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终字第428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雪瑞,别名:冷瑶,女,1986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文化街三委17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23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雪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农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人冷雪瑞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冷雪瑞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冷雪瑞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准许上诉人冷雪瑞撤回上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坤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