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3年7月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显天,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甲,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人郭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林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吉中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马显天、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林甲、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9日、6月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于2013年3月26日同被害人段某签订卖车协议,双方约定段某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戴某的吉BG5999号路虎牌吉普车,3个月后即2013年6月26日付款,如逾期未支付购车款,则由段向戴另外赔偿人民币30万元。达成协议后段先行将车开走。2013年6月份,段获知吉BG5999号路虎牌吉普车已被法院查封,于是没有依约付款,也没有归还车辆。后路虎吉普车被戴家属发现并取回,戴以车有破损和段某违约为由要求段赔偿。在戴某朋友冷平(在逃)的索要下,2013年7月6日段某找到被告人林某居间调解,并被迫达成还款计划,由段赔偿戴损失人民币50万元,段先共计向戴某女朋友孙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约定日后分期支付,且段还被迫支付林某5万元。后段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购车纠纷,并于2013年8月委托律师向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戴。2013年9月4日9时许段到昌邑区人民法院送材料,被林某知道,林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让其到昌邑区人民法院,郭坐冷平的车到昌邑法院。郭、林二人看见段后,林上前搂住段的脖子并将其带到林的车上,之后郭、林二人将段带到吉林市卢瓦尔小镇小区找到戴某。戴上车后同林、郭等人将段拉至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被告人戴某的薇薇新娘户外摄影基地内。被告人戴某、林某、郭某、冷平(在逃)等人通过言语、使用凶器恐吓被害人,强迫段某签订了赔偿戴人民币100万元的协议,并拘禁被害人直至次日11时许,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解救。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戴某、林某、郭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孙某、钟某、王甲、白某、王乙、李某、赵某、郭某、孟某、林甲、林乙、林丙、王丙、林某某、姜某、于某、王丁等人证言,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公安扣押戴某的相关物品照片17张、段某被非法拘禁地点照片4张,抓捕经过2份、破案经过、房屋买卖协议2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收条2份、买车协议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协议书3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钟某手机内短信照片2张、林某手机内短信照片4张、段某手机通话记录、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民事裁定书2份、协助执行通知书2份、财产保全申请表、民事判决书、送达证2份、工作纪实2份、工作说明2份、情况说明4份、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地市常住人口查询2份、制证信息状态查询、林某与段某通话录音(整理打印版)、提审记录2份、情况说明3份、提审录像光盘、监控录像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1、车辆查封情况事先并不知情,签订协议时车辆并没有被查封;2、关于50万元协议的事情其不知情;3、没有用凶器威胁段某,也没有恐吓他。认为就是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犯罪。债务纠纷再次升级是因为其追债产生的费用,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戴某主要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和损失,不是非法占有。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1、其不是郭某和戴某的同案,他们已协商好赔偿的钱款数,因为段拿不出50万元才找其做担保,2013年7月6日段某不是被迫达成协议,其只是作为证人证实。2、其没有使用语言或凶器恐吓被害人,也没有看到其他人有这些行为。戴某没有跟其说找段某要钱,其没有参与100万元的协议中的任何事情,协议上没有其任何签字。其没有敲诈勒索。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林某没有非法勒索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没有使用带有一定威胁的语言以及打骂等行为。指控林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1、其没有通过言语、凶器恐吓被害人;2、不存在解救,没有人控制段某,其在那待着、唠嗑,办案单位去了就带走了。3、其是戴某的司机,仅知道段某欠戴钱,但戴没有说让其管段要。签协议段某是自愿的。综上,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所起作用较小。
