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晶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65号

罪犯孙晶,女,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晶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初,被告人孙晶将其承租的房子办理假房产证,并于2011年9月30日与被害人王占忠签订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王占忠购房款9.7万元。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孙晶自称是长春市沃尔玛“好丽友”食品代理商,多次以借款和为被害人卜勇买低价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卜勇人民币8.9万元;谎称进货急需用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伟1.4万元,张晓宇人民币5500元,贺广亮人民币2500元。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孙晶谎称自己在青年路宝马4s店卖车,以谎称将一台宝马车修坏,赔偿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通过微信认识的被害人边立伟1.4万元、王书亮1.5万元。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晶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小区、被害人杨宪春所开的超市内,以孩子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宪春人民币5000元。综上,被告人孙晶合同诈骗一起,诈骗人民币9.7万元;诈骗作案六起,合计诈骗人民币14.5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3.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2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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