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 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程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给别人办理齐齐哈尔列车段乘务员正式工作,通过史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每人100000元。所骗200000元被其挥霍;2015年3、4月份间,被告人刘某甲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办工作为由,通过李某某,骗取陈某某65000元人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证据有;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程淑莉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大部分诈骗金额已退赔,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至6月间,以能给他人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陈某某三人共计人民币265000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学习培养就业合同一份;
(2)收条:朱某某收到于某某人民币50000元(办工作);朱某某收到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办工作);刘某甲收到李某某办理哈局列车员定金200000元。
(3)欠条: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欠于某某生活用款100000元。规定于2015年8月1日归还。担保人:陈某某
(4)担保书:李某某为王某丙和刘某丙办理齐齐哈尔铁路客运段正式员工(列车员),如不能在2015年6月24日内到哈尔滨铁路局报到签订正式实习劳动合同, 2015年6月25日退款人民币300000元。担保人:李某某 。
(5)委托协议书二份
2、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刘某甲讯问视频;徐某某对话音频文件
3、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陈述:
我同事郑某某的同学叫刘某某,于是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跟她说齐齐哈尔客运段有一个工作指标,3到4个月能办成。让她问问刘某某要不要。郑某某就联系了刘某某,刘某某后来给我打的电话,她说要办。我告诉她先期拿50000元,孩子正式上班之后再给拿200000元。我就告诉她我丈夫陈某某的朋友史某某的媳妇能办。当天下午3点多钟刘某某就给我50000元钱。我当时给她打收条了。于姐和刘某某是一起上我家给我的钱。他俩给我的钱我给史某某了。5月11号史某某委托她孩子李某某去带着于某某和刘某某去的长春,我丈夫陈某某也跟着去了长春,到了长春之后李某某带着他们去见的刘某甲,于某某和刘某某跟刘某甲签了一份合同,他们分别给刘某甲100000元钱。我手机里面有他们双方的签署合同。
(2)证人陈某某陈述;
我给刘某某的儿子和于某某的儿子办工作的事。办的是齐齐哈尔铁路客运段列车员。这个工作我不能办,李某某认识一个长春开中介公司的叫刘某甲,刘某甲能办这件事。李某某对我说先每人交30000块钱订金,全部办下来每家250000元。我和朱某某在刘某某和于某某那里收她们每家50000元。当时朱某某打的收条。2015年5月11日,我接到刘某甲电话,说人已经入围了,需要带100000元钱签入围合同,我们打电话把情况说给于某某和刘某某并约定好在白城市铁路市场附近集合,他们来了,带着钱我们就去长春了,在火车站附近刘某甲预定好的宾馆内碰头了。在宾馆中,他们双方签了入围的合同协议,如果同意办你们就办,需要再交100000元钱,她们都同意了。2015年5月11日当天交钱的时候于某某(于姐)和刘某某没把钱交给我。刘某某带的现金,于某某拿的卡。2015年5月11日晚刘某甲收于某某和刘某某的100000元钱打条了。写的是家庭用款欠条。欠条和协议都在他们双方手里。
(3)证人徐某甲陈述:
朱某某和我说过要给我家孩子办铁路的正式工作,好像是齐齐哈尔或者是哈尔滨我记不住了。最后没办成,我家孩子不想去铁路上班。我就给于某某打电话,因为她家孩子是退伍的,没有工作。她说同意了,我就跟于某某说那你就跟朱某某联系,自己拿主意办还说不办。
(4)证人郑某某陈述:
2015年1月份,朱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她老公陈某某给亲戚办了一个工作,说是办成之后在铁路上班的,后来陈某某家亲戚不去了,朱某某就问我刘某某家孩子有没有工作,我说好像没有,你自己问吧。当时他们自己联系了,应该是给刘某某的儿子办了,我是今年5月末回来的。
(5)证人李某某陈述:
