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长刑监字第1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孟凡锁: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德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你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非为了实施强奸,而是另有原因,两审法院认定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强奸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是强奸犯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使用凶器及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身体的同时又与被害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被害人在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你的不法行为,你在同一时间及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了不同行为的侵害,原审判决结合本案事实认定你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准确的,你的行为符合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与本案事实相悖,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