十来岁。认定我拐骗和强迫我不够,我顶多算是介绍卖淫。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贲月于2014年6月28日晚上,以语言相威胁将高某某、王某甲从长春带往天津,到天津后贲月在明知高某某(2001年4月10日出生)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采用看管、打骂的方式强迫高某某和王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泰和洗浴卖淫。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贲月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载明2014年9月28日12时许,九台市兴隆镇居民徐某甲来九台市刑警大队报警称其女儿高某某于2014年6月,离开家打工,至今无法联系。经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贲月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九台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于2014年9月29日22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中心门口将犯罪嫌疑人贲月抓获。

3、扣押清单:扣押贲月在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红色28号电子钥匙一个、白色号码为0001186522018,06874的电子门卡一张,JINBEIFA记账本一本。

4、JINBEIFA记账本:证明被害人高某某先后以55号和80号两个工号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接客卖淫70次;被害人王某甲先后以99号和89号两个工号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接客卖淫77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2014年9月28日的证言:我来报案,九台市兴隆镇朝阳村2个女孩被拐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现在被人控制起来逼迫卖淫。9月20日我到天津市津南区泰和洗浴中心找贲月,在那儿认识了九台市的两个女孩,一个叫徐萌萌,真实姓名叫高某某,另一个女孩真实姓名叫王某甲。我去天津第二天就认识高某某了,当时我看见她来月经了,我就问她你这样还卖淫不是把身体造完了吗,高某某和我说“哥,你以为我是自愿的啊。”我心里边就明白这个女孩不是自愿的,是被人逼迫的。我在天津的时候看见她俩每人每天大约要接客6、7次,我虽然没亲眼看见贲月打她俩,但是我看到贲月骂她们,她俩很害怕贲月。我要离开天津的时候,高某某和王某甲两个女孩都哭了拽着我,看见没人的时候,高某某说“哥你救救我吧,把我整出去,我是被贲月骗到天津逼迫卖淫的,贲月总是虐待我,来月经的时候让我把湿巾放到阴道里,然后还接客人,还总打我,把电话和钱都没收了,不让打电话,天天看着我们俩,走哪儿跟哪儿”,王某甲也和我说“贲月骗我俩出来,说是给我俩找个好班上,没有想到是做这个。”我就告诉她俩说你俩出去打饭的时候,见到出租车直接就上,打车直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她俩都说不敢,说怕被抓回来贲月揍她俩,我说我给她俩想办法,这天我就没走。到晚上,我趁没人的时候,我问她俩的详细住址和亲人电话,我回到九台市找她们的亲人,然后救她俩。徐萌萌告诉我她家是兴隆镇朝阳村人,她的真姓名叫高某某,另一个女孩告诉我她的真实姓名叫王某甲,家也是兴隆镇朝阳村的,然后她把她母亲的电话(159XXXXXXXX)告诉我,我当时答应她们俩告诉她们的亲人,想办法救她俩,然后我就走了。今天上午我到九台市,我就给王某甲的母亲打电话,约她见的面,然后我和王某甲母亲找的高某某亲属,我把这两个女孩的情况和她们的亲属说了。之后我们就到九台市公安局报案。

2、证人徐某甲2014年9月28日的证言:我是高某某的母亲,高某某身高1.60米左右,中等身材。2014年6月份在家走的,6月26日之后我就打电话联系不是她了。我最后看见她是5月末。她走的时候告诉我在九台市红磡歌厅当服务生,我联系不上她后就去红磡歌厅找她,服务员说不在那工作了,说到九台市国际新洲小区金圣源歌厅了。8月16日下午我去金圣源歌厅找她,有一在个红磡歌厅上班的小姑娘告诉我高某某被一个梅河口的男子带走了,并自己改名叫徐蒙蒙。

3、证人王某丙2014年9月28日的证言:我是王某甲的父亲,王某甲17岁,身高1.65米左右,中等身材。我女儿2014年6月18离开家去九台市里打工到现在电话一直打不通,今天有个自称王振的男的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被骗到天津,被人控制了,不能出来,所以我才来报案的。

4、证人张某某2014年9月29日的证言:我是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我证明有两个年龄不大,听说是十七岁的女孩在这儿当按摩的技师,她们的工号是80和89,是一个叫穆雪的人管理她们。

