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0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址白城市。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因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白洮检刑诉(2015)第3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 月1日12时到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给被害人刘某家当保姆,在洮北区和平区邮政储蓄所将刘某存折中的11000取走,后失去联系。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韩某处对象为由在韩某家中,将其放在床上欲买电视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走时又将被害人放在鞋柜上的1200元盗走。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所有财物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意,悔罪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4 月1日12时到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做保姆,经人介绍至被害人刘某某家。之后,刘某领被害人去储蓄所取款为其购买行李,取出3000元后,张某某假借其母有病要求刘某提前支付四个月工资6000元,在被害人将银行卡交付张某某后,张某某将刘某存折中的11000取出,逃走。案发后,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韩某处对象为由在韩某家中,将其放在床上欲购买电视机的5000元和被害人放在鞋柜上的1200元盗走。案发后,其家属退赔失主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和平区营业所取款明细。证明被告人取款的事实。

(2)、张某某及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签订的谅解协议。证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3)、(2013)白洮刑初字第239号判决书,证明张某某2013年因诈骗罪被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讯问张某某的视听资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某证言:

我和刘某某是白城机务段的,他的保姆是我介绍的,叫张某某。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5年10月1日左右,韩某某来我公司登记,想找个老伴,我就介绍了韩某某和张某某他们两个认识了,之后他们自己联系的,到了10月3日中午,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某把他钱偷走了,我让他赶紧报了警。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我钱被保姆骗走了。今天上午在铁路民主区。我卡里11000元被保姆取走了2015年4月1日下午在和平小区门口的邮政储蓄银行。我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内的钱被张某某盗走了。张某某是我通过吕某某介绍,来我家照顾我的保姆。我俩是老同事,以前都在铁路工作。我们口头达成协议每个月我支付她1500元工资,并且供吃住。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3月末,当时我和吕某某说我要雇佣一个保姆照顾我,当年4月1日吕某某就跟我说给我介绍一个保姆,中午11时左右吕某某就带了一名女子来到我的家中。这名女子的大概50岁左右,155CM左右,小眼睛。当时吕某某给我们互相介绍当时告诉我说她叫张平,后来我知道她叫张某某,简单介绍之后,吕某某就走了,之后我和张某某商定每个月我支付她1500元钱工资,让她就在我家住照顾我,之后张某某说她妈身体不好要看病,让我先支付她四个月工资6000元钱,我说行,然后我说去给他买被褥,我俩就来到了和平小区邮政储蓄银行,当时我用该张存折支取了3000元钱准备用于给张某某买生活用具和行李,当时我把这3000元放我兜里了,我俩要往门外走,刚出银行门,张某某就问我说取了3000元了,还有6000元吗?我说有,之后我就把我的该张存折给了张某某并且告诉了张某某该张存折的密码,当时我告诉张某某在该存折中支取6000元钱用于她的未来四个月的保姆工资,张某某就去该行的窗口取钱了,当时她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她把取的钱都放在自己的兜里了,当时我就坐在银行大厅等她,过了一会张某某和我说取完了咱俩去买点菜,张某某把存折给我了,我就放进自己的兜里了,等我俩往市场走的时候,张某某就说要去买点药,让我等她一会,之后张某某就再也没有回来,这时候我拿出存折一看,发现该存折显示被支取了11000元,存折的钱被张某某盗走了,之后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张某某在我卡内支取了11000其中有6000元是我知道的,答应她提前支付她的四个月保姆的工资,但是张某某一天也没干,还有有5000元我不知道。这都是我自己的工资钱。事后张某某的亲属把张某某骗走我的11000元钱都还给我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2015年10月3日,在我家被张某某骗了

我们在“天赐婚介所”认识的第二天她就去我家了。她当时说让你拿钱买电视,我在家里的衣柜拿的钱,我拿出来5000元钱,我就把这5000元钱放在我衣服上面了,衣服放在床上了。被盗的1200元零钱放床头柜的抽屉里。等我收拾垃圾回屋的时候我发现张某某不见了,我放在衣服上面的5000元钱也不见了,在看我床头柜抽屉里面的1200元零钱也不见了。我就下楼追了出去,发现张某某不见了,打电话也打不通了。张某某把6200元钱拿走的时候张某某让我把厨房的垃圾收拾走拿楼下去,我当时在厨房收拾垃圾了。等我收拾垃圾回屋的时候我发现张某某不见了, 5000元钱不见了,我床头柜抽屉里面的1200元零钱也不见了。我准备拿这5000元去买电视。后来张某某的家属来找我,把张某某拿走我的6200元钱还给我了,我们也签订了谅解书。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我来派出所投案自首,因为我是网上逃犯。我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我一共盗窃两次。第一次盗窃是2015年4月1日,在和平小区门口附近的邮政银行;第二次盗窃是2015年10月3日,在幸福家园一个住宅内。这两次盗窃的都是现金,第一次盗窃5000元现金;第二次盗窃6000元多点。一共盗窃11000元多点。我就想拿这些钱自己花。我第一次盗窃是盗窃一姓刘男子的钱,第二次盗窃是盗窃一姓韩男子的钱。第一次盗窃是以保姆的身份盗窃的,第二次是以找老伴(就是处对象)的身份盗窃的。第一次的5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是我拿着姓刘男子的存折取出来的。第二次的6000元多点,有5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剩下的1000元多点有50元、20元、10元、5元、1元面值的都有,具体一样多少张我就不记得了。这些钱都让我花掉了。姓刘男子是我打麻将的牌友“老吕头”介绍去他家当保姆认识的,姓韩男子是通过明仁小学西侧有一家婚介所(忘了叫什么名字),我俩认识的。我俩就联系上了。姓刘男子70多岁老头,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姓韩男子50多岁,身高一米七,身材较瘦。

