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1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凯(绰号:小六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齐家派出所辖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村后炮手屯。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宋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6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丹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宋凯于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傍晚,伙同贾天羽、齐新、李强升(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在双阳区南外环路与张宝富、佟佳兴、程志强(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进行聚众斗殴,宋凯等人持镐把等工具将张宝富等人驾驶的奇瑞QQ轿车砸坏。

2、被告人宋凯于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齐新、杨飞、李洪亮、李强升(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手持刀具、棍棒在双阳区龙珠浴池内,无故将服务生崔佳童打伤,崔佳童的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宋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凯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凯应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贾天羽(已判刑)、王春晓、范加强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将军村无故将张宝福殴打,张宝福被打后,在电话中与贾天羽约定双方勾人聚众斗殴。次日,贾天羽、王春晓纠集被告人宋凯等人与张宝富、佟佳兴、程志强(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镐把等工具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南外环路附近聚众斗殴。宋凯等人持镐把等工具将张宝富等人驾驶的奇瑞QQ轿车砸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因张宝富一案中被砸坏的QQ车无法见到实物,案发时间较长,故未予作价。

2.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涉案人员周海材、范加强、王宝、张立龙、蔡二龙、王大龙、佟佳兴找来的几个人均未找到。

3.同案犯贾天羽供述,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春晓、石佳强我们三个在双阳区太平镇将军村车站附近看地方戏。我看到王春晓、石佳强(范佳强)用拳头打一个男的,我也上前用拳头打这个男的几下子,我们把这个男的打倒了,踹到公路边的沟里,之后我们三个骑摩托车走了。第二天上午我和王春晓、石佳强在一起的时候,前一天被我们打的男的把电话打到我的手机里,王春晓和这个男的在电话中甩点准备打仗,他又找了十多个人,我认识的人有石佳强(范加强)、王春晓、李根、齐新。当天下午六七点钟,我们这边十多个人,开了三辆车准备去干仗。由谁分的镐把和砍刀我不记得了,我分到一把镐把。我和王春晓、石佳强在一辆车里,王春晓用我手机一直在和对方甩点。最后约定到双阳区南外环。对方开了四辆QQ车,他们手里也都拿着镐把。我们冲下去奔他们过去,那方的人便都跑了。我们撵他们没撵上,回来后,我们把他们的两辆QQ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了。

4.同案犯张宝富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夏天七八月份的一天,丁达打我的出租车去太平镇将军村车站看戏。下车后对面来一群小子,其中有四五个男的过来便打我。用拳头撇子把我打倒踹到沟里。我向丁达问了他们其中一个人的手机号打过去,确认是对方打我之后,我说甩个点找点人打一架,对方同意了。第二天,我找了程志强、王春光、王洪伟、陈平阳、李征、佟佳兴并说明了是去打仗。佟佳兴又找了几个人。我们约好在双阳外环打仗,我租了20根镐把,给他们都发了,有几个没等发呢,对方三辆车就到了,车上下来十来个人,大多数人手里都拿着砍刀或者镐把。我们这伙人就跑,在跑的过程中我后背被对方扔的镐把打了一下,跑出很远听见对方砸我们车玻璃的声音,过一会儿,我们看见他们走了,回去看见我和程志强开的QQ车的风挡玻璃都坏了。后来我修车一共花了1 600多元。过了四五天,杨东卫打电话约我给了我2 000 元让我修车,并说是他小弟的不对。

