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8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8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吉丰检刑追诉(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吉中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7月22日以部队抵账给其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园林管理处北侧一块占地6.6万平方米的土地可以转让的虚假事实,同被害人贾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骗取贾某和刘某某共计25.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协议书、收条、借条、贾某提供的通知2份。
(二)、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初帮助被害人于某某承租了位于吉林市丰满区的部队空置的营房和土地,后卢某又对于某某谎称此地块部队可以转让,卢某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后勤部空余土地转让划拨合同”、交土地转让税金等方式骗取于某某共计37.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卢某工商银行账户查询、于某某汇款复印件、欠条、沈阳空军后勤部空余土地转让划拨合同2份、证明2份。
(三)、被告人卢某于2008年以能给人子女办工作为由,诈骗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某陈述;情况说明4份、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收函、工资条、工资证明、通知、信封。
(四)、被告人卢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以能给人子女办工作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4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甲、管某某证言;情况说明4份。
(五)、被告人卢某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间以能给人子女办工作为由,通过王甲、唐某某介绍,诈骗郭某某、唐某某、唐某共计人民币56万元,在被害人索要下,卢某返还人民币38万元,由王甲、唐某某代为返还人民币18万元。
1、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针对诈骗郭某某一节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王甲、管某某证言;情况说明4份、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收函2份、人力资源部档案目录、自然信息表、单某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
2、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针对诈骗唐某某一节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王甲、王甲证言;收条、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收函、通知、信封、档案材料。
3、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针对诈骗唐某一节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王甲、唐某某证言;情况说明4份、唐某某给卢某汇款凭证复印件、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收函、唐某档案目录、接收函信封、唐某档案材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
(六)、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2月27日,以为被害人刘某甲儿子办调动工作为由,诈骗刘某甲现金2万元,后又欲诈骗8万元未遂。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人邢某某、马某某证言;借据、字据、工作说明。
公诉机关针对全案还出示了如下证据: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王甲的汇款凭证复印件、空白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封皮4个、档案袋4个、岗位证书3本、个人资料及复印件38页、U盘1个、图纸1张、EMS快递信封、试题1本、配套习题与答案1本、证人王甲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工作说明。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其未骗被害人钱,关于前两起指控其称确实是帮助被害人联系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将被害人给其的钱交到部队和王某某手中;关于其他指控其称确实帮助被害人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的张甲安排工作或向张甲咨询调动工作的事宜,其将被害人刘某甲给其的2万元用于日常花销,自己留下的38万元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给其的剩余款项全部交到张甲手中,记不清是从哪几个被害人给其的款项中留下的38万元。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7月22日以其曾为部队干工程,部队用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园林管理处北侧一块占地6.6万平方米的土地顶欠其的工程款,其可将该地块转让的虚假事实,同被害人贾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人卢某将部队因欠被告人卢某工程款顶账给被告人卢某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园林管理处北侧一块占地6.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贾某,被告人卢某三个月内将手续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办到被害人贾某名下后被害人贾某给被告人卢某30万元。被告人卢某谎称办理转让手续需30万元人情费,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30万元、从被害人贾某处骗取10.5万元。被告人卢某在案发前交给被害人刘某某15万元。故,被告人卢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万元、骗取被害人贾某1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刘某某系邻居关系。2010年初刘听其要卖吉丰东路旁的一块地,刘对其说刘同学贾某要买,刘将贾介绍给其认识。其对贾说6.6万平米的土地不是其本人的,是沈阳军区后勤部的。其帮贾联系买地,但后来未联系成。其在贾家同贾签订协议,内容是由其负责办理买地事宜,30万元是人情钱,事成后该30万元的本利由贾负责,刘先借给其30万元,一个月利息是1.5万元,其和贾按月交替付刘利息。贾付了6万元利息,其余利息是其付给刘的。其同王某某联系此事,王让其直接与于部长联系,其直接与空军后勤部的于部长联系并见面,于答应后,其将30万元转到于银行卡上。于让其回吉等信,但买地的事没办成。其上沈阳时从贾处借了2万元,贾出的6万元利息是交到其手中的,其还先后给贾出了两张8万元的借条。是其将王某某给其的《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给贾的。其与王某某一同与刘、贾在上岛咖啡厅见面,其说一块6.6万平米的土地在丰满,产权是沈阳空军的,其可帮联系沈阳空军后勤部买地,贾让其帮助买地。其说土地转让金230万元,人情费30万元。王说于是沈阳空军后勤部的部长,其现在无于的手机号。30万元借条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10.5万元的收条是也其本人签名,其中2万元是其借到沈阳办事的钱,其余是付的利息。8万元的借条是其记错了。其给了刘17个月的利息,共计25.5元。其未给部队干过工程,是王让其说土地是因部队欠其工程款顶账到其名下的。其提供给贾的《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解放军总后勤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土地的平面图的复印件是王某某给其的。
