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喜阳,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喜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喜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喜阳驾驶安装“伪基站”设备的×××夏利轿车在德惠市住邦商场附近为德惠市水星家纺群发商业广告,共影响300174名移动用户正常移动业务,每人业务中断8秒,共计影响时间为667小时,严重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检测报告、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现场测试报告、扣押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张喜阳供述等予以证明。被告人张喜阳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喜阳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喜阳驾驶安装“伪基站”设备的×××夏利轿车在德惠市住邦商场附近为德惠市水星家纺群发商业广告,共影响300174名移动用户正常移动业务,每人业务中断8秒。被告人张喜阳正在发送广告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检测报告、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现场测试报告、扣押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张喜阳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被告人张喜阳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喜阳利用“伪基站”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大量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喜阳能如实供述罪行,能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德惠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根据被告人张喜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喜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