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立明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37号

罪犯王立明,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舒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王立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6月22日21时许,在平安镇永丰村霍家屯与郭家屯之间水渠附近,该犯与同村村民黄跃成因下网截鱼一事发生争执,黄跃成击打该犯眼部一拳后,该犯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黄跃成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该犯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9.5分。该罪犯26岁,其父亲王文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永丰村三社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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