2、被害人贾某陈述:证实卢某以转卖其位于丰满区的6.6万平米土地骗其40.5万元。2010年初其同学刘某某说刘邻居卢某有块地要卖,刘帮其联系卢。2010年3月其同刘在上岛咖啡厅与卢见面,卢带着穿军装的王某某,卢介绍王是现役军人,负责管理空军在丰满区的土地,卢还说部队欠卢工程款,已把位于丰满的6.6万平米土地顶账给卢,只差手续未办好。此后,其与卢多次联系,初步定下其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地,卢办手续。2010年7月22日其和刘同卢签订了协议,卢还提供了土地的地形图及文件。2010年8月4日刘交给卢30万元,卢以办手续为由还向其要钱,其先后几次共给卢10.5万元。2012年6月卢、王都给其打电话说部队领导要来谈这事,但其未见到。2012年7月3日其和刘同卢见面,卢说快办完了,其让卢给其补一张10.5万元的收条。此后其就联系不到卢了。王的联系电话是13689891201。卢向刘借的30万元,月利息是1.5万元。卢分三次向其借9万元,每次3万元,其付一个月利息1.5万元,共计10.5万元。卢当时没钱付利息,卢说让其帮出一个月利息,以后顶购买土地的钱。卢未向其借过2万元。卢未给其出过8万元的借条,之前出的是9万元的借条,其弄丢了,卢给其补的是10.5万元的借条。王说土地是卢的,可转让。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其同学贾某被卢某骗了。2010年3月其同学贾某说想买丰满的地,其原邻居卢某说卢有干工程顶账的部队土地想转让。其约贾同卢在上岛咖啡厅见面,卢带着王某某,王在解放军空军部队长春房管所工作,负责丰满空军驻军营房管理工作。他们谈购买土地的事,土地是位于丰满,面积是6万多平米,顶账手续在办理中。一个月后,贾说初步定价是230万元,卢办手续需贾先拿点钱,贾钱紧张,其同意先帮贾拿。2010年7月,贾、卢签协议,其在场,卢提供的土地地形图、部分文件的复印件。其给卢拿了30万元,此后贾还给卢拿过钱,手续一直未办下来。2012年7月3日,卢让等消息,卢给贾补了一张10.5万元的收条,还出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后来就找不到卢了。其给卢的30万元是其借给他们的,5分利,月利1.5万元,当时谈的是卢和贾两人出,一人一个月。10.5万元的收条是贾付的利息。卢未出过8万元的欠条。其得到了15万元利息,其中贾出了10.5万元,卢出了4.5万元。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负责丰满空军驻军部队营房管理、租赁工作,是长春空军房地产管理处招聘的员工,自2000年开始在该部门工作。部队的营房其及单位均无权出售。卢某租赁其单位营房。2010年卢找其说朋友要购买部分的土地,其答复需层层上报,其无权答复。其上报后,其领导说部队的土地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其将结果告知卢。其通过卢见过贾某,第一次是在上岛咖啡厅,贾要购买部分土地,想通过其上报,其上报后答复卢部队的土地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让卢转告贾。其未给贾提供过任何文件和批复。其未同卢去过沈阳、长春。不存在编号为2518的地块。第二次见贾是在江南退思堂茶楼,是卢约的,其说其可以帮上报土地买卖的事,至于行不行,得等上面批。第三次贾约其在四六五医院见面,其说现在土地不能转让,至于以后行不行不好说。贾说卢管他要办事的钱了,
5、协议书、收条、借条:证实被告人卢某同被害人贾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卢将部队因欠卢工程款顶账给卢的位于丰满的6.6万平米土地使用权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贾,卢三个月内将手续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办到贾名下后贾给卢3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卢某出据向被害人贾某借款10.5万元的收条,落款时期为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卢某出据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30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
6、贾某提供的通知书2份:证实被害人卢某提供给贾某的《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系虚假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针对本起事实被告人卢某虽当庭提出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22.5万元,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中称返还被害人刘某某25.5万元,且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又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给其15万元,且明确这15万元中有被害人贾某的10.5万元,故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返还被害人刘某某15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初开始对于某某谎称其可帮被害人于某某购买属于部队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环江东路,面积475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后勤部空余土地转让划拨合同》复印件交与被害人于某某。被告人卢某假借帮被害人于某某购买土地使用权事宜以请人吃饭需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0.55万元;以需交土地转让首付款,骗取被害人于某某16万元;以需交土地转让税金,骗取被害人于某某6.8万元;以需交土地转让款,骗取被害人于某某6.15万元,共计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9.5万元后被告人卢某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被害人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于找其帮联系租赁部队在松花湖旅游区内平房的事情,年租金0.65万元,租期7年,于交给其4.55万元租金,于交钱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其将此款全部交给管理部队租房的王某某了。于租赁一年后让其帮联系买该地块,其与王某某联系后,王答应帮联系沈阳空军后勤部的于部长。王联系后说可以出让,其同于说了,价格大约是60多万元,于当时给卢5万元让卢给于部长作为好处费,其将此款交给王某某。于还要买旁边的一块部队的地,其与王某某说了,王联系确定是8.5万元,其向于说后于给卢2万元现金和2张银行卡,其将钱取出后将共计8.2万元都交给王某某。2011年于让其代于到沈阳军区后勤部签的合同,签订合同后王某某带其到财务室,其交了20万元。当时是其替于垫付的20万元,其回吉林后将协议副本给于,于分两次共给卢20万元,每次10万元。于给过卢4.55万元租金、5万元人情费、8.2万元增加面积的购地款、20万元购地款、0.8万元安排于部长的花销,另2012年其向于借款10万元。于租房后想买地,其同王某某说后,于拿了2.7万元、其拿了2.3万元,共5万元由其交给王某某。王一个月后说要人情费5万元,其与于说后,于给其5万元,其将款交给王某某。其代于到沈阳签购地合同后交了20万元,回吉后,于给其16万元土地首付款。后增加的土地面积是0.86万平米,其对于说拿点人情费就行。王某某给其一个U盘,说补充合同在里面,其将该U盘交给于。其将于给其增加面积的8.2万元购地款全部交给王某某。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于交给其租金4.55万元、5万元人情费、10万元购地款、0.8万元花销、8.2万元增加部分的购地款,另其向于借10万元。2011年8月其给于打电话称在沈阳办事,安排他人吃饭,于给其打款0.55万元、2011年8月22日于给其的16万元、2011年9月28日于给其6.8万元,这三笔都是于将款汇到其银行卡上的。2012年5月于分三次给其6.15万元的事记不清,但有银行汇款小票就是属实的。于共给其42.05万元,其中不包括其向于借的10万元。
