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甲,男,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辽源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我的家园。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爽、李尧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及辩护人杨娜、毕精华、韩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杨某甲,2014年10月以来,在明知新456游戏分(也叫伯乐游戏分、456K游戏分)、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通过加入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其在浙江省杭州市做工作室,购买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雇佣杨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络在QQ群里与辽源市的许某甲、姚某甲等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银商”进行交易。经过侦查,杨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交易量较大,获利较多;杨某甲在QQ群里可以直接向其上家QQ网名:和尚(QQ群群主,大名不详,现在逃)购买大量新456游戏分,然后在加价倒卖给其他“银商”,谋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甲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4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2、被告人朱某甲,2013年10 月以来,在明知新456游戏分(也叫伯乐游戏分,456K游戏分),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通过加入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其租下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锦绣半岛做工作室,购买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雇佣丁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络在QQ 群里与浙江温州的杨某甲、辽源市的许某甲、姚某甲等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银商”进行交易。朱某甲买卖新456、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交易量较大。朱某甲在QQ群里可以直接向其上家QQ网名:和尚(QQ群群主,大名不详,现在逃) 购买大量新456游戏分,然后再加价倒卖给其他“银商”,牟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甲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2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0万元。3、被告人姚某甲,2012年以后其得知做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可以牟取巨额利益。姚某甲在明知新456游戏分(也叫伯乐游戏分,456K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利用其QQ号,加入QQ群的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群,在其居住的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海达之家小区,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伙同其发展的辽源本市专门买卖新456游戏分的银商“七一金典寄卖行”老板刘某乙利用互联网络在群里向网名:山狼(杨某甲);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然后加价倒卖给其发展的辽源本市的经营网络赌博游戏“银商”和赌博人员,其中有尤某某 、曲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等人,同时姚某甲也向上述人员低价回收新456游戏分再销售。经侦查,姚某甲对其向网名“山狼”(杨某甲)和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购买的新456游戏分加价卖出,低价回收,挣取差价,谋取暴利,数额巨大,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姚某甲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236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4、被告人许某甲、王某甲夫妇,2013年9月份以来,在明知新456游戏分(也叫伯乐游戏分、456K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通过加入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在其居住的吉林省辽源市我的家园小区,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伙同其妻子王某甲利用互联网络在QQ群里向网名:山狼(杨某甲);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然后加价倒卖给许某甲夫妇发展的辽源本市的经营网络赌博游戏“银商”和赌博人员,其中有徐某某、王某乙、曲胜奎、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许某甲夫妇同时向上述人员低价回收新456游戏分再销售。经侦查,许某甲、王某甲夫妇对其向杨某甲、朱某甲购买的新456游戏分加价卖出,低价回收,挣取差价,牟取暴利,巨额数大,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甲、王某甲夫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924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买卖赌博游戏筹码,牟取暴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但姚某甲不供认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达人民币3236余万元,违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
辩护人杨娜辩称,被告人杨某甲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返还赃款、交纳罚金,主动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给予缓刑处理。
辩护人毕精华辩称,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交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帅辩称,1、认定姚某甲非法获利数额不准确,没有理由得出其固定的获利数额;2、不应认定姚某甲为主犯;3、姚某甲自愿认罪,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求对其做出公正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某甲,2014年10月以来,在明知新456游戏分(也叫伯乐游戏分、456K游戏分)、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2782422358(网名山狼)通过加入名为的“银商”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在浙江省杭州市租下北银公寓8栋605室当作工作室,购买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雇佣杨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络在“10JQKA’’的“银商”QQ群里与辽源市的许某甲、姚某甲等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银商”进行交易。经侦查,杨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交易量较大,获利较多,杨某甲在QQ群里可以直接向其上家QQ网名和尚(QQ群群主,大名不详,现在逃)购买大量新456游戏分,然后再加价倒卖给其他“银商”,牟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甲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达人民币1.4亿余元,违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2、被告人朱某甲,2013年10 月以来,在明知新456游戏分、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通过加入名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租下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锦绣半岛小区做工作室,购买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雇佣丁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络在银商等QQ 群里与杨某甲、许某甲、姚某甲等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银商”进行交易。朱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贝贝游戏分等网络赌博游戏分交易量较大,朱某甲在QQ群里可以直接向其上家QQ网名和尚,购买大量新456游戏分,然后再加价倒卖给其他“银商”,牟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甲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达人民币1.2亿余元,违法获利人民币70万元。3、被告人姚某甲,2012年以后其得知做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可以牟取巨额利益。姚某甲在明知新456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利用其QQ号210139,网名泰利网络,加入QQ群名为‘10JQKA’的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群,在其居住的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海达之家,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伙同其发展的辽源本市专门买卖新456游戏分的“银商”七一金典寄卖行老板刘某乙,利用互联网络在QQ群里向网名山狼(杨某甲);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然后加价倒卖给其发展的辽源市经营网络赌博游戏“银商”和赌博人员,其中有尤某某、曲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等人,同时姚某甲也向上述人员低价回收新456游戏分再销售。经侦查,姚某甲对其向网名山狼(杨某甲)和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购买的新456游戏分加价卖出,低价回收,挣取差价,牟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姚某甲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达人民币3236余万元,违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4、被告人许某甲、王某甲夫妇,2013年9月份以来,在明知新456等网络赌博游戏分是用作参与网络赌博的筹码情况下,用其QQ号,网名美女眨下眼,通过加入QQ群成为专门买卖网络赌博游戏分的‘银商’,在其居住的辽源市我的家园小区,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络在QQ群里向QQ号网名山狼(杨某甲);QQ号网名哈根达斯(朱某甲)买卖新456游戏分,然后加价倒卖给其发展的辽源市经营网络赌博游戏“银商”和赌博人员,其中有徐敏、王某乙、曲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同时向上述人员低价回收新456游戏分再销售。经侦查,许某甲、王某甲夫妇对其向杨某甲、朱某甲购买的新456游戏分加价卖出,低价回收,挣取差价,牟取暴利,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甲、王某甲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达人民币1924余万元,违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及辩护人杨娜、毕精华、韩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交易明细光盘一张、账本,证人杨某乙、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丁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肖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于某甲、王某戊、孙某乙、岳某某、于某乙、陈某某、冯某某、朱某某、姜某甲、王某己、田某某、李某某、王某庚、王某辛、刘某乙、姜某乙、苏某某、杨某丙、韩某某等证言,辽源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冻结/解除/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涉案物品照片、关于网络赌博案相关情况的说明,杭州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上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辽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报告、电子证据调取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杨娜、毕精华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被告人姚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韩帅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交易明细光盘及账本,明确记载着姚某甲涉案交易的数额,买卖赌博游戏筹码价值已达人民币3236余万元,违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2、被告人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买卖赌博游戏筹码,牟取暴利,在网络赌博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认定主犯的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姚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卷宗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故被告人姚某甲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买卖赌博游戏筹码,牟取暴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故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甲、朱某甲、姚某甲、许某甲、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六、公安机关已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 影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