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会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0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会盟,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利 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会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会盟及其辩护人张晓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会盟与其朋友孙显明(在逃)、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在九台市米兰音乐酒吧一卡包内饮酒,恰逢被害人刘某某受米兰酒吧老板周某甲的邀请,与其妻子陈某某、朋友吕小刚、周某乙等人来到酒吧过生日。老板周某甲为刘某某播放生日歌,此时孙显峰将音乐叫停,并对全场人说“谁都不好使,必须给我四哥(苏某某)敬一杯酒,”并搂住刘某某的脖子说:“我不管你是谁,今天必须给我四哥敬一杯酒,”刘某某被迫去给苏某某敬酒时,刘某某的司机蔡某某给刘某某送车钥匙,无故被高会盟和孙显明打伤头部,周某乙上前劝阻时,被高会盟、孙显明打伤头部,后被告人高会盟和孙显明又将酒吧内部分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涉案物品损失金额为10518元。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左上唇外伤及牙外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周某乙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在双方撕打中高会盟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高会盟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会盟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苏某某、王某甲、吕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周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米兰音乐酒吧被砸拍照记录等证据。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会盟随意殴打他人,损坏物品,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累犯的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会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无罪,我看他们打起来后我站起身要走,他们就把我打倒了,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被告人高会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会盟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高会盟在打起来之前在其座位处喝酒,并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在打起来之后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直至昏迷。故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高会盟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二、从本案证据看,除高会盟供述外,证人证言还有高会盟一方的苏某某、苏的司机王某甲的笔录,另一方刘傲岩、刘的朋友吕某某、周某乙、妻子陈某某、司机蔡某某、酒吧老板也是刘的朋友周海艳、酒吧的歌手李某某、酒吧的主持人郭某某的笔录,上述证人实际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存在不客观不真实回避矛盾的可能,所以证明效力较低。本案证据存在疑点还体现在对米兰酒吧内监控的调取程序上,监控拍摄的影像资料能够直接反映本案当时案发的真实情况。是破案直接的重要的证据。设置监控设备是法律的要求和经营业主的义务,而本案中米兰酒吧周海艳出具证明一份“2014年4月7日至4月15日酒吧内监控损坏,故4月10日事发时没有监控资料。”公安机关仅根据此证明就没有对监控设备进行调取,明显与法定程序相背,是否损坏和是否有监控资料应以调取的实物即监控设备的存储硬盘确定,而不是以个人证明确定。

第三、关于谁先动手,为什么打架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但无异议的是在刘(艳生)的司机蔡某某到场后打起来的,有说是蔡某某先打的,如苏某某“小明和叫艳生的搂着过来,我们一起喝了一杯酒,这时过来个人30左右岁,说把灯闭它,就打起来了。”也有说是小明先打的如61页周海艳“蔡某某扒拉孙显明胳膊一下,孙显明上去就给蔡某某一下”,没有证据证明是高会盟先打的,后来之所以参与是因为打起来后高会盟就被打了。再从双方人员数量看,证人李某某证实“老板周海艳让我放一首生日歌,说有过生日的,这时来有十多人坐中间地方”,而高会盟一方只有六人,还有一个女的,证据表明苏某某及司机王某甲没有参与,所以高会盟一方如参与最多就是三人,公诉机关指控说是高会盟与孙显明两个人,那么高、孙两人怎么能对十多人进行殴打,而且从高会盟被殴打昏迷的结果看,显然是另一方对高、孙一方进行殴打,而非高、孙两人对另一方的十多人进行殴打。本案的发生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而且被害方对矛盾激化有明显的责任,不应认定高会盟构成犯罪。