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其自2011年3月至2012年末一直被卢某诈骗。2010年11月其让卢帮联系租部队的房子。2011年春节卢说联系成了,一年租金0.65万元,租期7年,其于2011年3月末将租金4.55万元交卢,其当年就到租用的房子种地,后来闲置。2011年8月初卢说租的房子可转让,8月中旬卢说联系此事要请人吃饭,其第二天就给卢汇0.45万元,间隔一天汇0.1万元。几天后卢说从沈阳回来了,并说转让费是65.786万元,让其先存16万元,其存款后卢拿来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后勤部空余土地转让划拨合同》编号为沈空准字(20110815)号,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还有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后勤部土地转让合同》,卢留的原件,给其的是复印件。2011年9月其接到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的财务总监的电话,电话号为13001071112,让其交6.8万元税金,第二天其将6.8万元汇到卢银行卡上。卢此后多次要钱,其共给卢汇款近80万元左右。卢还向其借购房款10万元。2012年卢向其要土地款,其向卢银行卡汇款三次共6.15万元。2013年春节后其就找不到卢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负责丰满空军驻军部队营房管理、租赁工作,是长春空军房地产管理处招聘的员工,自2000年开始在该部门工作。部队的营房其及单位均无权出售。卢某租赁其单位营房。2013年3月于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是否有人帮他购买部队的土地,其答复无此事。其看于手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后勤部土地转让合同》后,其告知于合同是虚假的,并让于报警。卢租赁了部队两个地方,租期都是两年。其中园林管理处北面的那处是以别人的名义租的,风景区东大门山上那块地是2009年春天租的,其记得两年租金是0.5至0.6万元。松花湖风景区园林管理处北面那栋平房是2008年租的,其记得两年租金0.3万元。租赁都到期了,合同没保存。
4、被告人卢某工商银行账户查询:证实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被害人于某某通过汇款的形式共计给被告人卢某汇款29.5万元。
5、被害人于某某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于某某通过汇款的形式共计给被告人卢某汇款29.5万元。
6、欠条:证实被告人卢某向被害人于某某借款10万元。
7、沈阳空军后勤部空余土地转让划拨合同2份:证实被告人卢某通过虚构的事实利用虚假军队主体代被害人于某某签订买卖土地合同,诈骗于某某钱款。
8、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卢某提供给被害人于某某的土地划拨合同经证实均系伪造。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为37.5万元,虽被告人供述其在被害人于某某处得款达40余万元,但公诉机关所举的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卢某供述、被害人于某某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卢某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9.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中除此29.5万元外的8万元,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被被告人卢某骗取,故依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卢某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9.5万元。
(三)、被告人卢某于2008年对付某某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但需花钱,付某某让卢某帮其亲属付某安排工作。卢某以为付某安排工作到北京电网公司找人为由,从付某某处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支付方式共骗得15万元。被告人卢某还向被害人付某某提供了伪造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东北电力中心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接收函、工资条、系统内部招生工资证明、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等材料。期间卢某交给付某某的银行卡中分两个月,每月存入过400元,共计800元。故被告人卢某诈骗被害人付某某14.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张甲共帮6个人办过安排工作的事情,有丰满卫生院付某某的亲属付某、丰满电厂唐某某亲属唐某、丰满供电公司郭某某孩子单某、丰满供电公司唐某某孩子易某,还有丰满供电公司王某某找其办的尹航、钟刚。其是2008年开出租车时认识了来吉玩的张甲,张甲同其说可帮安排人到国家电网系统内部工作,每个人20万元。2008年夏季,丰满卫生院护士付某某听说其能办工作,让其帮亲属付某办工作,其让付某某拿钱,付某某给拿了15万元,其将15万元都交给张甲。2009年春节后其将张甲邮给其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工商银行卡、付某工资条交给付某某。随后其又收到一个档案袋,其又交给付某某。付某某是分三次拿15万元送到他家的。付某工作没办成,其未返款。付某、唐某、单某、易某等人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的专业毕业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都是张甲办的。张甲的联系电话是13001071112。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其认为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其提供给付某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为何是张甲。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共收了116万元,返还了38万元,其余均未返还。
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其在吉林市丰满区丰满卫生院工作,其因帮亲属付某办工作被卢某诈骗。2007年其通过同学王晶认识卢某,卢说其能帮人办到国家电网工作,其让卢帮办一个,卢称得拿钱找人,其先后共给卢15万元。2008年卢让其把付某体验报告、毕业证等交给他,后卢拿回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上面有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张甲名章。自称是北京国家电网公司的张甲给其打过电话说事情在办理中。2011年卢拿来一信封不让拆,让等通知。其后又拿来一个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通知上有人力资源部许世辉的名章,此后就没信了。其找卢,让卢退钱,卢说等起诉,事处理完就退钱。卢给拿来的工商银行卡开了两个月工资,每月400元,后来卡里就没钱了。
3、情况说明4份:证实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说明明确被告人卢某提供给被害人付某某的材料上的公章均系伪造,且卢某提到的张甲经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查找,无此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本案涉及到的张甲经查,无此人,接收函、工资证明所盖公章均系虚假公章;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经查接收函公章及内容均系伪造;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中心情况说明明确毕业证书、岗位证书公章、名章均系伪造。
4、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证实该证书系伪造。
5、东北电力中心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接收函:证实该接收函系伪造。
6、工资条、系统内部招生工资证明、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信封:证实上述材料均系伪造。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所举的被害人付某某陈述及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卢某交给被害人付某某的银行卡中被汇入过800元,故依法予以认定。
