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绑架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8: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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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杰:

你因犯绑架罪一案,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二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你的行为有别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你在领导和亲属劝说下主动终止了犯罪行为,均可酌情处罚,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反映出你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绑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提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因吸食麻古产生幻觉后,并为抗拒抓捕而持刀挟持被害人,你并非出于自己主观意志而终止挟持人质犯罪,你的行为属于挟持人质犯罪实施完了的行为,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你提出你的行为有别于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定结论不能反映你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量刑过重等申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4.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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