2015年4月份左右,我朋友刘某甲对我母亲说,手里有两个工作的指标,问我母亲要不要办,我母亲就把这事和我老婶(朱某某)说了,我老婶联系了两个要给孩子办工作的家长,我在这期间就是在中间帮忙跑一跑。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份中旬,我接到陈某某电话,在白城市洮北区铁路市场带着这两家办工作的家庭去长春,我老叔对我说要去长春交订钱、签协议。当晚9点钟左右到长春,刘某甲已经在火车站附近的华政宾馆等我们了,刘某甲与双方协定好,对方也同意办,但必须要有我和陈某某的签字,当晚刘某甲和我与两家签了一份协议书、还给这两家每家都打了一张100000元的欠条,刘某甲分别收取了双方每人100000元人民币。
(6)证人史某某陈述:
刘某甲在长春开了一家公司,办工作的事是刘某甲最开始跟我提的这事。在5月份一天,刘某甲在我家的时候跟我说过他手头有两指标,办铁路列车员的劳动合同指标,跟我说要是谁家有想要的跟我联系,过了没几天,朱某某上我家串门的时候我跟朱某某说了这件事,朱某某说她问问谁家孩子要。又过了几天,朱某某跟我说有两个孩子要去,她给联系的,都是她的好姐们家的孩子,于是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有两个孩子想要办,刘某甲说那就让他俩来吧,把简历都带着,去长春,并且告诉我说让办工作的双方每家带100000元人民币。我知道朱某某收取了需要办工作双方孩子父母的钱做定金,是他们去长春之前,具体日期不记得了。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收取孩子双方父母定金,每方50000元人民币,我说我不能给他收。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我被小学同学徐某甲和徐某甲的邻居朱某某与朱某某的老公陈某某以及一个自称高铁列车长名叫李某(同音)的人骗了,还有一个陈某某说是长春某办事处叫刘某甲(同音)的人。被骗了15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在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小区家属楼4楼陈某某家,给了陈某某50000元人民币。2015年5月11日我从银行提完钱又打到我卡里了,开车去长春之后下车到宾馆,进屋之后刘某甲拿出三张纸,他收回一张,我现在有两张,卡最后给的是刘某甲和李某某。卡里一共是100000元钱。我给对方钱的时候对方给我留字据了,给我写了一个欠条,名义是生活用款借款。欠款人是李某某,担保人是陈某某。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我被人骗150000元人民币,骗钱的人是朱某某和陈某某,他俩是一家的。他俩以他们手里有铁路指标,然后给我儿子王某丙办工作方式骗我的。2015年1月21日中午,我同学郑某给我打电话说朱某某问我孩子有没有工作,朱某某说她手里有一个指标,是在编的齐齐哈尔列车员,家安在齐齐哈尔住。想把这个指标给我。我就给朱某某打电话了,朱某某说她手里有编制,给别人白瞎了。我就让她上我学校了(北京四中网校)。她来了说是她丈夫陈某某在铁路上班,他段长的外甥(李某某)的父亲是个大官,手里有两个编制,可以给我一个。我就说那太好了。朱某某在我家里给陈某某打的电话联系的这个事,陈某某在电话里告诉她, 我马上拿50000元钱,这个事得上北京批,说办事的人晚上马上就走了,说这个编制是在编的。是在北京批下来的两个指标,过年前后就可以上班。我就下楼上一中旁边的农村信用社取的50000元钱。取完钱我给朱某某打电话,朱某某让我上她家。我和我丈夫以及郑某她家了,朱某某说先交50000元钱,等孩子上班之后再交200000元,如果孩子的工作办完了,不去上班,先交的这50000元钱就不给返还了。我就把50000元钱给朱某某了。朱某某给我留一个条。5月11日大约12点多,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准备100000块钱现金,说不要卡只要现金,说一起领着孩子上长春面试签合同。我和我孩子,于某某和她孩子,我们坐陈某某的车去长春了,李某某(音)车里还有俩人,好像也是李某某的亲戚也办工作的事,我们跟着李某某的车一起去的长春,晚上8点多到长春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里面。陈某某他们给了我们两张表让我的儿子和于某某的儿子填表,表中就是个人简历的相关信息,并要求我不能声张。当时告诉我在5月29日开好无前科证明,带4板36张照片,户口复印件去体检,并且到哈尔滨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15 1月21日给陈某某的50000块钱有朱某某留的收条。给陈某某钱的时候,朱某某、陈某某、郑某还有我丈夫在场。2015年6月19日去朱某某家要钱了,我当时跟于某某一起去的,去的时候我拿电话录音了,我不知道录下来没有,一会我回家找找,找到以后给你们送过去。2015年5月11日我把给我儿子办工作的100000块钱交给王义群(前夫),陈某某让王义群把钱交给李某某了,陈某某在场。李某某在我们交款之前还给我们打了一个欠条,名义是生活用品的。担保人是陈某某。我给对方钱的时候,对方给我留字据了,给我写了一个欠条,名义是生活用品借据。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我是在2015年5月11日才通过李某某认识的。当天陈某某开车去长春给我交钱,我是那时候才认识的。他是因为要办理哈尔滨的列车员的工作,领着两家家长和孩子,要给两家孩子办工作,是陈某某跟我联系的。
