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字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冀某某持有假币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冀某某携带20000元假人民币雇佣刘某甲、蔡某某(另案处理)到白城市以使用假币消费的方法换取真人民币从中获利,同日19日,在本市邮政宾馆附近,刘某甲使用假人民币乘坐出租车时被司机发现并报警,根据刘某甲和冀某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本市大众旅店旁边的建筑工地草堆里搜出20元面值的假币443张,10元面值的假币877张,总面值17630元。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均为假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明知是假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冀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认为指控属实,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冀某某携带从网上购买的20000元假人民币从大庆来到白城,一同到白城的还有冀某某的同乡,雇佣人员刘某甲、蔡某某(另案处理),希望到白城市后以使用假币消费的方法换取真人民币从中获利。当日晚,在本市邮政宾馆附近,刘某甲使用假人民币乘坐出租车时被司机发现并报警,根据刘某甲和冀某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本市大众旅店旁边的建筑工地草堆里搜出20元面值的假币443张,10元面值的假币877张,计1320张,总面值17630元。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2.书证
(1)情况说明:新华派出所2015年10月22日
2015年10月22日晚上20时许,110巡警将嫌疑人刘某甲和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送到新华派出所,110巡警将刘某甲、张某某送到派出所后没有填写警情移交单。
(2)扣押清单:
2015年10月22日持有人:冀某某 见证人:李景文。涉案人民币(假币)443张;877张。
(3)被扣押物品及假币照片8张
(4)刘某甲、蔡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5)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对蔡某某、刘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对刘某甲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蔡某某、刘某甲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3.鉴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2015年10月27日。
人民币20元2005版,443张,面额8860元,经鉴定为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2015年10月27日 。人民币10元2005版,877张,面额8770元,经鉴定为假币。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5年10月22日晚上20许,在白城市索菲亚对面有两个年轻人打我的出租车,其中一名男子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另外一名男子坐在我的后座上面,当时车走到白城市北胜利英伦宾馆的 他俩说要下车,在副驾驶的男子给了我一张20元面值的假币,我拿到手里感觉是假币,然后我就让他给我换一张,这时坐在后面的男子又伸手给了我一张10元面值的假币,我拿到手里后发现也是假币,然后我就报警了,当时我将坐在我前面的男子拽住了坐在后面的男子就下车跑了,警察赶到后就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花假币的两个人都是20多岁,一个是短发,上身穿牛仔,下身穿深色的裤子,脖子上带着一块玉,另外一个是中长发,穿一身黑色的上衣,里面穿一件浅色的衬衫。穿牛仔上衣的男子坐在了我的副驾驶位置,穿黑色外衣、长发的男子坐在我的后座上面。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我是因为花假币被带到派出所的,我就是漫无目的的在白城市打出租车,每当出租车打表到5元钱的时候我就把我手里的20元假币交给出租车司机,然后出租车司机找给我15元真钞,我再将15元真钞放进兜里。我从今天晚上17时许开始花假币,一共花了一个半小时,总共花了17张20元面值的假币。我把出租车找回来的钱都交给和我一起来的亮哥那里了。亮哥是带我来白城的人,真名叫冀某某。冀某某负责加工假币,然后再把假币分给我和蔡某某,我和蔡某某负责出去花假币。我看见冀某某手里总共有20000元面值的假币,有10元面值的,还有20元面值的,10元面值的大概有六摞。20元面值的大概有三四摞,都是假币。冀某某所持有的假币都是成张来的每张都有三张同样面值的假币,冀某某有事先准备好的钢板尺还有壁纸刀将假币从纸上割下来,然后冀某某再用割下来的假币的人头像的衣领往事先准备好的钢挫上面使劲按,这样就会摸起来感觉像真钞。我到白城后冀某某给过我一次假币,给我的都是20元面值的假币,一共给了我20张20元面值的假币。给蔡某某17张20元面值的假币。蔡某某基本上都花了,大概26-27张。我从冀某某手里每拿一张20元面值的假币等我花完回来都要给他10元钱找回来的真钞。剩下的就是我的提成。蔡某某每花掉20元假币都要给我10元钱的真钞,然后我再给冀某某7元钱的真钞,中间的3元钱我就留下了。公安机关从白城市金梧桐宾馆对面的工地上拿回来的假币是冀某某藏在那里的,因为我和出租车吵架,被带到警察局了。我大哥冀某某警惕了,就去藏钱了。