5、证人徐某乙2014年9月29日的证言:我是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中心的按摩技师,平时都是穆雪管理我,除了我之外还有3个人也归穆雪管,其中有两个年龄比较小的小孩,听口音是东北人,她们说自己18岁了,但我看着不像,最多也就14、15岁的样子。她俩没有手机,平时就在屋里呆着,我没看见穆雪打过她俩,但是看到穆雪骂过她们。

6、证人徐某丙2014年10月20日的证言:贲月被抓了,是因为拐骗小孩被抓的,社会上传贲月领走的两个小女孩是我给引荐的,我来说清楚这事不是我引荐的。我和贲月就是认识,没什么关系。贲月领谁走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一个叫王某甲的和一个叫徐萌萌的女子没了,是不是被贲月领走的我不知道。之前我和王某甲是对象关系,和徐萌萌没什么关系,和她俩都在一起睡过觉。王某甲家是兴隆龙凤村的,徐萌萌的真名不清楚。王某甲是去年冬天她在帝豪KTV上班认识的,徐萌萌是今年3、4月她在红磡KTV 上班认识的。今年5、6月份的一天,贲月跟我说你不是认识王某甲和徐萌萌吗?她俩不是坐台吗?你把她俩给我介绍认识一下。大约6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王某甲、徐萌萌在南山公园溜达,赵树状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南山公园呢,赵树状就开车来南山公园找我们来了,然后我们在南山公园溜达了一圈,赵树状问我去哪儿,王某甲和徐萌萌说没地方去了,赵树状说那就去我那儿吧(赵树状在简约宾馆开的房间)打打扑克,她俩说行。第二天我先从简约宾馆走的,后来我跟王某甲打电话问她在哪儿,徐萌萌告诉我她们仨在石头口门水库玩。晚上的时候赵树状叫我去博弈网吧,我去博弈网吧的时候就只剩王某甲自己在那儿了,然后我带王某甲回家了。第二天王某甲说去帝豪歌厅,把她东西都拿走了。从那以后我就再也没见到王某甲和徐萌萌。后来贲月跟我打电话问那两个女的呢,我说没有和我在一起,她俩好像和小九在一起呢,之后我们再也没联系过,小九就是赵树状。我今年3、4月份和徐萌萌在我家发生过性关系。我不知道她多大,她没有和我说她多大,我看她能有20来岁。

(三)被告人贲月的供述和辩解:我是贲月,2014年9月29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泰和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在泰和洗浴中心当服务员,我在那儿用的名字是穆雪,我主要负责带客人进大厅,招聘和管理技师。我招聘来的技师中有叫高某某和王某甲的,她们是我的朋友小九介绍来的。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给小九打电话让她帮我找两个技师,过了十几天,小九给我打电话说有两个技师想上班,问我能不能给找个地方。我说有地方,小九又问一天能挣多少钱,我说一天能挣六七百,小九又问什么时候能去上班,我说随时都可以。小九就让我等他电话,过了两个小时,小九给我打电话说那两个女的要去,我就让他到九台新洲小区找我。小九开着一辆奇瑞小车来找的我,当时他车上带了一个女孩,然后我上车一起去接另一个女孩。之后我们去了长春,在长春住了一宿后,小九回了九台,我和那两个女孩(高某某、王某甲)买了客车票去了天津。到天津后,我带她俩先后在西青区丽华洗浴、盛世丽人洗浴和泰和洗浴卖淫。小九在找他俩介绍给我的时候,她俩就知道去天津市要卖淫的。我没有把王某甲和高某某的手机拿走,王某甲没有手机,高某某的手机没费了,就把手机借给我用了。我没有扣押她俩的身份证,高某某没有身份证,王某甲的身份证是我到天津后胡爽给我送来,王某甲让我替她暂时保管的。我不知道她俩多大,王某甲的身份证我没看过,高某某没有跟我说过她的年龄。王某甲和高某某是自愿在天津卖淫的,她俩一直也没有想要离开天津的要求。我从没打骂过她们,我待她俩像好朋友一样。高某某和王某甲来天津我也不知道她们告没告诉过家里人。我就只有一本账本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账本中竖着的数字代表工号,最上面横排的数字代表服务项目,中间的数字代表做了几次,高某某的工号开始时55号,后来就变成80号,王某甲的是99号。我给她俩开支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没给她们是作为押金留在店里。高某某和王某甲在泰和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是可以自由进出的,下班之后没人管,只是上班的时候不允许走,缺岗的时候由大堂经理罚她们款。

