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42号
罪犯战永鑫,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磐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战永鑫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战永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战永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针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庭审理。庭审中,认为该犯财产刑执行不积极,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该犯伙同他人预谋绑架同案朴成国表姐家孩子延某某,于2009年3月25日在磐石市第二小学校,欲将延某某骗出校园后实施绑架,后因延某某发现同案朴成国不怀好意未跟随离去,绑架未遂。二、该犯等人绑架未遂后,又策划抢劫河南街鑫喆寄卖行修某某,并准备作案工具,当晚六时许该犯等人抢得财物价值50000余元。破案后,大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修某某。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2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战永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且在监月均消费水平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战永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