第四关于财产损失问题。首先高会盟在本案中属被动挨打状态直至昏迷,故根本没有机会和时间去毁损财物。其次周海艳在卷宗62页陈述“?你酒吧的物品被谁砸的:就是他们在打架的时候撇瓶子凳子什么的砸的,具体谁砸的我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故意砸的:是打架过程中撇东西砸的,不是故意砸的。”此部分证言证明致财产损失另有其人,而且也说明不是故意毁损财产,故本案中不应认定有故意毁损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再次关于受损财产的价值,评估为10518元,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仅拍摄照片13张,但并未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1条规定程序办理,即“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和见证人签某甲。”本案收集财产损失有关物证的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评估鉴定的结论10518元不客观不真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上述证据即照片一组13张和依此作出的财产损失10518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故不应认定高会盟故意损坏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会盟于2014年4月10日21时许,与孙显明(另案处理)、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在九台市米兰音乐酒吧一卡包内饮酒,恰逢刘某某受米兰酒吧老板周某甲的邀请,与其妻子陈某某、朋友吕某某、周某乙、司机蔡某某等人到酒吧过生日。当周某甲为刘某某播放生日歌时,孙显峰将音乐叫停,并对全场人说“谁都不好使,必须给我四哥(苏某某)敬一杯酒。”并搂住刘某某的脖子说:“我不管你是谁,今天必须给我四哥敬一杯酒。”刘某某被迫去给苏某某敬酒时,刘某某的司机蔡某某上前给刘某某送车钥匙,无故被孙显明、高会盟殴打头部,周某乙上前劝阻,也遭高会盟、孙显明殴打,致蔡某某上唇及牙齿轻微伤、周某乙头部轻微伤。后双方发生撕打,致高会盟头部轻微伤。

经询问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乙,均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利,追究被告人高会盟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载明被告人高会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系被九台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传唤到案;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高会盟于2009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4、米兰 酒吧周某甲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店监控设备在案发前损坏。

5、辨认笔录:载明蔡某某和周某乙均辨认出高会盟系打他们的人。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高会盟2014年4月11日13时56分供述:2014年4月10日晚,我、苏某某、小明、小龙、还有小明的两个朋友去了米兰酒吧,坐到离吧台很近的一个卡包。到了晚上9点钟左右的时候,米兰酒吧又进来一波客人,这伙人有十多个人,他们进来时米兰酒吧就放生日歌,好像他们中间有个人过生日。之后这帮人坐在酒吧的最前排了。小明就走出去了,我看见小明好像认识这伙人,并和这伙人其中一个还说话,两人搂在一起挺亲密的。我回过头和其他人刚举杯喝酒时,小明和这伙人就打起来了,这伙人追着小明打,拿酒瓶往小明身上打,小明就跑回我们卡包,这伙人就追到我们的卡包,我和其余的人就要往出走,这伙人上来用酒瓶就把我打了。我当时被打倒了晕了过去,一直到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才将我送到了医院。苏某某的外号叫苏四。我不知道小明当时因为什么原因被打。我们被打时没有还手。

2、被告人高会盟2014年6月6日9时供述:2014年4月10日晚8点左右,我和苏某某还有苏某某的司机及苏某某的朋友小明,另外还有小明的两个朋友,我们六人到米兰酒吧去玩。当时在舞台西侧靠近吧台的卡包坐着喝酒。大约半个多小时左右,有十多个人有男有女来到米兰酒吧,他们之中好像有人过生日,他们进来之后舞台给他们播放生日歌,这时我和苏某某一起去厕所,听到外边有人喊,大致意思是把生日歌停了,谁喊的我不清楚。之后我和苏某某回到我们的卡包,米兰酒吧老板周某甲过来了,他和小明等人唠什么我没听清,因为我当时坐在里面,他们唠完之后周某甲提了一杯酒,我也和他们一起喝的。周某甲走后小明就去舞台对面过生日的那桌了。不一会小明搂着一个男的(当时不认识,后来听说叫刘艳生)回来了,他们在我们桌前和苏某某等人唠什么我也没在意听,也没往他们那看,我自己在那玩手机,一转眼的功夫,小明他们和刘艳生这伙人打起来了,等我反应过来时就看到啤酒瓶子满屋飞,对方不少人往我们卡包这边跑,我赶紧站起来准备出去,对方过来四五个男的,他们可能以为我要打他们,所以其中一个男的冲我说:你要干啥,同时踹了我一脚,接着另外几个人也上来打我,我还手和他们撕打起来,边打边往出冲,我刚冲到卡包前面的过道上,不知道谁从后边用瓶子打我头部一下,我当时就被打倒了,接着就被一顿拳打脚踢,我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时警察已经来了。我不认识刘某某(别名刘艳生),我不知道孙显明他们以前是否认识,我就看他过去那桌,之后就搂着一个人(刘艳生)的脖子过来了,他们唠什么我也没注意听,不一会就打起来了。因为什么打起来的我不知道,谁先动手我没注意,开始参与打仗的都有谁我没注意,孙显明动手了,但是具体打谁,怎么打的我没注意,因为当时太乱了。我开始没参与,后来有几个人先过来打我,我才还手和他们打,具体和谁打的我也不知道,对方我都不认识。当时啤酒瓶子满屋飞,酒吧的物品谁砸坏的我也不知道。我当天穿黄色长袖T恤衫,牛仔裤。我身高172厘米,体重174斤,平头发型。

