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1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女,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2012年9月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2月2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30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开始,索某某五姐妹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经双阳区、长春市、吉林省政府审核后,于2012年6月18日确认为无理访,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索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初,以上访为由到双阳区委、区政府多次以脱光衣服、攀爬楼梯、扬言自杀、自残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办公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开始,索某某与其三个姐姐、一个妹妹共五人多次上访,有两项请求,一是其父索福义平反政府落实不到位及赔偿问题;二是索某某工作被冒名顶替问题。2006年3月31日,双阳区信访局作出答复,索某某五姐妹上访的事项均不存在。2012年6月15日经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2012)4号终结审核认定报告,认定原复核报告并无不当。2012年6月18日经吉林省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同意长春市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此间,针对索某某五姐妹上访问题,考虑到索某某姐妹五人生活困难,体现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照顾,2010年6月28日,在相关部门见证下,双阳区粮食局与索某某等五姐妹达成息访协议,由双阳区粮食局一次性支付困难补助27万元,索某某等五人从此息访罢访。但从2013年9月中旬到2014年2月下旬,索某某以解决同样问题为由,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扰乱区委、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性质严重的有三次。2013年9月22日中午11时许,索某某到双阳区政府上访,并破口大骂,脱光自己的衣服,引来二、三十人围观,时间达十多分钟,在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的制止下,被劝离。2014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索某某到双阳区委上访,要见区委王书记,区委保安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告之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索某某不听劝告,在区委二楼与三楼缓台处,爬上楼梯,大喊大骂,并扬言要跳楼。派出所的人到后才将她劝离。2014年1月24日10时许,索某某闯到双阳区政府五楼办公室,工作人员阻拦,索某某大喊大叫,并将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的门拽坏,派出所来人后将索某某带走。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出具书面材料,证实索某某经常到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内大吵大闹、围堵门口、纠缠领导,严重扰乱了区委、区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将正在长春市公安局女子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索某某解回。

2、诊断证明,证实:索某某女儿王静系二级精神残疾人。

3、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30日双阳区公安分局对到北京中南海进行非正常上访的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4年4月29日15时38分,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因索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闹事而进行训诫。

5、关于索某某进京非访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4月29日,长春市驻京信访办公室向双阳区政府发函:辖区内索某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由驻京办工作人员接出后送回。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7日双阳区公安分局因8月24日下午1点多,索某某在长春市委门前大喊大叫,下跪磕头,扰乱市委机关办公秩序,予以行政拘留7日。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8日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因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1月24日索某某多次到双阳区委区政府以脱光衣服、攀爬楼梯、扬言自杀、自残等方式闹访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44份,证实: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5月、9月、10月、11月索某某因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44次。

9、协议书,证实:2010年6月28日,甲方长春市双阳区粮食局与乙方索艳芝、索艳华、索艳杰、索某某、索艳梅协商后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五人困难补助27万元,本协议签订后,即视为乙方已经息访罢诉,此信访问题终结。

10、长双府信字[2006]第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2006年3月31日双阳区信访局做出答复意见为:索福义平反政策未落实到位问题不存在;索某某工作被冒名顶替问题不存在。

11、长政信复核字[2012]5号复核意见书,证实:2012年6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上访人提出的复核请求不予支持。

12、长信联办终字[2012]4号终结审核认定报告,证实:2012年6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向吉林省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各案。

13、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1月24日、1月26日双阳区人民政府、双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双阳区委证实索某某五姐妹自2005年至今不断上访,缠访、闹访。在办公楼内大喊大叫,围堵门口、纠缠领导、撒泼耍赖、攀爬楼梯、扬言自杀、脱掉衣服严重影响了区委区政府楼内的正常秩序。

14、区委区政府外来人员登记册,证实:索某某到区委、区政府大楼上访的登记情况。

15、户籍信息证明,证实:索某某的自然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某证言,系双阳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证实:2013年9月22日11时,索某某在去政府门前脱衣服闹访,当时她身上一丝不挂,连喊带骂,骂政府骂领导,我和宋某某拿被子给她围上劝她,但是她情绪非常过激,当时有很多人围观,我打电话报的警。

2、证人岳某某证言,系双阳区政法委副书记,证实: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就不清了,上午十一点多,我看见对面区政府门前围了很多人,我到跟前一看是索某某光着上身,旁边还有人拿着一个大被,要给她遮挡,索某某在那就破口大骂,机关事务局的人就在那劝她,也不听。后来被警察强行带走了。同时证实索某某经常来区委区政府两个院来闹,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办公秩序。