5.同案犯佟佳兴供述与辩解,证实: 2009年夏天的一天白天,张宝富给我打电话说他前一天晚上在太平将军军被人打了,已经和对方甩完点,让我帮找人,我说行。张宝富让程志强开车拉我奔双阳走,在车上我给一个小孩打电话,让他给找几个人,等我和程志强到达的时候,道边已经站了四五个半大小子。张宝富开车拉着李征、王春光等人也到了,张宝富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好几根镐把分给我、程志强及找来的四五个人。我们到双阳岭下大车店附近,张宝富认为人不够,让我再找人,程志强拉着我又返回双阳街里,我给杨斌打电话,让他给我找俩人,杨斌说行。然后,我和程志强到岭下胖子烧烤附近接杨斌,杨斌让我们把车开到三角公园接他的两个同学,然后我们回到大车店附近,一共有二十来人,坐了四台QQ车。甩点的地点定在南外环,我坐程志强的车跟着张宝富的车,等我们这台车到南外环的时候,张宝富这车人都跑了,对方干仗的人已经拿着镐把和砍刀到我们车前了,没等我们下车开打,对方拿镐把将程志强的QQ车后风挡玻璃、后排座两侧玻璃都砸碎了,我们一看打不过对方开车就跑了。

6.同案犯程志强供述与辩解,我是出租车司机,开一辆蓝色车号为吉ACN445的QQ车。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张宝富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太平被人打了,跟人家甩点打仗,让我开车帮拉人并帮忙打仗,我同意了。在土顶车站,我见到张宝富和佟佳兴,张宝富让我拉着佟佳兴去双阳陪佟佳兴勾人。在土顶车站我还看见魏建成、王洪伟、王春亮、李征、陈平阳都坐上了张宝富的车。然后我开车拉着佟佳兴到了双阳区区医院对面,当时有五六个男的已经在那等着了,接着张宝富开车也到了,他从车后备箱拿出好几根镐把,给我们每人分了一把,之后我们又打了一辆出租车,三辆车开到大车店附近,佟佳兴说人手不够,还得再勾人,我就开车拉着佟佳兴到岭下小胖子烧烤,又勾来了三个男的。然后我们奔着太平方向开,在南外环,张宝富把车停下了,他车上的人都拿镐把下车了,这时与张宝富甩点的人也到了,对方的人都拿着镐把和砍刀直接冲过来,我们这车的人还没下车,对方的人已经动手砸我车玻璃,我一看打不过对方,开车就跑,对方撵着车砸,把我的车后风挡玻璃、后排座的两侧玻璃都砸碎了,我开车跑出很远,过了一段时间才返回现场找到张宝富他们,张宝富的车也让对方砸了,后来,张宝富帮我修的车。

7.同案犯王春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夏季的一天,我和贾天羽、石佳强在太平镇将军村车站看地方戏,因为贾天羽对象丁达坐了一个男的(指张宝富)的车,他就生气了,我们几个上去用拳脚把这个司机打了。第二天上午,这个男的给贾天羽打电话约定甩点打仗。贾天羽让我找人,我找到小六子(指宋凯),贾天羽找来杨东卫,杨东卫带忠宝子、大宝、李根,还有石佳强等一共十来个人。我们分的镐把和砍刀,我带的是镐把。当天下午六七点钟,我们开三辆车到双阳区南外环,下车奔对方跑去,对方的人就跑了,我们没撵上。回来时,我们把他们的两辆QQ车给砸了。之后我们就走了。

8.同案犯王洪伟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张宝富是朋友。2009年夏季的一天,张宝富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和对方甩点了,让我帮他去打仗,我答应了。在土顶街道台球厅附近的一家卖店,我看见了王春亮、魏建成、陈平阳、李征,我们几个都知道要帮张宝富打仗。过了一会儿,程志强开车拉着佟佳兴也来了,张宝富也开着他的QQ车来了,我坐上了张宝富的车,这两辆车往双阳开。在车里张宝富一直和对方甩点,开到岭下大车店附近,佟佳兴又打电话找来了十多个半大小子,佟佳兴害怕人手不够又自己打车回去勾人,最后我们一共坐了四辆车往太平走,刚走不远张宝富和对方通电话又把打仗的地点定在双阳区南外环路口。当时天快黑了,坐张宝富车的人都下车了,张宝富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镐把,没等给后面的车里人发镐把,对方就到了,有二十左右个人都拿挺长的片刀、镐把,朝我们跑过来,我们看到对方拿刀了,还人高马大的,怕打不过对方就往后跑,对方撵出我们很远。我们没打到一起,只有张宝富后背挨了一镐把。我跑的过程中听见对方砸我们车玻璃的声音,过了一会回到现场发现张宝富的QQ车前后风挡玻璃都被砸碎了,程志强的车后风挡玻璃也都被砸碎了,之后我们就散了。