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针对各自辩解及辩护意见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林某与被害人段某系朋友关系。通过段某从中联系,2013年3月26日,段受所在公司股东钟某所托与被告人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的书面材料,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戴某的吉BG5999号路虎牌越野车,于6月26日交付车款,“如到期还不上车款,段某用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至4层赔偿加30万元作为赔偿。”另约定,“超出付款日期,每月赔偿戴某10万元,共计三个月。在本车更名过户前,如发生车辆存在债务关系,由戴某负责全部责任。”达成协议后,段某方先行将车开走。由于该车因戴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用于抵押借款,段某方未能按照约定将车款给付戴某,亦未归还车辆。6月30日左右,钟某朋友白某驾驶该车时被戴某妻子王甲发现,戴某让其朋友冷平前去将车要了回来。此后双方就车款、违约金、车辆损失、抵押房产等事宜产生纠纷,段某方委托林某代为与戴某交涉。在冷平的索要下,截止到7月6日,在冷平在场的情况下,段某给付戴某的女友孙某(即孙某)(此时戴某在拘留所内)20万元,另林某从段某处拿走5万元。7月6日上午,段某(作为钟某的代理人)、林某(作为中间人)、孙某(作为戴某代理人)在船营区东盟大厦楼下的麻将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除已给付的20万元之外,钟某再分别于7月16日、7月31日赔付戴某30万元。但此后段某、钟某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购车纠纷,便未依约再行给付赔偿款,并委托律师向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戴某。后林某得知段某9月4日去昌邑区人民法院,因联系不到戴某遂打电话给冷平,冷平又打给被告人郭某,与林某先后赶到昌邑区人民法院。林某上前搂住段某的脖子,将段带到其雇佣的车上。郭某上车后与林某一起将段某夹在后排座的中间。随后该车驶至吉林市卢瓦尔小镇小区接上戴某,并依戴某指示来到其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的薇薇新娘户外摄影基地内。戴某、林某与段某在屋内交涉赔偿款问题,郭某在院里。冷平来到后辱骂了段某。而后郭某按照戴某指示将起草的手写协议拿去打印。协议主要内容为:因段某违约未给付戴某车款,双方签订的2013年3月26日转让协议解除,段某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自愿于2013年9月15日赔偿戴某人民币100万元,逾期不履行,同意用段某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解放大路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至4层(面积约378平方米)房产顶账。郭某将打印好的协议先拿到二楼给戴某签字,而后拿到一楼给段某签字。协议签订后,段某亦未能离开戴某的摄影基地,戴某意欲让段某在此筹集钱款。当晚段某与林某、郭某留宿在摄影基地。案发期间,段某曾在9月4日下午两次发短信给钟某让其报警。后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9月5日11时10分来到摄影基地,将在现场的段某以及林某、郭某一同带回公安机关,后于10月16日将藏匿于宾馆的戴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戴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3月26日段某作为钟某的委托人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其将黑色发现4路虎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钟某,钟某他们先把车开走,三个月后也就是6月26日钟某方面付给其买车款100万元。如果到期未付,则这三个月每个月付给其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并把段某在乐园小区的一处房产给其,车就归钟某所有了。协议签完后,其把路虎车的行车证和两把车钥匙都给段某了。买车时段某知道车是被法院查封的状态。到了约定的6月26日,段某和钟某没有给钱也没有还车。其通过一个在江湾路开二手车行的叫刘继春的同学得知段某拿着其的车和手续在吉林市到处抵押借钱。后来其妻子王甲在天津街看到这辆路虎车,就一直跟着,同时给其打电话,其就让冷平去把车要回来。车要回来后,其发现这辆柴油的路虎车被段某他们加了汽油,车的脚踏板、悬挂都坏了,挡风玻璃也都裂了。后来7月份的时候其因吸毒被船营公安局拘留半个月,其出来的时候,林某让孙某给其拿回来20万,说是段某拿的。后来其知道那是段某拿出来25万,被林某拿走5万。