3、被告人高会盟2014年6月7日9是36分供述:当天我和苏某某、小明、小龙、还有一男一女是小明朋友在米兰歌厅喝酒。当时小明和别的桌客人刘艳生在米兰里搂脖抱腰的唠嗑,我当时在那玩手机,突然小明就往我们这边跑,我当时就站起来了,和刘艳生一起喝酒的有六七个男的对我说“你是干个鸡巴的”,之后这六七个人就动手打我,当时我就用胳膊来回挡着,最后把我打倒晕过去了。当时我没有还手,就是用胳膊来回挡。

4、被告人高会盟2014年6月13日9时40分供述:过了多少时间我记不住了,进来十多人,屋里就开始放生日歌,小明不知道因为什么过去了和其中一个男的搂着这个人脖子到我们这个包来了,他俩站在卡包过道那,小明给苏某某介绍的,苏某某就从座位上起来过来了,他们三个人站着喝了杯酒,苏某某就回座位上了。小明和这个人在过道又唠了几句。这时,过来一个年青的应该是这个人的司机,小明说:你是干啥的,靠边。不知因为啥,小明就和他们打起来了。和这个人(刘艳生)一起来的人也都冲过来了,我就起来要出去,他们中的一个30多岁的人看我从座位上也起来了,就骂我说:你是干啥的,上来一帮人就把我打倒了,我就不知道啥了。周某甲认识我,我以前去过。我没动手,我往外推他们往出跑了。我没动手砸米兰东西。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我当天在二道街房管所那吃的烤肉,出来后到米兰酒吧听歌,我和孙显明还要孙显明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我、我司机王某甲、高会盟一个六个人。坐西面卡包里,这时孙显明和我说,四哥你认不认识那面那个叫艳生的,我说我不认识,孙显明说他认识艳生,艳生这几年混的挺好,孙显明说要把那个叫艳生的叫过来,我说你别招呼他了,这里面闹吵的,听不见说话,孙显明就走到艳生那,也听不见说啥,还喝酒了在那桌,我看他们关系不错,孙显明把那个叫艳生的搂着过到我们这个卡包来了,我们就在一起和艳生喝了一杯酒,我们也搂着互相介绍,这时走过来个人30 左右岁,说把灯闭它,里面就噼里啪啦的打起来了,我就坐那穿衣服,周某甲把我和我的司机从酒吧的后面送走了。周某甲说别等一会他们再揍你,周某甲把我和我的司机一直送到楼下,我和司机就走了。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起来的,我没被打,也没动手打别人。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10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苏某某、高会盟、一个叫小明、还有一男一女在米兰音乐酒吧听歌,我们当时坐在酒吧进门左手边第一个卡包内,我们喝的挺开心,我们桌的小明就说认识一个叫刘艳生的,要过去喝酒,这个叫刘艳生的坐在我们旁边,小明过去后就搂着刘艳生回到我们卡包前方过道处,手里都拿着啤酒又喝了一口,接着听见有人喊闭灯,顿时酒吧内就黑了,高会盟和小明他们就和刘艳生他们打起来了,我离得挺远,具体怎么打的我也不知道,我拿着苏某某的衣服和苏某某就走了。我们这方就高会盟和小明动手了。

