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钊:
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九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及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九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并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公平,原审判决认定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承担主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你提出对方肇事车辆擅自离开现场,卸下车载沙子、换掉车轮胎,有逃避碾压致被害人死亡之责等主要申诉理由,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2.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犯罪构成要件。3.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