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1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0111026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鹿乡镇派出所,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王西村周家窝棚屯,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辩护人王荟珍,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6日立案,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荟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淑艳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山到庭参加诉讼。

我院于2015年10月8日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淑艳孙某某撤回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13时许,在双阳区鹿乡镇王西村5社周国周某甲家中,因看周国周某甲等人打麻将与周国周某甲妻子孙淑艳孙某某发生口角,袁德臣袁某某将孙淑艳孙某某打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3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王西村5社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家,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因看打麻将与孙淑艳孙某某发生口角,孙淑艳孙某某欲上前挠袁德臣袁某某,袁用手打在孙的面部,致孙下边四棵牙松动,导致孙的四棵下牙拔除,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被害人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撤回起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周国周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报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

(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袁德臣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袁德臣袁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二)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双)公(活)鉴(法医)字【2015】031号及病历,证实:孙淑艳孙某某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周国周某甲证言,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我在家打麻将,当时是袁德军、崔宏富、郭淑芹郭某某我们四个在那玩,正玩着呢,袁德臣袁某某和周德良周某乙一起来了,来了以后袁德臣袁某某在袁德军旁边看牌,其中一把牌,我开玩笑说袁德军你烂蛋了,意思是他抓错牌了,袁德军没有说什么,袁德臣袁某某就急眼了,还把袁德军的牌给推倒了,我媳妇就在旁边说错就错了呗,推什么牌,然后他俩就吵吵起来了,然后他俩就厮打到一起了,我媳妇过去挠他没有挠着,袁德臣袁某某随手给我媳妇一炮子,把我媳妇打倒了,当时我看我媳妇倒了嘴就出血了,大伙就拉开了,袁德臣袁某某又要过来打我,我媳妇就从地上起来又和他厮打到一起了,大伙又给拉开了,袁德臣袁某某就走了。

(2)证人周德良周某乙证言,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那天下午,我和袁德臣袁某某吃完饭回到我们屯周国周某甲家,当时他家周国周某甲、袁德军、崔宏富、郭淑芹郭某某在那打麻将,因为一把牌周国周某甲说袁德军过错蛋了,袁德臣袁某某和周国周某甲的媳妇孙淑艳孙某某就吵吵起来了,我当时正喝水呢,也没注意他俩怎么撕把到一起了,我就上前给他俩给拉开了,当时他俩谁也没有受伤,不一会他俩又撕把到一起了,我回屋时他俩就撕把完了,我看见孙淑艳孙某某嘴上出血了,我就把袁德臣袁某某推出去了。

(3)证人刘长江刘某某证言,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那天下午,我在周国周某甲家溜达,周国周某甲、袁德军、崔宏富、郭淑芹郭某某在那打麻将,因为一把牌吵吵起来了,袁德军的弟弟袁德臣袁某某与周国周某甲的媳妇孙淑艳孙某某也吵吵起来了,吵吵几句孙淑艳孙某某去挠袁德臣袁某某,他俩就撕把到一起了,周德良周某乙在中间拉着,他俩一直撕把到厨房那屋,后来他俩又都回屋了,回屋时我看见孙淑艳孙某某嘴出血了。

(4)证人郭淑芹郭某某证言,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我和袁德军、崔宏富、周国周某甲我们四个在周国周某甲家打麻将,玩了一会袁德臣袁某某来了,在旁边看热闹,玩的时候有一把牌,周国周某甲说袁德军好像拍抓少了,烂蛋了,袁德军说没有差,袁德臣袁某某在旁边就把袁德军的牌给推开了,说你看看这没有差吗,这时周国周某甲的媳妇孙淑艳孙某某也急眼了,骂袁德臣袁某某,袁德臣袁某某就和孙淑艳孙某某吵吵起来了,孙淑艳孙某某就过去挠袁德臣袁某某,也没有注意袁德臣袁某某怎么打的,把孙淑艳孙某某打一个趔趄,他俩就打在一起了,我就听见袁德臣袁某某说你还咬我,袁德臣袁某某又打了孙淑艳孙某某一杵子,大伙就拉开了,拉开以后他俩还互相骂,然后又厮打在一起了,大伙又去拉着,人多把我挡住了,拉开以后我看见孙淑艳孙某某嘴就出血了,然后就散开了。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3月12日中午,袁德军、郭淑芹郭某某、崔宏富,还有我丈夫周国周某甲在我家打麻将,其中有一把牌我丈夫像开玩笑的说袁德军过错蛋了,袁德军说没有错,袁德臣袁某某在旁边就急眼了,吵吵起来了,然后就把袁德军的牌给翻开了,我说没错你翻啥牌呀,袁德臣袁某某就骂我,我俩就吵吵起来了,我当时也生气了,就要上前去挠他,还没有到跟前,他一拳就把打倒了,倒了以后我就起不来了,大伙就把他拉开了,我躺在地上看见袁德臣袁某某又和我丈夫厮打,我要上前帮我丈夫,大伙又给拉开了,我就抽过去了,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3月12日下午,我到周国周某甲家溜达,当时他家周国周某甲、袁德军、崔宏富、郭淑芹郭某某在打麻将,我就坐在炕边看袁德军打麻将,其中有一把牌周国周某甲说袁德军过错蛋了,我说他没有错,然后周国周某甲媳妇孙淑艳孙某某就和我吵吵起来了,孙淑艳孙某某就上前来挠我,我随手胡抡一下,胡抡她哪了我也没注意,他就躺地上不动了,大伙就过来拉着,给我俩拉开了,这时周国周某甲就过来打我,孙淑艳孙某某一看周国周某甲过来打我,她就冲上来抓住我手咬我,把我右手咬破了,我把手抽出来,大伙又过来拉着,我就回去了。

本院出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据、撤诉申请书各一份,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与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袁德臣袁某某赔偿了孙淑艳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 000元,孙淑艳孙某某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袁德臣袁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对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陈述有意见,其承认孙淑艳孙某某的伤是自己造成的,但认为孙淑艳孙某某打、骂人在先,袁德臣袁某某虽对该证据有异议,但其承认被害人的伤是其造成的,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对证人周国周某甲证言有意见,认为周国周某甲与被害人孙淑艳孙某某系夫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袁德臣袁某某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合议庭不予采信,此案为邻里之间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理方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德臣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向民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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