(四)、被告人卢某对王某某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但需花钱。2009年王某某找卢某帮其朋友孩子尹航安排工作。卢某以为尹航安排工作到北京电网公司找人为由,从王某某处通过银行汇款骗得16万元,其后又骗得现金4万元。2010年王某某找卢某帮其朋友孩子钟刚安排工作,卢某称现在办得拿25万元,遂从王某某处通过银行汇款骗得25万元。被告人卢某还向王某某提供了伪造的国家电网接收函。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张甲共帮6个人办过安排工作的事情,有丰满卫生院付某某的亲属付某、丰满电厂唐某某亲属唐某、丰满供电公司郭某某孩子单某、丰满供电公司唐某某孩子易某,还有丰满供电公司王某某找其办的尹航、钟刚。其是2008年开出租车时认识了来吉玩的张甲,张甲同其说可帮安排人到国家电网系统内部工作,每个人20万元。2009年王某某找其帮尹航安排工作,王某某往其卡中汇16万元,给其现金4万元。2010年王某某找其帮钟刚安排工作,王某某给其卡中汇入25万元。其将钱款全部交给了张甲。付某、唐某、单某、易某等人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的专业毕业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都是张甲办的。张甲的联系电话是13001071112。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其认为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其提供给付某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为何是张甲。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共收了116万元,返还了38万元,其余均未返还。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被害人卢某给朋友孩子办工作被骗。2009年3月其找卢为朋友孩子尹航办工作,卢称办工作需20万元。第二天卢称要去北京办事,让其拿钱,其便在家附近给卢汇款16万元,几天后其当着王甲面给卢4万元现金。2010年7月其为爱人家亲属钟刚找卢办工作,卢称现在得25万元。对方拿来钱当天,其与卢一同到银行将25万元存入卢卡中。卢在沈阳给过其写有国家电网接收函的信封,其拿该接收函到东北电管局人力资源部咨询,对方说是假的。其让卢退钱,卢称回吉后退钱。其本人拿钱退给要办工作的人家。卢还让其取接收函,其知道是假的故未取。其后来找不到卢。自称是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甲给其打过两次电话,其未接,电话号是13001071112。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卢某是邻居。其妹夫唐某某亲属唐某、同事郭某某孩子单某、同事唐某某孩子易某经其手在卢某处办过安排工作的事。2009年1月左右,卢对其说在国家电网有个叫张甲的能安排人进国家电网系统工作,卢手里有四个指标给丰满卫生院付某某办了一个,其回单位就说了此事。其问同事郭某某孩子毕业后工作怎么安排,郭称还没着落,其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能安排进国家电网工作,郭说花多少钱都行,并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后,卢说让郭准备钱,卢来其单位,其将郭、卢介绍认识,郭与卢谈的。几天后卢说去北京办事让郭拿20万元,卢给的银行卡号,其如实同郭讲了,其和卢同郭一同到银行,郭给卢汇款20万元。几天后卢说联系上了,让听信,卢说已同郭说了,之后卢、郭就常联系了。2011年初郭问其两次,并让其追卢,卢说有人事变动,并给其三个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其分别把接收函给了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这期间自称是国电公司的张甲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就是安抚大家不要着急,事情在办理中。卢之后又拿回三个档案袋,其按名字分了。2011年4、5月份时有人开始要退钱,其找到卢,卢让其与大家解释,但唐某某坚持要钱,其从自家中拿10万元给了唐某某。2011年8月,卢给其拿回28万元,其又退回唐某某20万元,分两次共退给郭某某10万元,其妹夫亲属的钱是其凑16万元退的。
2010年春节前后,其与妹夫唐某某说卢能办工作,其妹夫唐某某说亲属家孩子在找工作,让其帮联系,卢说别人办20万元,自己家里人拿16万元就行。其同唐某某说了,并把卢的电话给了唐某某,让他俩联系。卢始终说在办,拿回一些信封和档案袋。2012年其与亲属拿钱退给唐某某的亲属。
2010年10月,其与同事唐某某说到孩子工作的事宜,其对唐某某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给别人办过工作的事情,唐某某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了,卢让准备钱,卢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联系,其与唐某某说了,并让唐某某拿30万元打到其卡中,其给卢转了20万元,等办完事后再给他10万元。第二天,其给唐某某出了30万元的收条。2011年1月,王某某、管某某与其提议要到沈阳东北国家电网公司咨询有无招工的事,正好卢在北京办事,准备到沈阳,于是其与王某某、管某某一同到沈阳。在沈阳见到卢后,卢拿来三个写有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的信封。第二天王某某、管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王某某对卢说接收函是假的,不办了,让卢退回,卢称其得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去要钱,要回来再退。2011年5月其将在其手中的10万元给了唐某某,并收回30万元的收条,新出一张20万元的收条,卢又陆续拿回28万元,其又借一部分钱,加上其本人的钱都返回去了。期间一个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叫张甲的来电话称事情正在办理中,电话号是13001071112。
4、证人管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其建议到沈阳东北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一下关于办工作的事,其同王甲、王某某开车去的沈阳。听说卢某从北京返回沈阳,卢到沈阳后拿出三个写有东北电网公司的接收函。第二天其与王某某到东北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找其同学看一下接收函,其同学看后说是假的。回吉的路上王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让卢退钱,卢说其是在国家电网公司办的。
5、情况说明4份:证实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说明明确被告人卢某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上的公章均系伪造,且卢某提到的张甲经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查找,无此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本案涉及到的张甲经查,无此人,接收函、工资证明所盖公章均系虚假公章;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经查接收函公章及内容均系伪造;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中心情况说明明确毕业证书、岗位证书公章、名章均系伪造。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五)、被告人卢某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间以给人子女办工作为由,通过王甲介绍,诈骗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共计56万元。在被害人索要下,卢某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郭某某10万元,通过王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28万元。
