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4月至5月间,从互联网上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115网盘”账号和密码,后下载淫秽视频并在拥有400余人的“白天么么哒,晚上啪啪啪”微信群内传播。经鉴定,林某某在该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112条。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4月至5月间,从互联网上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115网盘”账号和密码,后下载淫秽视频并在拥有400余人的“白天么么哒,晚上啪啪啪”微信群内传播。经鉴定,林某某在该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11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斗手机一部;

2.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和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姜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电子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40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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