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2

吉林省东辽县人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6月2日延长审限3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于2015年8月24日以东辽检刑检撤诉[2015] 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周晓杰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史海君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舒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