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馨强奸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8: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0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德馨: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申,改判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强奸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提出你的行为构不成强奸犯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 你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你的行为符合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你认为你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等理由仅是个人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3.你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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