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长刑监字第1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德年: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1)农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及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农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并以你负责将申请购买农机的用户上报到县农机局,由农机局和财政局负责具体调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你没有审批权,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对购买农机具的农户未按规定要求审查,不认真履行职责,随意开具购买国补农机具介绍信,致使国补农机具被倒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2.你提出你没有审批权,你无罪等申诉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