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凡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50号

罪犯孟凡军,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孟凡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4日晚7时许,靖宇镇居民占洋在滕焕旭与杨光合开的游戏厅玩游戏,同案马福平因琐事将服务员及滕焕旭骂了。第二日马福平又将滕焕旭骂了。当晚该犯被滕焕旭纠集持械将被害人马福平砍成重伤,将与马福平一同吃饭的被害人刘兆坤砍成轻微伤。该犯等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马福平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孟凡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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