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立夫,男,1972年07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03月0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巡警四大队抓获,2014年03月05日至2014年03月11日被羁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于2014年03月1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3月2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夫犯诈骗罪,于2014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立夫于2012年至2013年10月份,以给李某某、郭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郭某某人民币共计三十一万余元。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立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赵立夫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汇款收据。
被告人赵立夫辩称,我没有诈骗,只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立夫于2012年至2013年10月份,以给李某某、郭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6400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53500元,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319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赵立夫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赵立夫2014年03月05日供述。
我因涉嫌诈骗被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2014年03月05日我乘坐车号为冀CTK615小轿车路过京哈高速万家警务工作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我在九台市以为帮助别人办工作为由,从李某某、郭某某处多次拿现金合计人民币三十二万多元。
2、被告人赵立夫2014年03月11日供述。
2012年7月开始我给李某某出欠条之后,我们在吉林说的给他儿子、姑娘办工作,后来陆续李某某就往我的邮政银行卡里汇钱,大约汇了人民币十二万元左右,他自己主动给我打的,卡号记不清了,李某某汇给我的钱都让我取出来花了,都做感情投资了,跟朋友在一起吃吃喝喝,玩都花了,我没说过通过谁给李某某的儿子、女儿办工作,我也没说把李某某的儿子、女儿办到什么单位,我认识烟台五二兵器研究所的张某某,我没有找过张某某帮助给李某某的子女办工作,我是通过李某某认识郭某某的,我没有答应给郭某某的儿子办工作,郭某某没给过我现金,都是往我的邮政银行卡里汇的钱,大约汇了人民币十三万多块钱,分挺多次,我没说给郭某某的儿子办到哪里上班,郭某某给我汇钱,让我帮她买山货,买啥我不能说,李某某、郭某某总共给我汇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些钱都给他俩买山货了,都给他俩了,2012年下半年,我和李某某是做树苗子生意认识的,我们在一起时,他就知道我在政府方面有一些人,他就说让我帮忙给他孩子办工作,我也没答应,这之后,我们就总打电话,后来他就说让我帮着把郭某某的儿子也办工作,后来他就把郭某某领到吉林了,我们就见面了,在吃饭过程中,也没说啥,郭某某就给我拿五千块钱,之后散了,后来,郭某某就陆续给汇了十多万块钱,后来我就去秦皇岛了,手机就换了,他们就找不到我了,我也没跟他们联系,直到现在被抓。我把手机换号了没有告诉李某某、郭某某,因为当时我跟他俩没事。我的邮政银行卡是在吉林市嫩江街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的,这张卡让我扔了,不知道里面是否还有钱。我用这张银行卡最后一次取钱是半年以前了,我想过把钱还给李某某、郭某某。我就是和李某某置气,等我气头过了,我就还。我不差钱,我和李某某生意上有分歧,我想调理他。我没有骗郭某某,是李某某把她领来的。
3、被告人赵立夫2014年03月12日供述。
李某某、郭某某找过我给他们的孩子办工作,但是我没承诺给办,李某某、郭某某总共给我汇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邮政银行卡里的钱,有的给他俩买东西了,有点我自己用了,我和张某某认识4、5年了,就算是朋友关系,我没找张某某给李某某、郭某某的子女办工作,我也没说过给李某某、郭某某的子女的工作办到哪。
