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伟刑事自诉裁定书

2016-07-14 08:09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汽开刑受初字第1号

自诉人李志伟,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六合屯委301组,身份证号码:220104196111058010。

被告人叶昌庆,女,50岁,住址同上。系自诉人李志伟的前妻。

被告人周法明,男,系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干警。

被告人杨松林,男,系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干警。

自诉人李志伟以被告人叶昌庆、周法明、杨松林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自诉人称,2010年1月自诉人李志伟由首都医大北京安定医院鉴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也下了李志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判决。《城市晚报》等三十余家省级晚报和中央电视台及十多家电视台都连续报道了这种为侵占法人财产把亲人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央台记者和自诉人受访被打,迎春路派出所出假证不作为。2011年6月2日下午1时,自诉人去迎春路派出所找周法明,却被他带的6、7名警察群殴,周法明自己抠破手腕拍照取伪证,以报复陷害为目的,把自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理由,以《公安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单方委托公安内部鉴定机构,鉴定违反程序,鉴材是被北京安定医院否定的长春心理和省脑科医院相互矛盾的故意错诊病历。在2011年8月24日上午9点自诉人取鉴定通知书时,被杨松林密告叶昌庆在分局门前被绑架到省精神病院(四平)。2012年1月30日转长春装甲兵学院医院,8月初,在医务人员暗中帮助下自诉人逃进深山老林,过着白毛女式的生活,却遭到院方派出军队的搜捕,长春警方全国范围内的追捕。这是警匪勾结的非法拘禁案。原告向汽开分局报叶昌庆等绑架,汽开分局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志伟控诉被告人叶昌庆、周法明、杨松林构成非法拘禁罪缺乏罪证,且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已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但自诉人坚持起诉。因此,应对该案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强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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