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71号
罪犯蒋宝友,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宝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毒品被当场起获。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白山分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5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蒋宝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至10月,蒋宝友驾驶轿车来到抚松县找“仔的”,“仔的”让人送给蒋宝友20多粒麻古,蒋宝友又从“仔的”处购买了2000粒麻古,将其放入自己的轿车中,被临江森林公安局抓获。蒋宝友明知其所吸食和携带的麻古片为国家所禁止的毒品,仍然予以持有并数量巨大,严重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4.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蒋宝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宝友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