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64号
罪犯段连会,男,1962年10月4日生,回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吉高新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连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5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段连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间,段连会为满足其吸毒需要,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大量冰毒和麻古。同年9月至2010年1月间,当吸毒人员薛刚向段连会求购冰毒时,段连会在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江滨公园附近、等处,先后5次以每包(0.3克)500元和450元的价格,卖给薛刚冰毒10包,共计3克,收取毒资4800元。201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吉林市昌邑区乾丰园小区2号楼将段连会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出冰毒5包;在其住处搜出冰毒1盒、白纸包装冰毒96包、塑料袋包装冰毒18袋、塑料袋包装麻古3袋237粒。鉴于其长期吸毒亦为毒品所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赃、履行财产刑,可视为其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段连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涉毒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连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