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兵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1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兵,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其他服务性工作人员,长春市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38栋1门401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晓兵职务侵占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40号起诉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上旬至2月,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之便,在长春科技学院B601、B606、C603、C604、C606室,非法侵占intel酷睿i34130 CPU 28个、4GB DDR3 内存条28个、戴尔牌2GB内存条204个、I5 4440 1150 CPU 63个、金士顿牌8GB内存条63个,卖掉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侵占的内存条和CPU价值共计人民币119446元。

2、2011年冬天,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之便,将500G电脑硬盘更换为160G或80G的电脑硬盘,非法占有2号教学楼两个教室的143个硬盘并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143个电脑硬盘价值人民币共计72072元。

综上,被告人刘晓兵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91518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刘晓兵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犯罪以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晓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价格部门对所侵占的赃物作价过高。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上旬至2月,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之便,在长春科技学院B601、B606、C603、C604、C606室,非法侵占intel酷睿i34130 CPU 28个、4GB DDR3 内存条28个、戴尔牌2GB内存条204个、I5 4440 1150 CPU 63个、金士顿牌8GB内存条63个,卖掉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侵占的内存条和CPU价值共计人民币119446元。

2、2011年冬天,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之便,将500G电脑硬盘更换为160G或80G的电脑硬盘,非法占有2号教学楼两个教室的143个硬盘并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143个电脑硬盘价值人民币共计72072元。

综上,被告人刘晓兵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91518元,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内存条63条(金士顿牌8GB内存条63个,价值人民币21650元),现金73100元,总计追缴赃款94750元。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第57号、刑满释放证明,证实:刘晓兵的自然情况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6月2日刑满释放。

2、双阳区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日,刘晓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指认照片,证实:刘晓兵对犯罪现场及被盗物品进行指认。

4、长春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证实:丢失1544401150针3.1G6M,71个,金士顿骇客神条8G/1600,71个。

5、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电脑台式机内存条63条,品牌为金士顿8G。

6、返赃笔录,证实:从收购配件的隋彦青处搜查并扣押刘晓兵卖给他的尚未出售的内存条63条,隋彦青返还了其收购CPU的人民币55440元。收购配件的李颖杰已将配件全部销售,共收购内存条230条,李颖杰将人民币17660元全部退回。以上赃物内存条63条,现金合计73100元,已经返还给长春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造价实训室。

7、聘用合同书,证实:刘晓兵为长春科技学院聘用制工作人员。

8、文科实验室计算机维护人员岗位职责,证实:计算机维护人员岗位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隋彦青证言,证实:我收购过刘晓兵三次电脑配件。第一次是2015年农历新年之前的二十天左右,卖给我4个CPU,因特尔牌子的,是四核的,我是每个按900元收的,还有4个内存条,金士顿的,8G内存,每个按照300元收的,我给的现金;第二次是距离2015年过年大概一周,他卖给我36个CPU和36个内存条,牌子和型号和第一次是一样的,价格也都一样,这次我是在招商银行的存款机给刘晓兵的卡里打了20000元,剩下零头给的现金;第三次是2015年2月23日或24日,他卖给我20个CPU和20个内存条,牌子型号和之前一样,这次CPU我是按照880元收的,内存条是280元一个收的,也是用招行的存款机给他汇了20000元钱,剩下零头也是给他的现金。以上三次,每次具体数量我说的不一定准确,但总数是63个CPU和63个内存条。每次我们都是在长江路科技城交易的,都是他找我,给我打电话,刘晓兵手机号是15948389895。2015年2月28日上午,刘晓兵给我打电话说他这边出事了,如果警察找到我,让我别说认识他。

2、证人李颖杰证言,证实:2015年1月末或2月初快过年的时候,刘晓兵来到我开的二手电脑店,拿过来200多个电脑内存条,他说是学校淘汰下来的电脑内存条,问我收不收,我说收。内存条有两种,一种是二代2G内存条一共是60个左右,还有一种是三代的2G内存条一共140多个,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什么品牌都有。二代的我是60元一根收的,三代的我是70元一根收的。又过了几天,刘晓兵给我打电话说有27个CPU配件和内存条问我要不要,我说我手里没钱,刘晓兵让我帮他找一个能收购的人,我就找了个南方人,我和这个南方人来到双阳区,跟刘晓兵约好在双阳区法院附近见面,之后在这个南方人开的车上面,刘晓兵拿出27个4G内存条还有27个CPU,当时讲好价格CPU每个450元钱,内存条每个150元钱,之后这个南方人给完钱就回长春了。我不知道这个南方人叫什么名,现在也联系不上他。

