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53号
罪犯李金铁,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密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铁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金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7年9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一、该犯于2011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驾驶捷达轿车由北向南行使至北京市密云县密顺路河南寨镇芦古庄村路段,遇贺玉琴步行横穿公路,轿车前部与贺玉琴身体接触,造成贺玉琴当场死亡。该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犯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2004年10月23日2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京港歌厅门外,该犯同案与祝天云发生口角,该犯受同案指使持刀将祝天云砍成轻伤。三、因该犯将祝天云砍伤,该犯同案与祝的朋友赵东永相约械斗。2004年10月24日9时许,该犯等人持砍刀等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