其中,关于被告人卢某诈骗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卢某与王甲原系邻居,2009年初卢某对王甲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2009年初被害人郭某某与其同事王甲聊天时,王甲将卢某称能安排工作一事告知郭某某,郭某某让王甲帮联系卢某帮把郭某某孩子单某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后经王甲介绍郭某某与被告人卢某结识,被告人卢某对郭某某仍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并让郭某某准备20万元人情费,卢某、王甲、郭某某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郭某某将事先准备好存在其卡中的20万元转入卢某卡内。其后卢某陆续给被害人郭某某提供了伪造的国家电网接收函等材料。2011年7月,被害人郭某某见卢某仍未将其孩子单某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遂向卢某多次催要其给卢某的20万元,2011年8月卢某返还其10万元,随后王甲用卢某返给其的款项及王甲本人自筹的款项将剩余10万元返给郭某某。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张甲共帮6个人办理过工作的事情,有丰满卫生院付某某的亲属付某、丰满电厂唐某某亲属唐某、丰满供电公司郭某某孩子单某、丰满供电公司唐某某孩子易某,还有丰满供电公司王某某找其办的尹航、钟刚。其是2008年开出租车时认识了来吉玩的张甲,张甲同其说可帮安排人到国家电网系统内部工作,每个人20万元。是张甲同其说张甲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招工指标,其将此话告知了其邻居王甲。王甲找其办过唐某、单某、易某三人的工作。2010年3月办唐某的工作,开始是王甲与其联系、后来是王甲的妹夫唐某某与其联系,唐某某向其卡中汇入16万元。2010年郭某某给孩子办工作,给其卡中汇入20万元。2010年10月唐某某给孩子易某办工作,也是王甲帮联系的,其与唐某某通过电话,20万元是王甲存其卡上的。三人的接收函及档案资料都是王甲转交的。这三份钱其都交给张甲了。其给郭某某退了10万元,给王甲退了28万元,王甲怎么返、返谁、返多少其不清楚。付某、唐某、单某、易某等人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的专业毕业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都是张甲办的。张甲的联系电话是13001071112。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其认为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其提供给付某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为何是张甲。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共收了116万元,返还了38万元,其余均未返还。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同志王甲认识了王甲的邻居卢某。2009年初王甲问其孩子单某毕业后工作安排否,王甲称其邻居在国电东北电网公司有关系,其让王甲帮联系,这样就认识了卢某。卢称其在东北国家电网公司有朋友能办工作,几天后卢来电话称要去沈阳市东北国家电网公司联系,让其准备人情费20万元,其在单位附近的银行给卢的银行卡汇入20万元,当时有卢、王在场。卢拿走其孩子的毕业证等材料。一周后卢称单某学历不对口,得通过关系办一个专业技术的证书。其后卢又拿来东北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参加工作后的培训资料,让孩子体检。一年后其问卢结果,卢称最近就有结果了。期间一自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事部的人给其打电话称单某进东北国家电网公司工作的事得等下一批。卢给其拿过档案袋。2011年7月其见三年未办成,便向卢要钱。2011年8月卢给其汇入10万元,几天后王甲把剩余的钱返回来了,其把卢给的资料都给王甲拿回去了,具体是一个写有接收函的信封、一个档案袋。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卢某是邻居。其妹夫唐某某亲属唐某、同事郭某某孩子单某、同事唐某某孩子易某经其手在卢某处办过安排工作的事。2009年1月左右,卢对其说在国家电网有个叫张甲的能安排人进国家电网系统工作,卢手里有四个指标给丰满卫生院付某某办了一个,其回单位就说了此事。其问同事郭某某孩子毕业后工作怎么安排,郭称还没着落,其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能安排进国家电网工作,郭说花多少钱都行,并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后,卢说让郭准备钱,卢来其单位,其将郭、卢介绍认识,郭与卢谈的。几天后卢说去北京办事让郭拿20万元,卢给的银行卡号,其如实同郭讲了,其和卢同郭一同到银行,郭给卢汇款20万元。几天后卢说联系上了,让听信,卢说已同郭说了,之后卢、郭就常联系了。2011年初郭问其两次,并让其追卢,卢说有人事变动,并给其三个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其分别把接收函给了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这期间自称是国电公司的张甲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就是安抚大家不要着急,事情在办理中。卢之后又拿回三个档案袋,其按名字分了。2011年4、5月份时有人开始要退钱,其找到卢,卢让其与大家解释,但唐某某坚持要钱,其从自家中拿10万元给了唐某某。2011年8月,卢给其拿回28万元,其又退回唐某某20万元,分两次共退给郭某某10万元,其妹夫亲属的钱是其凑16万元退的。
2010年春节前后,其与妹夫唐某某说卢能办工作,其妹夫唐某某说亲属家孩子在找工作,让其帮联系,卢说别人办20万元,自己家里人拿16万元就行。其同唐某某说了,并把卢的电话给了唐某某,让他俩联系。卢始终说在办,拿回一些信封和档案袋。2012年其与亲属拿钱退给唐某某的亲属。
2010年10月,其与同事唐某某说到孩子工作的事宜,其对唐某某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给别人办过工作的事情,唐某某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了,卢让准备钱,卢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联系,其与唐某某说了,并让唐某某拿30万元打到其卡中,其给卢转了20万元,等办完事后再给他10万元。第二天,其给唐某某出了30万元的收条。2011年1月,王某某、管某某与其提议要到沈阳东北国家电网公司咨询有无招工的事,正好卢在北京办事,准备到沈阳,于是其与王某某、管某某一同到沈阳。在沈阳见到卢后,卢拿来三个写有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的信封。第二天王某某、管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王某某对卢说接收函是假的,不办了,让卢退回,卢称其得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去要钱,要回来再退。2011年5月其将在其手中的10万元给了唐某某,并收回30万元的收条,新出一张20万元的收条,卢又陆续拿回28万元,其又借一部分钱,加上其本人的钱都返回去了。期间一个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叫张甲的来电话称事情正在办理中,电话号是13001071112。
4、证人管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其建议到沈阳东北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一下关于办工作的事,其同王甲、王某某开车去的沈阳。听说卢某从北京返回沈阳,卢到沈阳后拿出三个写有东北电网公司的接收函。第二天其与王某某到东北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找其同学看一下接收函,其同学看后说是假的。回吉的路上王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让卢退钱,卢说其是在国家电网公司办的。
5、情况说明4份:证实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说明明确被告人卢某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上的公章均系伪造,且卢某提到的张甲经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查找,无此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本案涉及到的张甲经查,无此人,接收函、工资证明所盖公章均系虚假公章;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经查接收函公章及内容均系伪造;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中心情况说明明确毕业证书、岗位证书公章、名章均系伪造。
6、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证实该证书系伪造。
7、东北电力中心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接收函2份、接收函信封:证实该接收函系伪造。
8、人力资源部档案目录:证实该材料系伪造。
