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九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09年春节期间,在九台市土们岭镇南林子村7社自家卖店内组织村民李某甲、车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某从中抽取红利1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甲、车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丽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