3、证人吕某某证言:我们在浴乐酒店吃完饭,米兰歌厅老板邀请我们刘总到那坐坐,我们就来到米兰酒吧,刘傲岩和他的爱人先上楼的,我和周某乙在后面,上楼后,周某甲把我俩让到酒吧中级位置有个桌子,我看见有个小子头发挺短的挺胖的,用胳膊夹着刘傲岩的脖子往西面卡包那走,这时这个人喊音乐给我停了,这时我听见这个胖子说刘傲岩,就是你今天过生日呀?刘傲岩说是我今天过生日,这个胖子就说我不管你是谁,你今天必须给我四哥敬一杯酒,刘傲岩说可以,我一听我们刘傲岩董事长和他们也不认识,我就过去,叫我们刘董事长回来别再喝酒了,因为在这之前刘傲岩心脏不好打的丹参点滴,我就说刘总别喝了,我就往回拽刘总,这时候刘总的司机从外面上来了,走到刘总跟前,给刘总手包和车钥匙,这个胖子就说我们司机蔡某某,你是干啥,刘傲岩说这个是我的司机我的老弟,这个胖子就说蔡某某,“你他妈的给我远点站着,”司机蔡某某就说:“我也不认识你,你干啥骂我?”,这个胖子上去就给蔡某某一下子,蔡某某一躲就挠到脖子上了,这时这桌子站起来5、6个人,不知道谁上去就给司机蔡某某一酒瓶子,我就听啪的一声,司机哎呦一声捂着脸就蹲下了,我一看打架了,连忙推我们刘总赶紧躲起来,把他推到里面的小屋里面了,周某乙在我的后面往里面跑,我把刘傲岩推到里屋的时候,我想起来周某乙还在后面呢,我回去看看他的时候发现,周某乙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了,脑袋出血了,我问他谁打的,周某乙说“应该是卡包里面站着的那个,也挺胖的个子挺高,平头发的那个”,我就和刘总说,周某乙被打伤了,我去送他到医院了。我和刘傲岩根本就不认识对方的人。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过生日接到米兰老板周某甲的电话要我去酒吧坐坐,我一进酒吧的门走到厅中间位置被一个穿花色短袖的胖子,从我的右侧夹着我的脖子,说“今天你过生日呀”,我说是,这个人说“那祝你生日快乐。不管是谁,过生日今天都得敬我们四哥一杯酒”。我说好,这时周某甲过来了,拽那个小子,不让那小子用手夹我的脖子,这个小子用手推开周某甲,拽我往往酒吧左侧的一张桌子走,把我拽到四哥跟前,我也不认识哪个是四哥,我就问“那个是四哥”,就来到了一个叫四哥的跟前,这时我的司机上来给我送车钥匙,这时这张桌子就站起来4、5个人,就奔我和司机来了,我就把我的头从那个胖子的胳膊下闪出来,我看见站在我司机的对面有个小子过来冲我司机脖子就拽了一把,并且开始动手打我的司机。周某甲站在我的跟前,挡住我没有让拿几个人打我,并且不让他们几个动手,我看见用胳膊夹我的这个胖子,拿酒瓶子打到我司机的牙上面了,这时我看见周某乙和吕小刚过来了,周某乙过去拉架,周某乙刚走到我们跟前就被人用啤酒瓶打倒了,吕小刚和周某甲往后退,我看见那个叫四哥的也动手打我的司机,我被周某甲推到里面的屋子里去了。后来我出来就急忙找周某乙看被打的怎么样,这时周某乙已经在被送往医院了。我就去医院了,看周某乙被打的挺严重的,我司机的牙也被打坏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我看到对方4、5个人都动手了,夹我脖子的胖子还有个平头的胖子打的最猛。

