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长刑监字第1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尹桂荣:
你因犯伪证罪一案,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你伪证罪、范继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提出是你持刀直接伤害的被害人等诸多申辩理由与事实相悖,并没有证据佐证,不能成立。3. 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