4、被告人赵立夫2014年03月17日供述。
我没有骗他们,我也没给他们的孩子办工作,李某某和我说过给孩子办工作的事,但我一直没答应能给他办,郭某某是我通过李某某认识的。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郭某某提过给孩子办工作的事,我没答应她,郭某某找我买山货,2012年7月份我开始管李某某借的钱,每次我用钱给他打电话他就给我邮了,郭某某是通过李某某认识的,我也是用钱就和郭某某联系,她就给我汇钱,一开始通过李某某联系,后来就直接和郭某某联系了,李某某、郭某某一共给我邮了三十二万元左右,但我给他们买山货花了四、五万,其余的钱都让我做生意花了,我没说过通过张某某找人给他们孩子办工作,我向他们借钱,就第一次出借条了,后来都是他给我邮的,我没出借条。我借他们钱,没有利息,我以前的手机号在外地漫游挺费的我就换了,我就没告诉他们,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李某某、郭某某告我诈骗,法院愿意咋判就咋判吧,我看能还钱就还吧。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2013年11月5日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赵立夫的人骗了,2011年5月到现在多次共计被骗十六万七千一百元,赵立夫说能把我儿子李阳、女儿李慧的工作办到辽宁省,赵立夫以前在我这买过树苗子,就认识了,赵立夫说他有一个亲属叫张某某,是在烟台市科研所上班,张某某在沈阳军区有一个亲属是装备部长,当时我儿子在39军复员了,我想通过赵立夫把我儿子办到辽宁省去,赵立夫说能办。赵立夫先是说给办到大石桥的卫生系统,后来说通过省委组织部办直接援藏干部,赵立夫说把我女儿李慧办到沈阳市铁西区宣传部,赵立夫说办成得人民币十万元。给赵立夫的钱是在九台市邮政储蓄银行用现金给他汇的,就有一次在长春干活时,他到我那拿了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给出的借条。汇钱都是我儿子、我媳妇、我汇的。赵立夫的卡号是×××,一共汇了三十三次,2013年10月13、14日,赵立夫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领着孩子21号到沈阳去报到,我就在10月18日(周五)开车赶到沈阳,到沈阳后,他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去北京接一个人,之后周六、周日电话就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我就回来了,之后我去了一次烟台,在这个科研所找到了张某某,问这个事,张某某说认识赵立夫,但是没说办事,告诉我你被骗了,回去报案吧,我就回来了。从我开始找赵立夫办事到现在,我和赵立夫见了十次左右,因为他还找我帮他买木头,最后一次是今年十月初,在蛟河帮他买木头见了一次。赵立夫在吉林市火车站后身住,现在拆迁了,现在应该在吉林市果窖附近住,他户口是双阳的,四十二、三岁。赵立夫最后使用的手机号是150XXXXXXXX。他媳妇叫啥名我不知道,手机号是139XXXXXXXX。赵立夫在给我孩子办工作的过程中,我同学郭某某听说他能办,也托他给孩子办工作,赵立夫在郭某某那里也骗了大约十五万左右。
2、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03月13日陈述。
赵立夫是以能给我女儿李慧、儿子李阳办工作的名义骗我钱的,2011年5月到我报案,一共骗我十六万多元,我俩是因为买树苗认识的,认识能有七、八年了,在2011年时有一次我俩在吉林吃饭,我俩闲唠嗑我说我儿子李阳快转业回地方了,工作没着落,赵立夫说我看看在辽宁给你找人能不能把工作给安排了,我说你要能行就给办吧,之后过了不长时间,赵立夫说给孩子办工作的事差不多,找找人能办,他说找一个叫张某某的是他连桥,在烟台市科研所上班,张某某有亲属在沈阳军区工作,能办这事,我说看看我姑娘李慧的工作能不能办,要能办也办,他说行。开始说办我儿子的工作得十万元,加上我女儿的工作得十五万元。我也同意了。之后2012年的时候,我在长春干活,赵立夫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拿钱,给孩子办工作,我给他拿了28000元,这是第一次,他给我出的借条,之后他就陆续给我打电话以各种理由要钱,我就给他往卡上打钱。有时我没时间,我媳妇、我儿子就给他打钱,到后来一共给他往卡上打了十四万元左右,加上之前的28000元,一共十六万多。2013年10月份,赵立夫给我打电话说两个孩子的工作都安排好了,让我领孩子报到去,我们就上沈阳,到了那之后开始能联系上他,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就回来了,过来几天我到烟台找张某某,问张某某办工作的事,张某某说没有这么回事,赵立夫没找他办过事,说我被骗了,我回到九台报案了,赵立夫说把我孩子办到沈阳的卫生局,把我女儿办到铁西区政府,赵立夫说他找张某某,张某某找别人办的,我们当时说办完事给钱,赵立夫说办事找人吃饭、买东西,就一次次以各种借口找我要钱,我也没多想就给他汇钱了,赵立夫没给我卖过山货,啥也没给我买过。我被骗的事郭某某知道,她也被赵立夫骗了。
