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全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0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全球,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长春市人文纪念园总经理,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 7月31日被取保候审,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明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全球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全球及其辩护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全球于2011年在主管长春市人文纪念园绿化工程期间,在其上级领导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长春市人文纪念园的花卉栽种工程不经招投标程序,擅自采取分块发包的方式承包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后收受陈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邹全球于2012年利用其主管长春市人文纪念园绿化工程职务之便,在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对承包该园绿化工程的项目经理梁某某给予照顾。后收受梁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邹全球将全部赃款退至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全球在长春市纪检委于2014年6月对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在办案人员与其谈话了解情况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其讯问,其供述事实与在纪委期间供述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全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绿化施工合同、花草种植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凭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全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全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邹全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邹全球的辩护人提出的,邹全球在纪检部门向其谈话了解情况时,即在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专案组工作人员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邹全球没有利用职权为行贿者实际谋取利益,没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任何损失的辩护观点,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全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向东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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