9、自然信息表、单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该材料系伪造。
10、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证实该通知系伪造。
其中,关于被告人卢某诈骗被害人唐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卢某与王甲原系邻居,2009年初卢某对王甲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2010年10月初被害人唐某某与其同事王甲聊天时,王甲将卢某称能安排工作一事告知唐某某,唐某某让王甲帮联系卢某帮把唐某某孩子易某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王甲同卢某说后,卢某让唐某某准备钱。王甲告知唐某某准备30万元并汇入王甲卡,王甲收到该30万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汇给卢某,王甲又给唐某某出具了30万元的收条。此后,唐某某收到卢某让王甲转交的伪造的国家电网接收函、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唐某某发现收到的材料上有错别字,便认为是假的,遂找王甲要求退钱。2011年5月王甲通过银行将留在其处的10万元退给唐某某,王甲重新给唐某某出具一张20元的收条。后经唐某某多次催要,王甲于2011年8月
用卢某返给其的款项及王甲本人自筹的款项将剩余20万元返给唐某某,并将之前给唐某某的材料收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张甲共帮6个人办理过工作的事情,有丰满卫生院付某某的亲属付某、丰满电厂唐某某亲属唐某、丰满供电公司郭某某孩子单某、丰满供电公司唐某某孩子易某,还有丰满供电公司王某某找其办的尹航、钟刚。其是2008年开出租车时认识了来吉玩的张甲,张甲同其说可帮安排人到国家电网系统内部工作,每个人20万元。是张甲同其说张甲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招工指标,其将此话告知了其邻居王甲。王甲找其办过唐某、单某、易某三人的工作。2010年3月办唐某的工作,开始是王甲与其联系、后来是王甲的妹夫唐某某与其联系,唐某某向其卡中汇入16万元。2010年郭某某给孩子办工作,给其卡中汇入20万元。2010年10月唐某某给孩子易某办工作,也是王甲帮联系的,其与唐某某通过电话,20万元是王甲存其卡上的。三人的接收函及档案资料都是王甲转交的。这三份钱其都交给张甲了。其给郭某某退了10万元,给王甲退了28万元,王甲怎么返、返谁、返多少其不清楚。付某、唐某、单某、易某等人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的专业毕业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都是张甲办的。张甲的联系电话是13001071112。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其认为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其提供给付某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为何是张甲。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共收了116万元,返还了38万元,其余均未返还。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其同事王甲同其谈到孩子毕业安排工作的事情,王甲称王甲邻居卢某在北京国家电网有关系,能办安排工作的事,其就让王帮联系安排其女儿易某的工作。当天下午王给其打电话称下午4点半前得拿出30万元给办事的人,其就在4点30分前给王甲的银行卡汇入了30万元。第二天王甲在单位给其打了收到30万元的收条,让其等信,并让其提供了易某的相关材料。2011年1月王甲给其一个写有国家电网接收函的信封。2011年4月前后王甲又拿来一个档案袋,里面有一份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其发现有错别字,便认为是假的,其便找王甲要求退钱。2011年5月王甲通过银行给其退了10万元,王甲又重新出了一个20元的收条。后经其多次催要,王甲于2011年8月将剩余20万元返给其,并将之前的档案袋要回去了。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卢某是邻居。其妹夫唐某某亲属唐某、同事郭某某孩子单某、同事唐某某孩子易某经其手在卢某处办过安排工作的事。2009年1月左右,卢对其说在国家电网有个叫张甲的能安排人进国家电网系统工作,卢手里有四个指标给丰满卫生院付某某办了一个,其回单位就说了此事。其问同事郭某某孩子毕业后工作怎么安排,郭称还没着落,其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能安排进国家电网工作,郭说花多少钱都行,并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后,卢说让郭准备钱,卢来其单位,其将郭、卢介绍认识,郭与卢谈的。几天后卢说去北京办事让郭拿20万元,卢给的银行卡号,其如实同郭讲了,其和卢同郭一同到银行,郭给卢汇款20万元。几天后卢说联系上了,让听信,卢说已同郭说了,之后卢、郭就常联系了。2011年初郭问其两次,并让其追卢,卢说有人事变动,并给其三个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其分别把接收函给了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这期间自称是国电公司的张甲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就是安抚大家不要着急,事情在办理中。卢之后又拿回三个档案袋,其按名字分了。2011年4、5月份时有人开始要退钱,其找到卢,卢让其与大家解释,但唐某某坚持要钱,其从自家中拿10万元给了唐某某。2011年8月,卢给其拿回28万元,其又退回唐某某20万元,分两次共退给郭某某10万元,其妹夫亲属的钱是其凑16万元退的。
2010年春节前后,其与妹夫唐某某说卢能办工作,其妹夫唐某某说亲属家孩子在找工作,让其帮联系,卢说别人办20万元,自己家里人拿16万元就行。其同唐某某说了,并把卢的电话给了唐某某,让他俩联系。卢始终说在办,拿回一些信封和档案袋。2012年其与亲属拿钱退给唐某某的亲属。
2010年10月,其与同事唐某某说到孩子工作的事宜,其对唐某某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给别人办过工作的事情,唐某某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了,卢让准备钱,卢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联系,其与唐某某说了,并让唐某某拿30万元打到其卡中,其给卢转了20万元,等办完事后再给他10万元。第二天,其给唐某某出了30万元的收条。2011年1月,王某某、管某某与其提议要到沈阳东北国家电网公司咨询有无招工的事,正好卢在北京办事,准备到沈阳,于是其与王某某、管某某一同到沈阳。在沈阳见到卢后,卢拿来三个写有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的信封。第二天王某某、管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王某某对卢说接收函是假的,不办了,让卢退回,卢称其得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去要钱,要回来再退。2011年5月其将在其手中的10万元给了唐某某,并收回30万元的收条,新出一张20万元的收条,卢又陆续拿回28万元,其又借一部分钱,加上其本人的钱都返回去了。期间一个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叫张甲的来电话称事情正在办理中,电话号是13001071112。
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被告人卢某系其小舅子,因卢称干工程无钱给工人开资,向其借款,其便于2011年8月给卢汇款11万元。
5、收条:证实王甲给被害人唐某某分两次出具了30万元收条一张、20万元收条一张。
6、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证实该证书系伪造。
7、辽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接收函:证实该材料系伪造。
8、通知、信封、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虚假。
