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昌胜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38号

罪犯孙昌胜,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桦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昌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昌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昌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天。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1月26日1时5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持刀、撬棍等工具,潜入本市百姓超市楼下手机大卖场内实施盗窃,共盗窃手机25部,价值人民币279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手机19部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8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9000元。该罪犯27岁,其母亲王玉英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桦甸市孙家屯村三社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昌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昌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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