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哈尔滨乘警支队抓获,于2015年6月19日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5年6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老五,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哈尔滨乘警支队抓获,于2015年6月19日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5年6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4日、5月28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实施诈骗两起,诈骗人民币共计7,2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4日,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左安村鸿宇废品收购站,以贩卖铜丝为由,采取编织袋内装土冒充铜丝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800.00元。
2、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8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李家委汇丰酒店附近永宏废品收购站,采取相同的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30.00元。
上述三人所获赃款总计7,230.00元,其中武某某、武某各分得2,000.00元,其余赃款为方某某所得,所获赃款均被三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的家属于2015年7月28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全部损失。
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4日、5月28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实施诈骗两起,诈骗人民币共计7,2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4日,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左安村鸿宇废品收购站,以贩卖铜丝为由,采取编织袋内装土冒充铜丝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800.00元。
2、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于2015年5月28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李家委汇丰酒店附近永宏废品收购站,采取相同的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30.00元。
上述三人所获赃款总计7,230.00元,其中武某某、武某各分得2,000.00元,其余赃款为方某某所得,所获赃款均被三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的家属于2015年7月28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丝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供述;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武某某、武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方某某、武某某、武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分别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罗 茹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