刘某某2014年4月30日17时43分的证言:我那天去米兰,是周某甲邀请我去那的,我当天过生日,到了以后,有关穿花短袖的小子,过来说“今天你过生日呀?”我说是。这个小子用轻蔑的口气说“那祝你生日快乐呀。”接着说“我他妈不管谁过生日,今天都得给我四哥敬杯酒。”我被这个小子夹着脖子到西面的一个卡包那。我说“哪个是四哥我给你敬杯酒”。这时我司机就进来了,看见这短袖的人搂着我,司机站到我跟前时,有人说司机“你是干啥的,靠边。”这时卡包里面的人都站起来了,这时这个小胖子开始动手打我司机,有个人拿啤酒瓶子打到我的司机脸上了,就打起来了。我被周某甲推到后面去了。我当时看到夹我脖子这个小子动手打我司机,卡包里面站起来一个平头挺胖的小子,也挥手打我司机。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那天晚上大约8点50分左右,我和我丈夫刘某某来到米兰酒吧,吕小刚、周某乙在后边,我俩刚走到里边,一个小子喊:音乐停了,操他妈的,今天谁都不好使,必须给我四哥唱歌,给我四哥敬酒,上来就把刘某某脖子夹住,说:我不管你是谁,今天必须给我大哥敬杯酒,刘某某说行,这个小子就把刘某某硬搂到他们卡包,他们站在卡包那,我在后边跟着,周某甲也在旁边劝这个小子,刘某某和他们喝了杯酒,这时,蔡某某过来了,不知道因为啥,这个小子就拽蔡某某脖领子,打蔡某某,这个小子和坐在对面的小子就都上去打蔡某某,周某乙就去劝,就打周某乙,我和刘某某就被周某甲退里屋去了。等我们出来,看见蔡某某、周某乙都被打伤了。地上躺着坐在对面的那个小子,后来,我们就去派出所了。这个小子啥也不因为打蔡某某,刘某某不认识他。

6、证人周某甲2014年4月10日22时56分的证言:大约晚上7点多,苏四领着五个人,在一包喝酒。晚上9点左右,刘某某领了四个朋友来过生日,当时我送给刘某某一首生日快乐歌,这时一个叫小明的过去告诉我不让我放歌了,然后把刘某某拽到他那个卡包,让他给他大哥(苏四)敬杯酒并唱首歌,刘某某就过去给苏四敬酒,他们还不依不饶的,这时刘某某的司机过去了,他们就拽住刘某某司机的衣服领子要打他,一个岁数大的大哥拉着不让他们打司机,他们就把这个岁数大的大哥给揍了,之后他们就给他们打了,然后把我家店给砸了,舞台和周围的玻璃还有外门都给砸坏了。屋里的客人都让一个叫小明和叫高会盟的给打跑了。

证人周某甲2014年5月9日13时40分的证言:孙显明不认识刘傲岩。因为刘傲岩从外门进来的时候,就被小明用胳膊夹着脖子,夹到西侧苏四的卡包,让刘傲岩给苏四敬酒,刘傲岩给苏四敬酒了,但是孙显明始终夹着刘傲岩的脖子,这时刘傲岩的司机蔡某某过来了,想把刘傲岩叫回去,蔡某某就扒拉孙显明胳膊一下,孙显明说蔡某某“操你妈的你是干啥的”上去就给蔡某某面部一拳。苏四一帮人在那围着,我把刘傲岩推到屋里去了,接着就报警。酒吧的物品就是他们在打架的时候撇瓶子凳子什么的砸的,具体谁砸的我不知道。不是故意砸的。