具体经过是第一次盗窃是:2015年3月30日左右,一次我和一个麻将的牌友“老吕头”打麻将,“老吕头”问我:“你现在干啥工作呢?”我说:“我啥也没干”“老吕头”就跟我说我给你介绍个工作吧供吃住,我说行,之后老吕头在2015年4月1日那天中午11时左右,老吕头就把我带到了铁路和平小区邮政储蓄银行西侧的一栋楼内的老刘头家中,给我们双方介绍,说这个刘姓的老头就是我当保姆的雇主,简单介绍之后“老吕头”就走了,当时老刘头和我商定每个月给我支付1500元的工资,并且供吃住,这时候老刘头跟我说能不能不走?我说我妈有病了,得需要一些钱,这时候老刘头说先给我支付6000元一共四个月的工资,我就答应他了,之后老刘头说去银行取3000元用于给我买行李用,之后我和老刘头就来到了和平小区邮政储蓄银行取了3000元,这时候我就问老刘头我说你取了3000元钱了,银行卡内是不是不够6000元了,老刘头说够,就把他手上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给我了,并且口头告诉了我该张存折的密码让我在该张存折上取6000元,之后我俩又折返到了邮政储蓄银行,当时老刘头就坐在大厅等我取钱,当时我问银行工作人员该张存折内有多少钱,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有存折内有13000元,我看老刘头没在身边他不知道,我就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取该张存折中的11000元出来,之后我就把这11000元都放进了我上衣兜内,我过去把存折给了老刘头,当时我没有告诉老刘头我取了多少钱,老刘头也没有看存折直接就放进他的口袋里了,之后我和老刘头就去买菜,走到一半的时候,我说我去药店去买感冒药,我看老刘头没有注意的功夫,我就跑了。老刘头答应给我6000元钱,我取了11000元,是想把多余的5000元钱占为己有问,我就是他家的保姆,一天活都没干。

我以买药的借口跑了就想把这些钱拿走自己花了。

第二次盗窃是:2015年9月份左右,我在明仁小学西侧的一家婚介所当时挂了名字,2015年10月2日该婚介所给我打电话说你来吧有个老头挺适合你,我就来到了该婚介所,当时通过该婚介所认识了姓韩的男子,当时我俩唠会嗑并且互相留了电话,之后我们就分开了,10月2日晚上几点我不记得了,当时我给姓韩的男子打电话说明天我要去你家,你给我准备5000元我要买衣服,之后这名姓韩的男子就答应了,之后2015年10月3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我就来到了幸福家园这个小区的姓韩的男子家中,这名男子当时说你要买啥?我说我要买衣服,韩姓男子说你要看电视,就直接买个电视,就拿这个5000元花,我就把这5000元放进了我自己的兜里,这会姓韩的男子自己在厨房吃饭了,过了一会我就说要下楼,这名男子说也要下楼扔垃圾我俩就准备一起下楼,这时候我就看见门口的鞋柜上还有大概1000多元的零钱,我就说这个钱我也拿着,但是当时他没有答复我,我也不知道他是否听见,我也把这1000多元的零钱都揣进自己的兜内了,之后我和姓韩的男子就一起下楼了,当时我俩商量一起走,之后他去扔垃圾那会我说我先去打车,他说行,我走到道上之后我自己打了一辆出租车我就自己走了。

我拿走这6000多元就想占为己有。之后我手机一直关机了,没有联系。

我之后知道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我,我的家属就把我在老刘头和姓韩男子那偷来的钱都还给他们了,还签定了谅解协议。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给人做保姆,经人介绍至被害人刘某家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谎称其母有病骗取被害人钱款6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被害人将银行卡交付张某某后,又将存折中的5000盗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和被害人韩某处对象,在韩某家中,将其放在床上欲购买电视机的5000元和放在鞋柜上的1200元盗走。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为11 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于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各情节,本院予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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