3、证人李金鹏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我发现我负责的实验楼B606室内的71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等部件都被盗了,之后又查到文科实验室内的204台电脑内存条被盗,创业实验室内28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也被盗了。我们实验室被盗内存条有71个,内存条都是金士顿8G的,被盗内存条和CPU每台大约价值1500元,71台大约价值10万元;文科实验室是2G的,内存条一个大约200元,总价值大约40000元;创业实验室被盗的是8G的,内存条和CPU每台价值大约1500元,28台大约价值共计42000元。全部损失大约在18万左右。

4、证人张连祥证言,证实:我是长春科技学院实验楼的门卫。我是听学校李金鹏老师说电脑组件被盗的。假期是2014年12月31日开始的,时间是两个月。假期开始后就封楼了,但是一直到2015年2月10日之前一直有工人在干活,还有校领导来检查过。2015年2月26日刘晓兵老师来六楼检查过机械。我知道他是老师就在登记本上给他记上了,他至少是两三个小时后才下楼的,他下楼的时候我没看具体几点,也没登记,但是六楼卫生员蔡淑兰说看见刘晓兵从六楼的走廊从东往西走,怀里揣了东西。

5、证人薛东红证言,证实:我们学院实验大楼的C603、604两个教室的硬盘被掉包了。603教室86块500G丢失4块,69块被换成80G的,13块被换成160G的。604教室内共58块500G的,54块被换成80G的,有3块被换成160G的,还有一块被换成其他品牌的500G的硬盘了。戴尔的维修人员说这种的一块要450元。这些教室的钥匙在这个假期由刘晓兵管理,大楼门卫也有。

6、证人隋宝谊证言,证实:我在科技城做硬盘批发。2011年12月左右,刘晓兵到我这来买过80G的硬盘,具体多少块我记不清了,他先后买了两次,两次一共有10000多元钱,一次要买我80G的,但没有了,我还给他拿了几块160G的,是希捷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晓兵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一共盗窃了四次内存条和CPU,都是2015年学校放寒假期间。学校内的楼牌我记不清了,都是后换的。我只知道我在工商管理学院,财经管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的五个教室,房问号是A601、B606、C603、C604、C606。我在A601盗窃的27个内存条是4G的,牌子好像是海力士牌的;盗窃了27个CPU是因特尔牌子的,双核处理器;B606盗窃的66个内存条是8G的,金士顿牌子;66个CPU是因特尔牌的,双核处理器;我还在房号C603、C604室盗窃了144个内存条,牌子有好几种,都是2G的;C606室盗窃的内存条都是2G的,牌子是金邦2代。我负责C603、C604、C606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我自己有钥匙,A601室和B606室的门都没锁。我卖给隋彦青66个内存条和66个CPU,分三次卖的。第一次是在他店里卖给他4个内存条和4个CPU,一个内存条和一个CPU加起来是1200元,一共4800,他给我现金;第二次是在他店里卖给他42个内存条和CPU,价格一样,他往我卡里打了40000元,零头给的现金;第三次是2015年2月26日,也是在他店里,我是卖给他20个内存条和20个CPU,一个CPU和一个内存条加起来是1160元钱,他当时给我3100元现金,然后他往我卡里汇了20100元钱。剩下的都卖给姓李的男子了,因为以前有过业务接触,所以我就卖给他了,是分两次卖的。第一次是在他店里卖的,卖了203个内存条,2G三代的是70元一个,一共143个,2G二代的是60元一个,一共60个,他给我的现金,一共13610元;第二次我给姓李的打电话他领了一个男的来双阳区,我们约的是在法院附近的一个储蓄所,我卖给他27个4G内存条和27个CPU,内存条是150元一个,CPU是450元一个,他给了现金,一共是16200元。赃款我都挥霍了。只有一个内存条让我自己使用了。

(四)鉴定意见

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刘晓兵侵占物品的价值。intel酷睿i34130 CPU 28个、4GB DDR3 内存条28个、戴尔牌2GB内存条204个、I5 4440 1150 CPU 63个、金士顿牌8GB内存条63个,共计人民币119446元;希捷牌电脑硬盘500G,143块,价值人民币72072元。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除了对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作价过高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因被告人没有提供能否认估计过高的相应的证据,所以对其所提的异议,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晓兵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被告人侵占的赃物通过公安机关追缴已将部分赃物、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辩解所侵占赃物,估计过高,因被告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晓兵侵占被害单位赃物价值人民币191 518元,已追缴赃款94 750元,余款96 768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给被害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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