证人周某甲2014年6月15日10时15分的证言:这时蔡某某给刘某某送钥匙,小明啥也不因为,就对蔡某某说:操你妈的,你是干啥的,小明就拽蔡某某脖领子,上去给蔡某某一点炮。高会盟也冲过来打蔡某某,姓周的就上去劝,他俩又打姓周的,我就拽着刘某某和陈某某往后屋去。我出来看见小明和高会盟满屋子扔啤酒瓶子砸店,有的客人也在扔瓶子,客人往出跑了,我就去里屋报警了。等我出来,我看见苏四和高个在卡包坐着,他俩看见我,就过来了,我就让苏四和一个高个从后门走了。蔡某某和姓周的都受伤了,后来警察来了,我才看见高会盟在地上起来,然后我们都去派出所了。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那天晚上7点多我在舞台上给客人唱歌,1号卡包一个叫小明就上来了,他抢我的麦克风,我没给他,他就用手打我右肩一下,然后把麦克风抢走了,拿着麦克说,今天我苏四哥来了,大家都得给面子,然后把麦克给我了,他就下去了。过有二十多分钟,他在台下喊,把音乐给我停了。我就把音乐停了。我看他们喝了一杯酒,小明告诉我放吧。这时来了一个过生日的,老板周某甲让我放一首生日快乐,说有过生日的,这时来有10多人坐中间地方,我去后台放音乐去了。等我回来时,看晓明拽着过生日的人陪他四哥喝酒。我回到更换衣服准备演出,就听见大厅有砸东西的声音,我吓得没敢出去。我听见外面没有声音,我出去了,看见大厅5块玻璃碎了,满地酒瓶子,凳子倒了一片,空调上边也坏了,吧台玻璃坏了,里面洋酒、红酒也碎了,撒了一地。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0日晚7点来到米兰酒吧准备主持节目。8点钟左右,看见苏四领五六个人来到酒吧,他们都喝了不少酒,酒吧歌手在为苏四他们唱歌时把苏四大哥说成是苏四老弟,苏四这伙人就生气了,叫人把音乐停了,老板周某甲赶紧上前给赔礼道歉,之后酒吧节目又继续演出。在表演节目过程中苏四又走到演艺台上,抢歌手的麦克讲话,歌手不给,他就叫和他一起来的人叫酒吧的音乐停了并威胁还要打歌手,歌手只好把麦克给他。到晚上9点钟左右,我看见酒吧的一个熟客叫刘总的和三四个人走进酒吧。老板周某甲为刘总点了一首生日歌,在放生日歌的过程中苏四叫他一起来的两个较胖的男子跑到台上让把音乐停了,我们当时怕挨打就把音乐停了。周某甲就到苏四的卡包打圆场,接着音乐继续播放,我就回到更衣室,我在屋里没多久就听见外面有打砸的声音,我出去看见和苏四一起来的那两名较胖的男子正动手打刘总旁边的两个人,这两名较胖的男子打完人后还砸酒吧里的东西。他们拿起空酒瓶朝酒吧的四周撇,周围的客人都往我们更衣室跑,我在旁边看的时候左手被他们撇的酒瓶碎片划伤了。我就回到更衣室里,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等我从更衣室出来时我看见酒吧大厅地上躺着一个男子,他头上有血,刚才打架的人都不见了。随后派出所民警就出警了,这名受伤的男子被送到医院了。打架现场很乱,我就看见和苏四一起来的两个较胖男子动手打架了,他俩都用酒瓶子打人砸东西。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某某2014年4月10日22时39分的陈述:2014年4月10日我和领导刘傲岩和他妻子、周晓村到九台市米兰音乐酒吧去听歌,我们当时在舞台前面正中间的位置,我刚要坐下发现我的手机落车里了,就回去取手机,回来的时候看见在进门左手边第一个卡包内一个胖子正搂着刘傲岩的脖子不知道说些什么,卡包当时能有五、六个人围着刘傲岩,我都不认识,就过去看看,我听到有人管其中一个人叫四哥。他们好像都喝多了,我和领导刘傲岩说话的时候,后面就有人拽我的金项链,把我脖子勒住了,我就回头看,没有看清是谁拽我的金项链,随后就被人打了嘴部一酒瓶子,接着后脑袋又被打了一下,我就被打懵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的手机、手表、钱包、车钥匙都被打丢了。