(四)被害人陈述:

1.高某某2014年9月29日的陈述:我是2014年6月27日从九台市走的,6月29日到的天津。我是被贲月威胁才来天津的。6月27号晚上,赵树状说拉我和王某甲去长春给我俩介绍工作,贲月和胡爽也去长春,我们5个人在长春住的。28号下午吃完饭回来之后,贲月说要带我和王某甲去外地,我问去哪,她不告诉我。我说不去,贲月就说:“你要是不去,我就告诉你爸妈你在九台市红磡歌厅当坐台小姐的事,让你在九台永远消失,家都回不了。”当时我害怕就同意和她走了,晚上6点钟我、王某甲和贲月坐长春到北京的客车去的天津。在车上的时候贲月把我手机拿走了,没过两天就把我的手机卡撇了。我们29号中午到的天津,贲月打车把我俩带到一个叫“丽华洗浴”的地方。贲月说知道这是啥地方,知道我们是来干啥的吧,我说知道。贲月问我干不干小姐,我说不干,贲月就要打我,把我吓哭了,我就答应了。当天晚上我来了月经,贲月就让我在阴道里塞湿巾接客,我当天晚上就接了4个客人。贲月带我和王某甲在这儿干了7天,之后就把我和王某甲带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一直干小姐。9月24日,贲月的一个朋友叫王振来看贲月,我和王某甲就向王振求救说我俩不是自愿的,但是贲月看着,我们走不了,我们把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王某甲母亲的手机号码告诉王振了,王振说想办法救我们出去。贲月逼着我俩接客却一分钱没给我们开过,贲月和我说什么时候带你们回家了什么时候给你们钱。贲月在“泰和洗浴”打过我三次,都是打的我嘴巴。我还看见贲月打过王某甲一次,打嘴巴把她脸都打肿了,还用脚踹肚子。王某甲跟我说她也是被贲月逼迫才去天津的。贲月把我电话拿走了,她平时还看着我们,形影不离,我们没有机会告诉家里人,也没有机会报警。贲月也知道我才13周岁,是我主动告诉她的。

