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20号
罪犯蒋学林,男,2011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蒋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4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蒋学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1年底,在担任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城乡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为以后获取拆迁补偿款,与其居住在德惠市菜园子村的哥哥、弟弟商量决定在辖区内买地建房。2002年,该犯在其辖区购买一处蔬菜大棚土地后,在明知该土地属于耕地,不能用于建房,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在该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实际建设住房四套。2005年,长春高新区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该犯用违法建设的上述住房骗取拆迁补偿款32095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仓库管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蒋学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深,不宜顶格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