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长刑监字第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胜宽:
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2008)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9)长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本案只有雷、刘二人虚假供述,没有真实事实、证人证言、物证、实物估价鉴定,虚构事实,是典型的冤假错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虽否认指使同案被告人以“婚托”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但有同案被告人直接指认及相关证据佐证,足资认定属实;3.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