9.同案犯王春亮供述与辩解,其证实内容与同案犯王洪伟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

10.同案犯魏建成供述与辩解,其证实内容与同案犯王洪伟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

11.同案犯李征供述与辩解,其证实内容与同案犯王洪伟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

(二)寻衅滋事罪

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龙珠浴池内,被告人宋凯伙同齐新、杨飞、李洪亮、李强升(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手持刀具、棍棒无故将被害人崔佳童打伤,崔佳童本次外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齐新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宋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长双)公(活)鉴(法医)字[2011]1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照片,证实:被害人崔佳童本次外伤构成轻微伤。

2.被害人崔佳童陈述2次,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我在双阳区龙珠浴池当服务生。当晚八九点钟,浴池来了两个20岁左右的人,他们觉得我态度不好就走了,并说让我等着。10多分钟后,这两个人领着四五个男的过来了,他们有的手里拿着砍刀,有的拿着镐把打我,我跑进仓库并锁上门,他们踹开门进来打我,最先进来的人用卡簧刀逼我脖子并在我胳膊上扎了一刀,其他人对我拳打脚踢。我胳膊的肌腱断了两根,左手无名指骨折了。他们中的一个人说自己叫小六子,另一个说自己叫小亮子。后来对方与自己和解,赔偿了我26 000元钱。

3.同案犯杨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四五年前的一年夏天六七月份的时候,我与李强升、王春晓、罗成、宋凯(小六子)、齐新、李大军、周海材八个人在双阳区喝酒,齐新和罗成先去龙珠浴池洗澡。过一会儿他俩打电话说在浴池和人打起来了,我们就都过去了。当时王春晓拿着刀,李大军和李强升拿着镐把,到那儿之后,齐新和罗成告诉我们是那个服务生和他们吵起来,我们都冲进去撵着打那个服务生,那个服务生进了一个小屋,齐新、王春晓、宋凯、李强升进去了,等我进去的时候看见那个服务生已经被砍倒了,我就没动手。

4.同案犯李洪亮供述与辩解,证实:四五年前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杨飞在一起,他说他的朋友在岭下浴池与别人发生口角,准备找人过去打仗,我也跟着去了。到那之后,我们这伙人开始分凶器,我分到一根镐把,到龙珠浴池门前,杨飞的两个朋友说他们和服务生吵起来了,我们就都冲进去了,那个男服务生进了一个小屋,我们这边有三四个人进去了,我没进去。我们这帮人打完人从小屋里出来就都跑了。

5.同案犯罗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宋凯、李根、王春晓、小六在双阳街里吃饭,之后我和齐鑫去龙珠浴池,因为我喝多了,把一个服务生骂了,因此我俩吵起来,我让齐鑫给李根他们三个打电话,之后李根、王春晓、小六来了,齐鑫领着他们三个在一个修理部捡的铁棒、砖头,进浴池把那个服务生打了,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打完之后我就跑了。后来跟对方调解,李根拿了15 000元,我拿了2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宽少刑初字第33号,证实:被告人宋凯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

2.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凯涉嫌聚众斗殴及寻衅滋事一案的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宋凯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凯自然情况及无前科的情况。

