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玉坤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33号

罪犯徐玉坤,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玉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徐玉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2月21日19时许,徐玉坤酒后因欲将自养的更牛卖给其弟一事,在自家院内与前来劝解的其舅父即被害人刘占林发生口角并撕打,徐玉坤用铁扎抢刺向被害人的右面部,致被害人颈内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大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90.5分。该罪犯36岁,其父亲徐跃范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玉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玉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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