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40号
罪犯高飞,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高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张洪涛等人为向沈阳世博园倒卖天然柞树绿化树,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后张洪涛经高飞联系李清德,由李清德找到国营磐石市永宁林场工作站林政员董利奎等人说明此事,董利奎等人在未向领导请示及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该犯等人指定了挖掘地点。5月27日,该犯等人明知所选择柞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征得董利奎同意后挖掘柞树50株,价值75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七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元。该罪犯43岁,其母亲梁成珍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磐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