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61号
罪犯马轶,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6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马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马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12月该犯在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征地拆迁款中,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赔偿款三次分别119900元,59900元,60000元。2010年8月至12月该犯采取借用居民身份证虚构整治拆迁安置户,填报评估表等方式,骗取国家赔偿款949710元,该犯取得61万元。案发后,该犯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返还了61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技术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投改后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月消费过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