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东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85号

罪犯刘东波,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吉高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吉中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东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任吉林市国美公司采销部白电科主管期间,国美为弥补营业额的105.825万元亏空,通过促销确认函等形式弥补,该犯利用虚假促销套出187.218万元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公司贷款。案发后,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追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十二监区参加伙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次,获得考核积分36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2910.76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十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东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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