5.同案犯齐新供述与辩解三次,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强升(李根)、王春晓、齐新、宋凯(小六子)、杨飞(大飞)、大飞的一个男朋友、周海材在商贸城后边的大排档喝酒,喝完后我和罗成去了龙珠浴池洗澡。因为换鞋的事,一个男服务生与罗成发生了口角,我因为喝多了挺生气,便给宋凯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宋凯、王春晓、李强升、杨飞、周海材及大飞的那个朋友都来了,我和罗成在龙珠浴池门口和他们几个说了这事,他们几个也挺生气的,王春晓、宋凯、李强升每人拿了一把刀,我和周海材每人拿了一根木棒子,罗成、杨飞及杨飞的那个朋友没拿东西,我们八个人冲进龙珠浴池,撵着与我们发生争吵那个服务生打,这个服务生跑到吧台后面的一间屋里,我和王春晓、宋凯、李强升四人冲进屋内打的这个服务生,我因为喝多了摔倒了,没打着人,等我起来的时候已经打完了。我们几个从小屋里出来,杨飞又进屋踢了那个服务生两脚,之后我们就走了。李强升走的时候还拿刀指着屋里的其他人说:“我叫李根。”这个服务生的胳膊被砍了,别处伤没伤我不知道;2009年夏天的时候,我与王春晓、范加强、李强升、宋凯、王宝及另外几个人与别人在南外环打过一次仗。当天下午,李强升联系我并打车到龙泉池接到我,在车上他告诉我要和别人甩点打仗,让我也跟着去,我同意了。李强升与我打车来到太平镇信用社门前,这里已经停了四五辆车,我上了一辆白色捷达车,车上有一名司机及一名我不认识男子,这四五辆车向双阳开,当开到双阳区南外环的时候前面的车停下了,接着我看到在我们车对面停着两辆QQ车,车上也下来不少人,手里还拿着镐把。我们这几辆车里面的人也都下车了,对面QQ车上下来的人一看我们这边人下车他们就都跑了,把QQ车扔在原地,我们这方的范加强、王春晓、宋凯及另外几名我不认识的男的拿着镐把冲过去把那两辆QQ车的车玻璃砸碎了。我不知道李强升是与谁甩点打仗,还是他帮别人打仗,我只是帮忙。

6.同案犯李强升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我和宋凯在普爱浴池,宋凯接到罗成的电话说他们在龙珠浴池和别人打起来了,我俩就去了。到达后,我看见罗成、大飞、小六子在那儿和服务生吵,我拿着棒球棒,王春晓拿刀,宋凯和罗成、大飞、小六子用拳脚打那个服务生,把他的胳膊砍出血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姐夫逯国兴找我们双方和解,我拿了15 000元,罗成拿了20000元。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对方;2009年的夏季的一天,我和王宝、王春晓、石佳强、大飞和别人甩点在双阳区南外环打仗。对方人来了就跑了,我们没打起来,我们把他们扔下的两台车给砸了。

7.被告人宋凯供述与辩解,大约五六年前(大约是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大飞”(杨飞)、王春晓、罗成、齐新、李根(李强升)、“大军”、周海材八个人在双阳区普爱浴池附近喝酒。喝完之后,齐新、罗成先走了。过了一会儿,“大飞”接到他们的电话说让我们去岭下打仗,我们来到双阳区岭下龙珠浴池门前,罗成和齐新说他们与浴池里的一个服务生打起来了,王春晓拿出一把刀,李强升与我拿着棒子,我们一起冲进龙珠浴池,把那个服务生撵到一间小屋里,王春晓用刀砍到服务生的胳膊上,我和李强升用棒子打服务生,把他打倒了。我们又来到浴池大厅,李强升对大厅里的人说:“我叫李根”,我说:“我叫小六子”,然后,我们大家一起离开;在龙珠浴池打仗几天后的一天下午,我接到王春晓的电话,他说要与别人打仗,让我过去帮忙,我在双阳区太平镇车站找到王春晓,他和李强升、贾天羽和另外几个人在一起,王春晓给我们每人分发了镐把。我们打了几辆出租车来到双阳区,在双阳区南外环附近我们与对方遇上了,双方的人都下车了,对方也有十多个人拿着镐把,对方看见我们这些人下车后,他们便都跑了,我们撵了一段路没撵上。回来的时候,我们几个用镐把将对方开来的一辆QQ车的一侧玻璃砸了,随后我们便都走了。我不知道王春晓为什么与对方打仗,我只是去帮忙。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凯受邀约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及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宋凯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聚众斗殴的起因、斗殴的对象均不知情,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昊天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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