其中,关于被告人卢某诈骗被害人唐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卢某与王甲原系邻居,2009年初卢某对王甲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电力部门工作。唐某某系王甲妹夫。2010年春节左右,唐某某让王甲帮助联系卢某安排其亲属家孩子唐某到电力部门工作。王甲与卢某说此事后,卢某表示能够办理,并让对方给其汇款16万元。唐某某与卢某联系后,唐某某将唐某父亲交给其的16万元汇入卢某提供的账户内。2011年11月卢某将伪造的国家电网接收函、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等材料交给唐某某。到2012年卢某也未将此事办成,唐某某便找到卢某说不办了,并要求退钱,未果。2012年春节前,王甲用卢某返给其的款项及王甲、唐某某自筹的款项将16万元返给唐某父亲。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北京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张甲共帮6个人办理过工作的事情,有丰满卫生院付某某的亲属付某、丰满电厂唐某某亲属唐某、丰满供电公司郭某某孩子单某、丰满供电公司唐某某孩子易某,还有丰满供电公司王某某找其办的尹航、钟刚。其是2008年开出租车时认识了来吉玩的张甲,张甲同其说可帮安排人到国家电网系统内部工作,每个人20万元。是张甲同其说张甲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招工指标,其将此话告知了其邻居王甲。王甲找其办过唐某、单某、易某三人的工作。2010年3月办唐某的工作,开始是王甲与其联系、后来是王甲的妹夫唐某某与其联系,唐某某向其卡中汇入16万元。2010年郭某某给孩子办工作,给其卡中汇入20万元。2010年10月唐某某给孩子易某办工作,也是王甲帮联系的,其与唐某某通过电话,20万元是王甲存其卡上的。三人的接收函及档案资料都是王甲转交的。这三份钱其都交给张甲了。其给郭某某退了10万元,给王甲退了28万元,王甲怎么返、返谁、返多少其不清楚。付某、唐某、单某、易某等人的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的专业毕业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都是张甲办的。张甲的联系电话是13001071112。其不清楚其提供给于的部队土地转让合同上落款签名和提供给王甲等人的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上的人力资源部主任名章为何是同一个名字,且笔体一样。其不清楚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给于打电话的号码和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王甲、王某某、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号码为何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其认为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其提供给付某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为何是张甲。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共收了116万元,返还了38万元,其余均未返还。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妻子哥哥王甲家邻居卢某给其二哥家孩子唐某安排工作被骗。2010年2月左右其到二哥家,二哥孩子正在找工作,听说王甲邻居卢某在沈阳东北电网有关系,其便让王甲打听。几天后,王甲说能办,别人办20万元,咱们办16万元。其与二哥说后,二哥家同意了,其二哥给其拿了16万元的存折。其联系到卢,卢将卢的银行卡号发到其手机上,让其将钱汇到卡中。其将16万元提出后汇到了卢卡中。当年8月卢称专业毕业证书办好,并让其上网查,其查后看见了证书。2011年8月一自称是国家电网工作人员叫张甲给其打电话,说其兄家孩子工作的事正在办理中。2011年11月,卢给其一个档案袋,并让其等白山电厂的通知。2012年也没信,其便找到卢说不办了,要求退钱,卢说得找人家往回要。2012年春节前,王甲拿一部分、其本人拿一部分,共16万元退给其二哥。王甲拿钱是王甲自己和王甲家里的钱,不是卢某退的钱。唐某父亲对此事并不全知情,只知道是其找人给唐某办工作,给其拿的钱,事情是其和王甲同卢某办的。办事期间有一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给其打电话,出事后该电话处于关机状态。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卢某是邻居。其妹夫唐某某亲属唐某、同事郭某某孩子单某、同事唐某某孩子易某经其手在卢某处办过安排工作的事。2009年1月左右,卢对其说在国家电网有个叫张甲的能安排人进国家电网系统工作,卢手里有四个指标给丰满卫生院付某某办了一个,其回单位就说了此事。其问同事郭某某孩子毕业后工作怎么安排,郭称还没着落,其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能安排进国家电网工作,郭说花多少钱都行,并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后,卢说让郭准备钱,卢来其单位,其将郭、卢介绍认识,郭与卢谈的。几天后卢说去北京办事让郭拿20万元,卢给的银行卡号,其如实同郭讲了,其和卢同郭一同到银行,郭给卢汇款20万元。几天后卢说联系上了,让听信,卢说已同郭说了,之后卢、郭就常联系了。2011年初郭问其两次,并让其追卢,卢说有人事变动,并给其三个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其分别把接收函给了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这期间自称是国电公司的张甲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就是安抚大家不要着急,事情在办理中。卢之后又拿回三个档案袋,其按名字分了。2011年4、5月份时有人开始要退钱,其找到卢,卢让其与大家解释,但唐某某坚持要钱,其从自家中拿10万元给了唐某某。2011年8月,卢给其拿回28万元,其又退回唐某某20万元,分两次共退给郭某某10万元,其妹夫亲属的钱是其凑16万元退的。
2010年春节前后,其与妹夫唐某某说卢能办工作,其妹夫唐某某说亲属家孩子在找工作,让其帮联系,卢说别人办20万元,自己家里人拿16万元就行。其同唐某某说了,并把卢的电话给了唐某某,让他俩联系。卢始终说在办,拿回一些信封和档案袋。2012年其与亲属拿钱退给唐某某的亲属。
2010年10月,其与同事唐某某说到孩子工作的事宜,其对唐某某说其邻居卢某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给别人办过工作的事情,唐某某让其帮联系。其同卢说了,卢让准备钱,卢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联系,其与唐某某说了,并让唐某某拿30万元打到其卡中,其给卢转了20万元,等办完事后再给他10万元。第二天,其给唐某某出了30万元的收条。2011年1月,王某某、管某某与其提议要到沈阳东北国家电网公司咨询有无招工的事,正好卢在北京办事,准备到沈阳,于是其与王某某、管某某一同到沈阳。在沈阳见到卢后,卢拿来三个写有国家电网公司接收函的信封。第二天王某某、管某某说接收函是假的。王某某对卢说接收函是假的,不办了,让卢退回,卢称其得到北京国家电网公司去要钱,要回来再退。2011年5月其将在其手中的10万元给了唐某某,并收回30万元的收条,新出一张20万元的收条,卢又陆续拿回28万元,其又借一部分钱,加上其本人的钱都返回去了。期间一个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叫张甲的来电话称事情正在办理中,电话号是13001071112。
4、情况说明4份:证实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说明明确被告人卢某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上的公章均系伪造,且卢某提到的张甲经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查找,无此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本案涉及到的张甲经查,无此人,接收函、工资证明所盖公章均系虚假公章;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经查接收函公章及内容均系伪造;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中心情况说明明确毕业证书、岗位证书公章、名章均系伪造。
5、唐某某给卢某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卢某诈骗唐某某16万元的事实。
6、国家电网东北大连培训中心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证实该证书系伪造。
7、辽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接收函、唐某档案目录、接收函信封、唐某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虚假。
