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林在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卫生院院长办公室内,将院长董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金利来牌男士手包偷走。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80元。
2014年1月16日10时许,卢林在公主岭市迎宾路某某某某某饭店内,将饭店服务员于某某的挎包偷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保洁讯手机一部、依米奴女士挎包一个、红色钱包一个、化妆品若干以及人民币1百多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4年1月18日8时许,卢林在公主岭市温州商城二区二楼北四厅某某号摊位将李某某的斜挎包偷走,没跑多远即被追赶过来的李某某儿子王某某抓住,在其衣服内发现了被盗物品,然后将卢林扭送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某、于某某、董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大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9日17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