3、证人吴某某证言,系双阳区审计局局长。证实:去年九月份一天快中午时候,我在楼下看见索某某在政府门前把衣服脱了,我们事务局的宋某某和董某某拿着被子帮他遮挡,她不让,还躲,破口大骂,当时围观的能有好几十人,他这样大白天在政府门前裸露身体,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索某某经常来大吵大闹,跪在门前,造成影响,每次来政府都不得不动用大量的人力处理,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使很多科室无法办公。

4、证人赵某某证言,系机关事务局局长。证实2013年9月22日,是周日串休,政府正常上班,中午时,索某某在政府门前把衣服脱了在地上坐着,我喊董某某和宋某某一起下楼,宋某某拿一个被子给她围上,索某某不让,还骂。当时除了政府工作人员外,还有20多人围观群众。影响极坏,影响正常办公。

5、证人苏某某证言,系区信访局接待科职工:证实:9月22日中午11点多,我正在办公室,叶某某科长叫我拿摄像机下楼,等我到了区政府楼下,看见卢某某、徐宏伟正往警车里带索某某呢,听说刚才索某某脱衣服闹访了,她经常来上访,想引起重视给政府施压,不明真相的群众议论纷纷以为是政府给迫害的呢,影响极坏。拿一堆材料在政府门口跪着是常事,还有一次在区委门前躺着,盖上报纸,过路群众以为死人了呢,都吓了一跳,她属于非正常上访,她一来闹,我们就得过来维持秩序,就无法正常办公。

6、证人王某甲证言,系政府办公楼门卫。证实:索某某以及她的另外四个姐妹我都认识,经常来上访。9月22日上午8点多,索某某就来到区委门前,在地上铺几张报纸,还有一些上访材料,她就在那坐着,引起很多路人围观,领导叫我和徐宏伟过去劝,我俩劝她也不听,还骂我们,能有一个多小时,公安局治安科的人把他强行带走了,快11点半时,我在食堂呢,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赶快过去,我看见索某某在政府院里站着连吵带闹的,听说刚才索某某脱衣服了,我们几个把她开车送派出所了。她每次来上访也不走正常上访程序,就是在门口坐着或者跪着,引起大家注意。基本天天来,看见领导就拉拽、拦路。有时候还撞东西自残、扬言自杀,她还闯过区委的会场。影响非常不好。

7、证人张某甲证言,系政府机关派出所民警。证实:9月22日中午,看到政府院里一伙人围着,到跟前一看是索某某在地上坐着呢,把衣服全脱了,还骂领导呢,有好几个工作人员劝她穿衣服,还拿来被,她都不让,嘴里不停的骂,围观的群众不明白怎么回事,议论纷纷,指责政府,影响极坏。后来徐某甲他们给她送派出所了。

8、证人卢某某证言,系政府机关派出所治安员。证实:2013年9月22日中午,我们治安员看见索某某在门口把衣服脱了,我就赶紧告诉了所长徐某甲,我们上去劝解,张秉齐还拿衣服给他披上,她也不干,不一会机关事务局同志给他拿来被子,她也不围。骂了有一会了,宋某某慢慢劝她才把衣服穿上,后来我和徐某甲、张秉齐把他送派出所了。

9、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上午8点多,索某某就拿着上访材料,坐在区委门前,观看的人很多,索某某就拿着她的材料进行宣讲,9点多公安局治安科的人来,和我们机关派出所的人一起把索某某带到公安局,11点多单位的刘军招呼我,赶紧拿摄像机,索某某又回来了,还把衣服脱了,我拿摄像机出来,看见索某某在双阳区政府门前画黄线的地方,地上铺着报纸,身上一丝不挂坐在地上,很多人旁观,议论纷纷,很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劝阻让她穿上衣服,索某某就是不穿还一边骂区政府领导,后来小宋拿来被子给她围上,劝半天才把衣服穿上,最后被机关派出所的几个人带到警车上了。我感觉索某某当时已经失去理智了,根本不是真想上访解决事情,就是耍泼,根本不知道了,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了。她还经常穿状衣来,骑楼梯扶手,撞东西自残,扬言要自杀。

10、证人宋某某证言,系机关事务局职工。证实:9月22日那天星期天我们是串休,都正常上班,11点多时,赵某某招呼我和董某某下楼,很着急的样子,还让我拿个被子,刚一出门口,我就看到一个女的没穿衣服坐在门口,我就用被子给她围住,她还往下扯,嘴里一直在喊叫骂人骂政府,劝了半天才同意把衣服穿上,派出所的人就帮她把鞋穿上,当时围观的人挺多的。

11、证人张某乙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9月22日在区政府门前有人闹访,是索某某,她脱光了衣服,小宋拿被子,卢某某帮她把鞋穿上,她自已穿的裤头和线裤,小宋帮她穿的上衣。

