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受徐某某(已起诉)的指使,伙同孟某甲、孟某乙、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李某某(上述七人已起诉)、朱某某(另案处理)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龙头村新立三组荒沟北沟徐某某承包林地中滥伐林木,其中田某累计滥伐林木核立木蓄积337.5904立方米,另有材积近100立方米木材。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受徐某某的指使,伙同孟某甲、孟某乙、王某某、马某某、李某、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上述9人均另案处理)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龙头村新立三组荒沟北沟徐某某承包林地中滥伐林木,其中田某累计滥伐林木核立木蓄积337.5904立方米,另有材积近100立方米木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和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田某系自首、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40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