8、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唐某某找卢某给唐某办工作的事情都是唐某某经手的,唐某及其父母均不知情。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关于本起事实被害人问题。通过公诉机关所举的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及证人王甲证言及公安机关对唐某某所取的笔录,可以证实是唐某某通过王甲介绍直接与卢某进行接触,卢某用虚假事实欺骗的对象为唐某某,亦是唐某某基于相信卢某向其陈述的虚假事实而将16万元交给卢某,故本起事实的被害人应为唐某某。
(六)、被害人刘某甲于2011年2月与同事邢某某、马某某说起想为其儿子翟俊峰调转工作的事情。邢某某通过其他同事与卢某相识,便向卢某询问能否为刘某甲办此事,卢某谎称拿钱即可办理调转刘某甲儿子工作的事情。邢某某将此事告知刘某甲,刘某甲表示同意,邢某某便约卢某与刘某甲于2011年2月27日到茶楼见面,又叫马某某到场。被告人卢某与刘某甲在茶楼商定卢某为刘某甲儿子调转工作,刘某甲先给付卢某2万元,剩余8万元于工作调转后再给付卢某,遂刘某甲当场便将带来的2万元现金交给卢某,并依商定内容签订字据,卢某、刘某甲、邢某某、马某某均在字据上签名。2011年5月卢某对刘某甲称刘某甲儿子的工作已调转完毕,要求刘某甲支付剩余的8万元,刘某甲以其子翟俊峰未报到,故未给卢某此款。其后刘某甲、邢某某、马某某多次找卢某未果。被告人卢某将得到的该2万元用于日常花销。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其为给儿子翟俊峰调转工作被卢某骗了2万元。2011年2月其通过同事邢某某、马某某联系给其儿子翟俊峰办工作调动的事。2011年2月27日马某某说找到办事的人了,其便带2万元同邢某某、马某某一同在茶楼见到卢某,卢称此事能办,但得先拿钱,其当场便把2万元现金给卢了,并约定事后其再给卢8万元。其当场还起草了一份字据,卢、邢、马都在上签名了。此后,其多次催问卢,2012年5月卢称办成了,让翟俊峰6月18日到长春吉林省超高压局报到,之后到九站分公司上班,并让其将8万元给他,其告知卢翟俊峰上班后给卢钱。这期间自称是国家电网人力资源部的叫张甲的给其打电话,告知其翟俊峰的工作已办妥了,紧接着卢给其打电话说工作办妥了,让其把余下的8万元给卢。其怀疑北京的电话有问题,此后再联系卢就找不到了。北京电话中人说话的语气同卢一样,且两个电话很近,其怀疑北京那个电话是卢用模拟音跟其通话。北京的电话是13001071112。
2、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同事陈友认识的卢某。其单位同事刘某甲为给孩子办工作被卢某骗了。2011年2月初其同事刘某甲说想给孩子调工作,其便将此事同卢说了,卢说拿钱就能办。其将卢说的告知了刘某甲。其约卢同刘在一个茶楼见面,刘当时就给卢2万元,刘还起草一份字据,约定事后再给卢拿8万,其同马某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了,剩余的事是卢、刘谈的。一段时间后,刘让其追卢,卢多次说让等一等,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同事刘某甲在给孩子办工作调动过程中被卢某骗了。2011年2月27日邢某某与其说刘某甲儿子办工作找到人了,让其跟着一起去谈,其与邢、刘便到一茶楼去见卢某,刘与卢具体谈的事,当时刘给卢拿了2万元。刘还起草了一份字据,约定事办成后再给卢8万元,其同邢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字据上签名。后来刘让其与邢帮追卢,其到卢家找过几次都没找到卢,后来知道卢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
4、借据、字据:证实刘某甲曾交给卢某2万元用于给翟俊峰调转工作,约定事成之后再给卢某8万元。
5、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到吉林市看守所提审卢某,卢拒不配合,故核实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针对全案还出示了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卢某自然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其被追逃情况。
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到案情况,系被动归案。
3、王甲的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王甲借给卢某11万元的事实。
4、空白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封皮4个、档案袋4个、岗位证书3本、个人资料及复印件38页、U盘1个、图纸1张、EMS快递信封、试题1本、配套习题与答案1本:证实卢某实施诈骗用的文件材料等相关物品。
5、证人王甲证言:证实被告人卢某系其小舅子,因卢称干工程无钱给工人开资,向其借款,其便于2011年8月给卢汇款11万元。
6、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系因2013年4月18日被害人于某某报案。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工作,未查到号码为13001071112、18804320666的通话记录,且初查阶段号码为13001071112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现均为空号。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虽被告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其主张,故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解。1、被告人卢某辩称其未骗取被害人钱款,关于前两起指控其称确实是帮助被害人联系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将被害人给其的钱交到部队和王某某手中。经查,公诉机关所举的证人王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均可证实部队并无出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且被告人卢某也供认其未为部队干过工程,更不存在部队以土地使用权顶工程款一事,被告人卢某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均可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故对被告人卢某针对前两起指控的辩解不予支持。2、被告人卢某对其他指控辩解其确实帮助被害人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的张甲安排工作或向张甲咨询调动工作的事宜,并除将被害人刘某甲给其的2万元用于日常花销、留下的38万元用于返还被害人外,其已将被害人给其的剩余款项全部交到张甲手中。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卢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及被告人卢某当庭供述可证实本院所认定的诈骗款项均由被害人或介绍人交到被告人卢某手中。关于被告人卢某辩解其将除被害人刘某甲给其的2万元外的款项均交给张甲,但其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实,且公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4份可证实被告人卢某交给被害人或介绍人的毕业证书及接收函等材料均系伪造,国家电网公司亦无张甲此人,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亦不予支持。另,结合合同诈骗被害人所接到的自称解放军三总部财务总监郭会计电话的号码和诈骗被害人接到自称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甲电话的号码是同一个即13001071112;被告人卢某称张甲是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而其提供给诈骗被害人的国家电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招生工资证明落款负责人名章是张甲等情节,均可认定被告人卢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被告人卢某多次诈骗,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卢某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事实中有8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量刑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银刚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煜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