12、证人叶某某证言,系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证实:22日有人脱衣服在政府门前闹访,光着身子在地上坐着,机关事务局的同志边拿着被子边做着工作,帮着穿衣服,索某某刚开始不让帮忙,还骂人,穿完衣服派出所人把她带走了。

13、证人徐某甲证言,系政府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9月22日当天8点多索某某就坐在区委门前,后来被治安警察强制带走了,11点多又来了,还脱了衣服,出动了好多工作人员,才帮她把衣服穿上,她连喊带骂,影响很不好,围观群众好几十人,影响我们正常办公秩序。她基本天天来闹,还要自杀,很多部门都无法正常工作。

14、证人徐某乙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索某某经常来区委区政府闹访,每周都来几回有时赶上领导开会就往会场里冲。我们拦住她,她就在门口骂,还抱住楼梯挟手,扬言跳楼。

15、证人徐某丙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我在这工作两年了,索某某经常来区委区政府上访,闹访,一般她都强行上楼或是躺地上,我们就全员出动处理她这事,影响正常工作。她还多次向上级政府去闹。

16、证人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早上我在双阳区委门前看见有个女的在那里跪着,后来又坐着,旁边摆一些材料,当时很多人围观,我总在双阳区委门前经过,大概看见3回了,都是这个女的在这闹。

1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个上午我路过双阳区委门前,看见一个女的坐在黄线的地方,摆着一些材料,我上前看看是上访的,当时围观的人挺多。

1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在鹿乡镇政府工作,经常来区政府办事,2014年1月25日上午10点多,我刚到区政府5楼时,看见索某某在五楼的铁门外面站着,我就敲门,政府办的人把门打开,我就进去了,这时索某某就伸手把门挡住了,也要进来,机关派出所的人就把她的手掰开,劝她到门外,她就铛铛的踹铁门。还有2013年9月份中午我还看到这个索某某在政府门口脱衣服,当时影响很不好。我以前在政府工作过,反正她一来闹我们就无法办公。

19、证人王某甲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2014年1月17日索某某到区委闹访,我们制止不了,我打电话报的警,今天上午10点左右,是我值班,索某某来了进门就要上楼,说要找区委王书记,我就劝她如果上访要到信访局反应情况,她不听直接往楼上冲,冲到一楼到二楼缓台处,我们就把她拦住了,她骑在栏杆上,一条腿跨出到楼梯外面,要跳楼,我们怕她真掉下去,她连喊带叫还骂人,我们把她劝下来,她还继续闹,我的职责就是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她几乎每天都来,来了就大吵大闹,要见领导,往领导办公室闯,以前还有一次还在门前脱衣服闹访呢。

20、证人王某乙证言,系政法委副书记。证实:索某某经常来区委闹访,几乎天天来,不来这,她也是去上级上访去了,来了就谩骂政府,领导,大喊大叫,要自杀还脱过衣服,1月17日来了往楼上冲,被拦住后,就抱住楼梯要跳,机关派出所的人连劝带拽的才把他弄下来。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办公秩序,影响极坏。

21、证人牛某某证言,系区政府办工作人员。证实:1月24日上午十点多,我值班,听到外面吵吵闹闹的,看见索某某在政府五楼走廊里,大喊大叫,喊着要见领导,好几位机关派出所的人劝阻她也不听,用手拽住门把手就是不撒开,把门把手拽下来了,影响我们正常办公秩序。

22、证人张某丙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我认识索某某她上访好几年了,每次来都情绪激动,吵闹还骂人。1月24日上午十点多她来到五楼走廊闹,大喊大叫,把门把手拽掉了。

23、证人李某乙证言,系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1月24日10点多,我在政府一楼大厅维持正常工作秩序,我看见索某某一个人进来了,直接上楼梯奔五楼区长办公区了,使劲敲门,我没拦住她,我和张勇还有牛某某拦着她,她把门把手都拽掉了。她来就是又喊又叫,还骂人。

24、证人刘某乙证言,系区委办公室秘书。证实:索某某是上访老户,经常来,我记得2013年12月底,我正在办公室写材料呢,听见有人大喊大叫,出去看见索某某在二楼和三楼的楼梯那呢,骑着,还有好几个人扶着她怕她掉下去,喊着要见领导,我劝了半天也不听,除了星期礼拜她几乎天天来,严重影响我们办公秩序。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索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因为我父亲的事,去北京上访了,我也去区委区政府上访,见不着领导我就爬楼梯杆了,也脱过衣服,骂过人,因为我进不去领导屋,把门把手拽坏了,辩解这些都是有原因的,我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被告人索某某均无异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的上访问题经区、市、省三级部门确认为无理访后,索某某为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在区委、区政府采取故意裸露身体、要自杀、攀爬楼梯要跳楼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严重扰乱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寻衅滋事罪】、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向民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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