我在家掰完苞米,亮哥说跟我出去花假币挣钱去。我和刘某甲之前就认识。我俩之前商量干点来钱快的,然后我俩就在黑龙江的一个一起住的旅店等冀某某,大概等了三天冀某某来了,冀某某来了之后就直接给了我十五张20元面值的假币,然后就让我跟着蔡某某学习花假币,我们在黑龙江花了不几张假币后就一起动身来的白城,来白城的想法是冀某某提出来,我们在10月21日先到的大安,在大安蔡某某花了不几张20元面值的假币,我也没花几张假币,都是在大安打出租车花的,我和蔡某某花的假币都是冀某某亲手交给我和蔡某某的,10月22日我们就一起动身来的白城,在白城的一个旅店住下后,冀某某就给我和蔡某某每人20多张20元面值的假币让我出去花,冀某某在旅店里负责加工假币,大概晚上20时许我和蔡某某我和蔡某某打车花假钱的时候被出租车司机发现了,然后蔡某某就回到旅店告诉冀某某了,接着亮哥就把钱藏起来了,冀某某以为把假币藏起来就没事了,但是公安机关带我们回到了我们住宿的的旅店,在旅店里将加工假币的工具搜了出来,然后我们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蔡某某证言:
我是因为花假币被带到派出所的,我就是漫无目的的在白城市打出租车,每当出租车打表到5元钱的时候我就把我手里的20元假币交给出租车司机,然后出租车司机找给我15元真钞,我再将15元真钞放进兜里。我从今天晚上17时许开始花假币,一共花了2个多小时,总共花了20张20元面值的的假币。我把出租车找回来的钱都交给和我一起来的亮哥那里了。亮哥是带我来白城的人,真名叫冀某某。我把出租车司机找给我的真钞200多元零钱都交给了冀某某。我们五个人一起来的白城,有我还有冀某某还有刘某甲是坐火车来的白城,在火车上有一对两口子和冀某某打的招呼,这两口子是冀某某事先联系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五个人在火车上集合的,然后一起来的白城。我们来白城花假币,下车后就分开了。我还有冀某某、刘某甲住在一个旅店。另外的两口子住在另外一个旅店。我身上的假币是冀某某给我的,冀某某还给刘某甲假币了。冀某某负责加工假币,然后再把假币分给我和刘某甲,我和刘某甲负责出去花假币。我看见冀某某手里总共有20000元面值的假币,有10元面值的,还有20元面值的,10元面值的大概有1000张,20元面值的大概有500张,都是假币。冀某某所持有的假币都是成张来的,每张都有三张同样面值的假币,冀某某有事先准备好的钢板尺还有壁纸刀将假币从纸上割下来,然后冀某某再用割下来的假币的人头像的衣领往事先准备好的钢挫上面使劲按,这样就会摸起来感觉像真钞。冀某某就给过我一次假币,给我的都是20元面值的假币,一共给了我30张。我和冀某某是通过刘某甲认识的,我听刘某甲说冀某某的假币是从网上买的,但是具体怎么买的我不知道。
2015年10月10日左右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刘某甲,在网上刘某甲对我说要带我出去挣钱,然后我俩就在黑龙江的一个旅店等冀某某,大概等了五六天冀某某来了,冀某某来到后就直接给了我30张20元面值娥假币,然后就让我跟着刘某甲学习花假币,我们在黑龙江花了300元左右的假币后就一起动身来的白城,来白城的想法是冀某某提出来的,我们在10月21日先到的大安,在大安刘某甲花了30张左右20元面值的假币,我花了6张20元面值的假币,都是在大安打出租车花的,刘某甲花的假币都是冀某某亲手交给我俩的,10月22日我们一起来的白城,冀某某给了我和刘某甲每人30张20元面值的假币让我来出去花,冀某某在旅店负责加工假币,大概晚上20时许我和刘某甲打车花假钱的时候被出租车司机发现了,然后我就回旅店告诉冀某某了,接着冀某某就带着我将假币藏在了旅店附近的工地上,然后冀某某就带着我通知住在附近旅店的那两口子,通知完那两口子后我就和冀某某来到派出所找刘某甲,我和冀某某以为把假币藏起里就没事了,但是公安机关带我们回到了住宿的旅店,在旅店里将加工假币的工具搜了出来,然后我们就被带到了派出所。那两口子有没有花假币我不知道。
4.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0月初,我通过一个QQ群的群主小哥花了3000多元钱买了30000元的假币,买完假币后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要到外地花假币挣钱的想法,刘某甲当时同意了。并且还对我说他又雇了一个叫蔡某某的人一起到外地花假币,当时我就同意了,我们三个人在黑龙江省大庆见面的,见面后我们三个人就一起乘坐火车往白城的方向走,我们经过新肇、大安北、我们三个人每到一个地方就会在那里呆上一天,然后我就会把假币分给他俩。让他俩出去花假币,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提成方式分他俩花假币找回来的真钞,我们是10月22日上午11时许到白城,下车后我们就找了一个旅店睡了一觉,大概晚上17时许,我就给了他们两个每人30张20元面值的假币让他俩出去花,然后我就在房间里面睡觉,大概20时许蔡某某就回到了旅店,蔡某某 告诉我说刘某甲花假币的时候被抓了,然后我就领着蔡某某来到了旅店旁边的工地,我将16000余元的假币藏在了工地的草堆里面,然后我就回到了旅店,然后带着蔡某某到派出所来打听消息。我们到达派出所后就被警察带到了我们居住的旅店,在旅店里面警察当场收缴了我们用来加工假币的工具,然后警察就把我们三个人带到了派出所,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把假币给了我的老乡杜海涛100张10元面值的假币,我们是事先说好的。在大安北到白城的火车上见面,然后我们下火车的时候在白城火车站将100张10元面值的假币交给了杜海涛。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持有假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冀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稳定,并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均能够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各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持有假币,数量为1320张,面值1763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在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