是李某某的母亲跟我联系的办工作的事,李某某的母亲姓史,叫什么名字忘记了。我管她叫干妈,在交钱的前两三天,李某某的母亲跟我打电话说有个人你们应该叫老婶,她姓朱,想要给孩子办工作,你们给打听打听,我同意了,我说给她打听打听。之后我就给打听这件事了,最后打听到在哈尔滨影视学院和哈尔滨建工学院(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同哈尔滨铁路局和沈阳铁路局签订的协议定向招生方面的,有名额。我跟其他资源市场的人打听确定的这个消息是准确的,问了很多人,其中有一个朋友叫徐某某的告诉我办这个工作要110000到120000。我就给李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说有名额,可以来我这交钱。
2015年5月11日的时候,我在长春华正宾馆给他们开了4个房间,他们到的时候10点左右,当天来的人有那个老婶的丈夫叫陈某某,李某某,三伙孩子的家长及三个孩子,到了之后我就把我准备好的合同给他们看了,我跟他们说要是同意就办,你们要是不同意就不办,最后两伙家长办理了,一伙没办。我分别收取了他们两伙人100000元钱。姓王的一家给了我100000元钱现金,刘某丙的家里给我一张卡,我跟刘某丙一起下楼查的里面有100000元。后来他们把卡给我了。我跟他们说每方先交这100000元现金,之后的钱等到签署正式上班劳务合同后交齐,我跟我干妈说的价是每人140000,至于我干妈跟他们说的是多少钱我不知道。
我没有告诉他们我是在资源信息市场上看到的哈尔滨影视学院和哈尔滨建工技术学院(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同哈尔滨铁路局和沈阳铁路局签订的协议定向招生方面的信息,但是我在资源信息市场上看到的这个工作要6月1号要报道,我就告诉他们5月29号体检,然后6月1日我领着报到上班。要按时体检,如果不按时体检的话,后果自负。是我自己安排的体检。那天两个孩子都体检了。因为有一个孩子体检的时候来晚了,是刘某丙。我是在体检中心给他们体检的,体检中心随时都能体检,我就告诉体检中心用工体检。就给他们体检了。之后我就告诉他们,因为体检晚了报道时间就要延长10多天,如果要继续办理我就给他们找中间人协商,要是不同意我们就坐在一起看这个钱到底怎么返还。因为我在资源信息市场上知道得消息6月24日还有一批报到。所以我说报道还要延长10多天。两方家长同意延长报道了。
6月3、4号的时候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让李某某告诉双方的孩子家长6月23日上长春,24日早上从长春往哈尔滨走,6月18、9号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两家孩子的家长说不去了,当时我在松原,我就告诉李某某让李某某告诉双方孩子的家长等到月末的时候我回去大家一起看看这个钱该怎么返,20多号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双方孩子的家长报案了,我说那也等我回去,坐到一起,谈返钱的事项。因为,工作不是没有给他们办成,而是他们不想办理了。这个过程我也给他们花了不少钱,包括宾馆的住宿费用,吃饭费用,还有体检的费用。通讯的费用等。其中体检的时候姓王的孩子的费用是我拿的,刘某丙的费用是他自己拿的。从他们给我钱到最后他们不想办工作,他们的钱一直都在我这。
我没跟他们说需要上学再签订劳务合同,我跟他们签的协议就是保证这两个人上班,跟铁路签订劳务合同。如果这两个人上学了最终没有跟铁路签订劳务合同我全款退还。我没有跟招生学校联系,但是我跟我朋友联系了,我朋友开的公司是德铭教育。德铭教育人够了就一起走,到学校上学。我朋友他们说这个事儿是真的,我也就信,我自己就没去考察。我跟他们说第二次去报道是6月24日,因为这个学校(哈尔滨影视学院和哈尔滨建社技术学校或者哈尔滨建工技术学院)6月24日还招一批学生,没等到6月24日他们就不干了,我就没去上。我不知道这个学校在哪,因为没去上我也就没去,我上网查了我没记住。我寻思跟他们别人整的一起走,到学校了人家招收就招收,不招收我就给人家退钱,我就是钻个空子赚点钱。我现在想把我办事花的钱扣出来,其他的钱还给他们。就是我刚才说的吃住什么的,一共大约花了2000到3000多块钱。这200000元我没花,一直等着到学校去交这笔费用。
我不知道学校收多少学费,但是我问我朋友徐某某,他说到学校之后一直到签订合同大约要110000到120000不等,具体这些钱干啥用我也不知道。学校招收了就算我办成了。学校没招收,交多少钱给他拿多少钱。但是每一批回来反馈的信息都是招收了。我没有能力保证他们就业,学校要是跟他们签合同了就是代表我有了,学校要是不签我就退钱。
我收每人100000元没给他们打条,李某某和陈某某给他们打了,打的什么条我没看,我是给李某某打的收取办工作的定金20000元,要是办不成退全款。因为他们家长不认识我,所以中间人给打的条。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辩护人称被害人被骗赃款大部分已经返还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查该款系李某某所赔偿,与被告人刘某甲无关,故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265000元,属数额巨大,对其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陈某某人民币6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牟啸(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