2.被害人王某甲6月29日的陈述:我是6月29日被贲月强迫、威胁带到天津的。6月27日晚上,赵树状说拉我和高某某去长春给我俩介绍工作,贲月和胡爽也去长春。28日下午5点多,贲月对我和高某某说要去外地,我问去哪儿,她说不一定,我说不想去想回家,贲月说“这个现在已经不可能了,你别想回家了”。当时我看还有两个男的跟着我们,我没有办法,就同意跟她走了。晚上我和贲月、高某某三人坐长春到北京的客车去的天津市。到天津市29号中午,贲月打车带我俩去一个梨双公路“丽华洗浴”,到洗浴中心后,贲月让我俩干小姐,我说不干,贲月说必须干,不干就要打我,我就答应干了,我当天晚上接了6个客人。贲月带我和高某某在这干了7天,之后又把我们带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的“泰和洗浴”一直干小姐。9月20号左右,贲月来的一个朋友叫王振来看贲月,我和高某某就告诉王振说我俩不是自愿的,但是贲月看着,我俩走不了,王振说帮我俩,我就把我们的真实姓名、我家住址和我母亲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振。贲月逼着我们接客,一次我们赚80—300元不等,但是贲月一分钱都没有给过我,贲月和我说什么时候带你们回家了什么时候给你们钱,不回家肯定不给你们钱,给你们你们会乱花。贲月在泰和洗浴打过我两次,一次用拳头打我肩膀,另一次把我脸打红了,踹我肚子两脚,这次高某某看见了。我看见贲月打过高某某一次,打了嘴巴几下,还用脚踹肚子,高某某也是贲月逼迫去天津的。贲月把我电话拿走了,没有电话,如果我碰别人电话,她就会骂我,平时贲月就看着我们,形影不离,我没有机会打电话告诉家里,也没有机会报警。我也走不了,要走贲月就打我。我把电话放在九台市帝豪歌厅,后来我让徐某丙去取的,徐某丙给胡爽,让他帮我捎到天津,他一直没有给我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贲月对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有异议,辩称高某某没有告诉过她年龄,她说在车上我就将她手机收上去了不属实,因为在丽华洗浴的时候她妈还给她打过电话。我没打过她,有监控,我也没二十四小时对她们进行看管,因为我们不住在一起。我出去购物、过生日时她给我打过电话,如果想走都可以,她俩也单独收过客人小费,警察经常查房的时候,她们也可以走。对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有异议,辩称关于我打她俩,所说不一致;对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有异议,辩称我没有强迫她俩卖淫,也没打骂过她们,王某乙离开泰和洗浴不是自己要走的,是店里不想用他,他来的第一天就问我他想和高某某处对象,我也没和他说过在洗浴带小姐;对证人徐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辩称高某某到天津后,她妈妈还给高某某打过电话;对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有异议,辩称王某甲说她在吉林坐台的时候和家里就没有联系了。被告人贲月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上述证据中,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贲月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载明2014年9月28日12时许,高某某母亲徐某甲九台市刑警大队报警称其女儿于2014年6月,离开家打工,无法联系,九台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于2014年9月29日22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中心门口将犯罪嫌疑人贲月抓获;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红色28号电子钥匙一个、白色号码为0001186522018,06874的电子门卡一张,JINBEIFA记账本一本。电子钥匙和门卡以及犯罪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和洗浴中心内部构造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采取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事实。记账本证明被害人多次卖淫的事实;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泰和洗浴遇见高某某和王某甲,二人称被贲月控制强迫卖淫,请求其帮忙逃离,其联系王某甲家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解救的事实;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贲月曾打电话询问王某甲和徐萌萌在哪,徐某丙告知她俩和赵树壮在一起的事实;证人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证实泰和洗浴有两个年龄比较小的的技师,听说是17、18岁,归穆雪管理;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最后见到其女儿高某某是2014年5月末,6月26日之后联系不上,她曾去高某某打工的红磡歌厅、金圣源歌厅找高某某,听说高某某被一个梅河口的男子带走了,高某某自己改名叫徐蒙蒙;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6月18日离家打工后电话一直打不通,直至9月28日王振给其打电话说王某甲在天津被人控制,其报警的事实;被告人贲月的供述证实,赵树状说高某某和王某甲想做小姐,他将二人介绍给贲月,贲月将她俩从长春带到天津泰和洗浴卖淫的事实;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分别证实,贲月以语言相威胁将二人从长春带到天津从事卖淫,并不准许离开,直至她们将其被贲月控制的情形告知王振,请求王振帮助逃脱的事实和经过;被害人高某某还陈述其告知贲月她才13周岁。以上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贲月将被害人王某甲、高某某从长春带到天津后强迫二人在洗浴中心卖淫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贲月在明知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强迫高某某及王某甲卖淫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月明知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而强迫高某某、王某甲卖淫的事实,有经过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贲月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月犯有强迫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月犯有拐骗儿童罪,经审理认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根据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陈述证实二人是被贲月以语言相威胁要挟去天津的,贲月并非采取诱拐、欺骗的手段将高某某骗到天津,且贲月将高某某带到天津目的的就是强迫其卖淫,故被告人贲月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构成强迫卖淫罪。关于被告人贲月提出的“我不知道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她没有身份证,她说她和王某甲同学,王某甲看着有二十来岁。认定我拐骗和强迫我不够,我顶多算是介绍卖淫”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某陈述证实她和贲月说过她才十三周岁,对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贲月是知道的;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均证实二人被贲月要挟去的天津,到天津洗浴中心后,贲月采取看管、打骂方式强迫二人卖淫;证人王某乙证实,高某某和王某甲被贲月控制在泰和洗浴卖淫,他将此情况告知王某甲、高某某家属后报警的事实;抓获经过载明高某某母亲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天津将贲月抓获的事实。综上,足以认定贲月在明知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强迫高某某和王某甲卖淫。对贲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贲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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