3、被害人郭某某2013年11月06日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赵立夫骗了,2013年6月到现在一共是十二次,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四千二百元。赵立夫说能把我儿子范文成的工作办到中石油下属的大连分公司,我是通过我同学李某某认识的赵立夫,我听李某某说赵立夫正给他孩子办工作,我和李某某去吉林见的赵立夫,在饭店吃饭时,赵立夫看了我家孩子的各种证件,就说我得去趟北京和烟台,找一下他连襟张某某,说办事得需要费用,我就给他拿现金人民币五千元,后来过了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说办到中石油下属的大连分公司,赵立夫没有说工作办成得多少钱,都是在九台市邮政储蓄银行用现金给他汇的,大部分都是我汇的,就一次是我儿子范文成汇的,赵立夫的卡号是×××。一共汇了十一次,2013年09月20日以后,我给他打电话,他关机了,我就感觉被骗了,我就跟李某某说了,从我开始找赵立夫办事到现在,就见赵立夫两次,一次在吉林市,一次在二道沟吃饭。赵立夫给我孩子办工作的事,李某某知道。赵立夫最后使用的手机号是150XXXXXXXX。
4、被害人郭某某2014年03月13日陈述。
我被赵立夫骗了,2013年6月一直到我报案,我是通过李某某认识赵立夫的,赵立夫是以能给我儿子范文成办工作的名义骗我钱的,一共骗我十五万四千二百元,我听说赵立夫给李某某的孩子办工作,快报道了,我寻思通过赵立夫给我的孩子也办了,后来我让李某某领我到吉林见的赵立夫,他看了孩子的档案,说把档案复印件留下,能办,说要上北京办事让我先给拿费用,我就给他拿了5000元,之后他说能给我家孩子办到中石油去,就管我要钱说是办事的钱,每次都有借口,他要多少钱,我就给多少钱,一共邮了十一次,2013年9月下旬的时候,赵立夫给我打电话说孩子的工作安排好了,说十月二十二日报到,到十月十多号的时候,我给赵立夫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就和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说他上烟台了,知道赵立夫是骗我们,我们就报案了。赵立夫说找张某某,张某某找别人办,我们当时说办完事给钱,赵立夫就说办事找人吃饭、买东西,就一次次找各种借口找我要钱,我也没太多想就给他汇钱了。赵立夫没有给我买过山货,啥也没给我买过,我被骗的事李某某知道。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2014年01月01日陈述。
我是中国兵器第五二研究所烟台分所的工作人员,我是负责特种陶瓷焊接,我在烟台时,有个朋友说赵立夫有树苗子要卖,让我帮他联系一下买家,我们在一起吃了一次饭,就一面之交,后来通过几次电话,他还在我这拿了三千块钱,之后,这个人我就再也没见着,电话也没打通。我们是两、三年之前认识的,2011年至今,赵立夫没找过我给别人办工作,李某某找我的前两天,赵立夫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要请我吃饭,我没去,我害怕他骗我,我是通过阿信认识赵立夫的,阿信大名我不知道,是吉林人,在烟台多年了。阿信的手机号没了,每次都是他打电话给我。
四、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汇款收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立夫对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陈述有异议,认为其只是借款,并非诈骗。被告人赵立夫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被告人赵立夫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立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立夫辩称,我没有诈骗,只是借款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的证言、借条、汇款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立夫诈骗事实的存在,故对被告人赵立夫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立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03月11日起至2021年03月04日止,已扣除被告人赵立夫于2014年03月05日至2014年03月11日被羁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的6日)
二、被告人赵立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九千九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