蔡某某2014年4月30日19时的证言:我到米兰楼上走到刘傲岩跟前时,有个穿花短袖的小子和一个胖子就开始动手打我了,还有两个人动手帮着打。对方有4个人动手了,有两个短头发挺胖的,一个个子挺高的,还有个矮个穿黑背心的。

蔡某某2014年6月15日11时的证言:我停完车拿着包和钥匙,刚进屋看见一个矮个的小胖子在西边卡包和刘总站着,用胳膊卡着刘某某的脖子,我就过去了,给刘总送钥匙,啥也不因为,小子(后来知道叫孙显明)就骂我说:靠边,你是干啥的。上来就拽我脖领子,给了我一拳,打我脸上了,这时,坐在卡包对过的一个胖子后来知道叫高会盟也上来打我,周某乙过来劝,他们就打周某乙,之后就打乱了。客人都跑了。我牙被打坏了,周某乙头部出血了,我就进屋找刘总,出来的时候看见高会盟躺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去派出所了。

2、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2014年10月21日点我在米兰酒吧被打了。当天我从长春来给我的朋友刘傲岩过生日,在浴乐酒店吃完饭,又到米兰歌厅去听歌。刘傲岩和他爱人先上去到米兰酒吧的,我和小刚后上酒吧的,走到吧台的时候,我看见有关挺胖的人搂着刘傲岩往酒吧左侧的一个酒桌那去,我以为他们是认识呢,这时我就看见搂刘傲岩的那个人指着歌手骂,说操你妈把音乐停了,然后又指着全场的人说“操你妈谁都不好使,必须给四哥敬一杯酒,给四哥唱歌”,这时刘傲岩的司机上楼给刘傲岩送车钥匙,这时在左侧的那个桌子那就站起来四五个人,把刘傲岩和司机就给围上了,有个平头的胖子过来就拽司机的脖子,旁边还有个人过来打司机。我就过去拉架,我刚走到刘傲岩的后面,没等拉呢,就被打了两啤酒瓶子,我就被打倒了,后来的事我就迷糊了,不太清楚。我的头部缝了五针,是被那两胖子一桌的人打的,我不认识。

(五)鉴定意见

1、九公(刑)鉴通字【2014】9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周某乙头部外伤、蔡某某上唇及牙外伤均构成轻微伤。

2、九公(刑)鉴通字【2014】1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高会盟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3、价格鉴定结论书:九价认刑字20140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物品损失价格为10518.0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米兰酒吧物品损坏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会盟对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辩称没有人主动去打他们,也没有人强行招呼他们喝酒;对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辩称孙显明没有挟持刘某某去敬酒,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打司机;对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辩称证言不可取,因为他们比较熟悉;对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有异议,辩称是他们打的我,我是用手防他们的,然后把我打倒了;被告人高会盟的辩护人对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认为有人喊关灯,说明对方有预谋动手打仗;对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他说对方站起来四五个人打起来了,不属实,因为高会盟站起来时被人打倒了;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她是刘某某的妻子,没有说明对方打高会盟的事实,是虚假陈述;对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其证言自相矛盾,5月9日证言证实物品是打仗时损坏,不是故意砸的;对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打完仗之后,高会盟就晕倒在地,不可能有后来的打仗;对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说的不属实,是虚假陈述;对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有异议,认为他是对方参与人之一,说的不属实,证言中说不知道是谁打的,辨认笔录就说是高会盟打的;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去现场勘查,这个结论是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作出的,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现场勘查笔录有异议,认为现场勘查笔录只有照片,没有物证的手机程序和方式,没有相关笔录清单,也没有见证人签某乙,物品的质量没有注明清楚,寻衅滋事的财产损失不能成立;对辨认笔录有异议,认为周某乙陈述中说被两个胖子一桌的人打的,辨认笔录说是高会盟打的是错误的;蔡某某陈述时说是被一个人打的,而辨认时说是高会盟和孙显明打的,不属实。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被告人高会盟及其辩护人所提异议中,关于对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所提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其他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2014年11月28日14:00证人张某某的调查笔录:

