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木某某,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木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东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木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通过钟某某(已判刑)购买145件西南药业生产的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加价转卖给上官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9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钟木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含伪麻黄碱174千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钟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木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通过钟某某(已判刑)购买145件西南药业生产的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加价转卖给上官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9 万元人民币。药品规格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有麻黄碱25毫克,被告人钟木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含伪麻黄碱174千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的事实。
2.被告人钟木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通过钟某某购买145件西南药业生产的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加价转卖给上官某某,从中获利4.9万元人民币事实。
3.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卖给钟木某某西南药业生产的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共计145件,从中获利的事实。
4.同案人石某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间,其分别借用广西柳州聚龙医药公司的资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的资质、湖南衡阳康馨医药公司的资质、陕西华远医药公司的资质、湖北康宁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卖给钟某某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300余件,从中获利的事实。
5.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间,多次通过他人联系到可以提供资质的医药公司,并伙同钟某某、石某等人非法买卖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片及复方茶碱麻黄碱片,从中获利的事实。
6.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其帮石某非法提供医药公司资质,制作药品假流向,帮助石某及钟姓男子购买含麻药品苯海拉明并从总获利,后证实该钟姓男子确为钟某某的事实。
7.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份,其通过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购买234件含麻药品苯海拉明,并将其中的225件发给黄坚的事实。
8.湖北庆宇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单、出库复核单、证实了湖南时代精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庆宇医药有限公司购销苯海拉明的事实。
9. 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发票,证实了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山河医药有限公司购销苯海拉明的事实。
10.销售出入库单,证实了湖北宁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康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销苯海拉明的事实。
11.西南药业苯海拉明说明书、涉案药品麻黄碱含量证明,证实了涉案的含麻药品苯海拉明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
12.辨认笔录,证实了同案人钟某某辨认被告人钟木某某的事实。
1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人钟某某、刘某等人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4.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木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钟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木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