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博,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某从2012年6月份开始,在长春市双阳区于家转盘处出售车载CD碟。2015年4月28日双阳区公安局经侦中队民警在双阳区于家转盘,将在此出售车载CD碟的池某某抓获,当场扣押车载CD共计859张,经鉴定被扣押的859张CD均系非法复制音像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法出售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