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树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30号

罪犯庄树和,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7年9月18日作出(1997)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5日作出(1997)吉刑核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3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2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46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2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庄树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庄树和于1994年3月7日18时许,在本村云德英家,因被害人宫柏林管其叫“小串地龙”与宫柏林发生口角并厮扯,被他人拉开。后在宋绪国家院内,因此事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他人将庄树和推进宋家屋内,后宫柏林跟进屋内打到一起,庄树和用尖刀刺宫柏林左腋下后线、左颈部各一刀。至宫柏林血气胸而死亡。后庒树和逃跑。1997年6月3日被抓获。其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3.25分。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庄树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树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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