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72号
罪犯郑令全,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令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200元,全部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令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12月1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郑令全于2012年2月5日6时许,窜至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倪太医院336号病房,采用胁迫手段抢走患者王安太现金415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郑令全被公安机关扣押22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返回被害人王安太。郑令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郑令全在庭审阶段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郑令全系有前科劣迹人员且对老年人实施犯罪,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令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同类严重暴力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令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