证实2014年4月10日晚上8-9点钟米兰酒吧打仗她在现场,打仗时她看见有个人站起来了,经过4-5个人旁边时,他们好像说了什么话,但说什么她没听见,就看见这4-5个人用板凳和啤酒瓶子打那个人,当时打得很严重,还踢他,满地是血,躺在地上动不了,还有其他人追打另一个人追出屋外了。打仗时是否有人乱扔啤酒瓶子和东西打别的客人,她没看见。

2、2014年11月28日14:30证人王某乙的调查笔录:证实今年4月10日晚上在九台市米兰酒吧打仗时他在现场,怎么打起来的他不知道,看见有4-5人拿着板凳和啤酒瓶子打一个男的,打的没有还手之力,后来看见被打的人趴在地上了,他就上去照了一张像,后来发到微信上了。打仗过程中他没看见有人拿啤酒瓶子乱扔砸其他客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认为证人张某某证实的内容不够客观,没有反映整个事情的全过程;对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该证言不能反映案发现场的全过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了高会盟被打伤的事实,虽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但并不影响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上述控辩双方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会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会盟系累犯;被告人高会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苏某某、孙显明去米兰酒吧喝酒,孙显明搂着前去过生日的其他客人为苏某某敬酒,发生矛盾,后来他被打伤的事实;证人苏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们与高会盟、孙显明到酒吧喝酒时,因孙显明搂着刘艳生(刘某某)过来敬酒,发生打仗的事实;证人吕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刘某某去米兰酒吧过生日时,被一不认识较胖的客人强拉着给其卡包叫四哥的人敬酒,后来司机蔡某某无故被殴打的事实;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晚,酒吧左侧卡包的客人在酒吧滋事以及后来发生打仗的事实;被害人蔡某某、周某乙的陈述,证实他们去米兰酒吧给刘某某过生日,无故被殴打的事实;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高会盟被打伤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蔡某某及周某乙辨认出高会盟参与动手打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蔡某某、周某乙、高会盟外伤均构成轻微伤。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高会盟伙同孙显明等人在米兰酒吧寻衅滋事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会盟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会盟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会盟损坏物品价值为10518元的事实,经查,根据证人米兰酒吧老板周某甲2014年5月9日的证言,证实酒吧物品被砸系“打仗过程中撇东西砸的,不是故意砸的。”再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高会盟伙同孙显明无故将蔡某某、周某乙殴打后,双方发生厮打,案发现场酒瓶乱飞,导致米兰酒吧部分物品被损坏。另外,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只是对现场毁损物品拍照,未能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致使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宜作为证据采信,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会盟损坏酒吧物品价值人民币10518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高会盟提出的,我无罪,我看他们打起来后我站起身要走,他们就把我打倒了,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高会盟犯有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酒吧老板周某甲及工作人员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晚,苏四一伙人在酒吧喝酒时,实施抢麦克,不让播放生日歌等行为,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某不认识孙显明的情况下,孙显明强行搂着刘某某的脖子去给苏四敬酒,在蔡某某上前给刘某某送车钥匙时,孙显明及高会盟无故殴打蔡某某及劝阻打架的周某乙,并将二人打成轻微伤。虽然案发时部分证人及被害人并不认识高会盟,但证人吕某某证实,周某乙说“应该是卡包里面站着的那个,也挺胖的个子挺高,平头发的那个”打的他;证人刘某某证实“卡包里一个平头小胖子打的司机”;陈某某证实“刘某某不认识他们,啥也不因为打蔡某某”;证人郭某某证实“两名较胖的人打的司机”。而被告人高会盟供述其“身高172厘米,体重174斤,平头发型”,另外结合证人王某甲证实“高会盟、小明动手了”;证人周某甲证实“高会盟也冲过来打蔡某某,姓周的就上去劝,他俩又打姓周的,”;蔡某某与周某乙辨认出打伤他们的是高会盟和孙显明。结合上述被告人高会盟供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高会盟伙同孙显明等人在米兰酒吧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高会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会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会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人民陪审员  刘绍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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