这期间段某、林某、孙某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因为钟某违约,赔付给其人民币50万元,分三期给付,先拿20万,第二笔再给10万,第三笔给20万。剩下的30万如果钟某方面不给的话,就拿段某在乐园小区的房子顶账。这50万一是钟某违约了,二是他们用车期间把车开坏了,要的补偿钱。后续的30万段某和钟某没有给,其再打电话二人又不接电话了。其就跟林某提这个事,因为林某是中间人,其找不到段某就得冲林某说话。9月4日,冷平来到其在卢瓦尔小区的家,说段某找到了。其和冷平下楼,上了一辆灰色捷达车,林某、段某、郭某坐在后面,其坐在副驾驶。其用手指着段某说“老段,咱们可见面了,你可玩死我了”。当时其冲动伸手要打段某,但是被林某和郭某拦下了。林某提议说去丰满,段某表示同意。然后几人就到了其在白山乡腰屯村二队的摄影基地,之后主要是其和林某跟段某谈他还钱的事。从卢瓦尔小镇出来时,其让冷平去找律师弄一个新的协议出来,但没找到,对方在电话里教的冷平怎么写这个协议。之后冷平来到摄影基地,其让冷平和郭某去下面的复印社把协议打出来,一共三份。冷平还把段某骂了。协议拿回来之后其签完字就让段某签,段某签第一份的时候后面括号里写着“代钟某签”,当时其在楼上,段某在楼下,郭某拿上来问其段某这么写行不行,其说其不认识钟某,其就冲段某说话,郭某就又拿下去让段某在剩下的两份协议上签上了段某的名字,按了手印。协议内容是段某承认6月26日没给其买车钱,因为段某违约,之前3月26日转让协议解除,段某赔偿其100万人民币,9月15日不给这100万元,就拿段某乐园综合楼的378平方米房产顶账。协议里约定的100万包括其车的损失,修车费用,段某用车期间的违章和段某多次违约的罚款。其觉得100万这个数不合理,但因为私心作怪,加上段某屡次违约,就想用这个钱找点心里平衡。之后其跟林某又跟段某说了一会儿3月26日买车协议之后的这些事,到了晚上10点多其就走了。段某没提要回家,但是他提的话也不能让他走,一是怕他走了之后就找不到了,再就是让段某在那给其张罗钱。虽然其没明说,但林某和郭某应该都知道其留二人在摄影基地是为了看住段某。林某、冷平和郭某知道段某欠其钱,知道是去给其要钱,林某和郭某帮其看段某没有好处。
2、被告人林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7月7、8日的一天,其在吉林市东盟大厦其家楼下的麻将馆玩麻将,段某给其打电话说要过来找其。没多久段某和孙某(戴某的女朋友,作为戴某的委托办理人出面)就来了。段某说“兄弟,我和戴某的事情,我们之间已经协商好了,我现在手头钱不够,你给我做个担保人。”其说行。之后段某和孙某就让其帮他们写协议,二人告诉他怎么写,写完后其与他们二人在上面分别签字。段某当着其面给了孙某一笔钱,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听二人说话的意思是加上这笔钱,段某已经付给孙某20万了。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段某代理钟某(段某的朋友)赔偿戴某购车的违约金、车损等费用共计50万元,孙某作为戴某的代理人,帮助戴某办理相关事务。由于段某已经付给了孙某20万,剩下的30万元,再分两次还清。签协议的过程中其没有向段某索要过钱,也没收他们任何人的钱。因为其与段某和戴某的关系都不错,段某就想让其出面帮他解围。签协议时没有人强迫段某。9月3日晚上6点多其在楼下麻将馆打麻将时,有个男的过来对他说段哥来找过其,还说让其第二天上午去昌邑法院找他,把戴某他们的事情处理一下。9月4日上午其在岔路乡附近找了一辆捷达车准备去昌邑法院,去之前还给郭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到昌邑法院门口等其。因为其找不到戴某了,想把郭某找来之后再一起去找戴某。段来找其好几回了,想让其出面帮着解决纠纷,所以其才去找戴某。大约上午10点左右,其到达昌邑法院,刚下车就看见段某从法院门口出来了,其上去用手搂住段某的肩膀说“大哥好长时间不见了,挺想你的。”随后其就把手松开了,说“咱们上车。”其和段某往车上走的过程中郭某刚好也来了,郭就也一同坐上了车。其和段某先上的车,坐在后排,郭某过来后就坐在段某旁边了。其就是随手搂着段某的肩膀,也没有别的意思,段某没反抗,什么都没说就上车了。上车后郭某就让司机把车开到雾凇路立交桥附近,郭某又给戴某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不一会戴某就过来了,拿一个手包,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没看见其拿别的东西。他对段某说“老段你想死我了。”之后戴某就让司机把车开到了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他的影视基地了。中午11、12点钟到的影视基地。戴某让其出去,说他和段某唠唠嗑,其就出去溜达了。其回来后看见段某在院里面打电话。直到晚上9点多钟,戴某开车走了,其说其也要走,戴让其留下来。不知道戴某为什么让其留下,因为其没有车,自己也走不了,其就留下了。段某没提出要走。晚上其和段某住在炮楼的二楼,郭某住在一楼。
3、被告人郭某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是给戴某开车的,他们叫其干什么其就干什么。其不认识段某,听他们说过老段欠戴某钱,戴某、冷平、林某他们一直在找段某。2013年9月4日早8点多,冷平给其打电话说林某那边有消息知道段某在昌邑法院,让其去找他。其坐车到厦门街跟冷平见面,冷开车将其拉到昌邑法院(10点左右)。冷平让其下车等林某过来。其去买烟,出来的时候林某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说他都到法院门口了。其说马上到,走到法院门口就看到林某右手拉着一个人的手,另一只手搂着那个人的脖子,正把他往车上拽。其知道这个人应该就是段某了。林某拽段某时段不愿意和林某走。其过去的时候,段某已经被林某拉到车后排坐下了。林某让其跟他一边一个把段某夹中间,怕段某下车跑了。通过给冷平打电话得知冷在卢瓦尔小镇戴某家找戴呢,就让林某的司机也来车往卢瓦尔小镇去了。戴某夹了个包出来,上车坐到副驾驶上,骂了段某两句,还伸手打了一下段头部一下,要继续打的时候被林某制止了。林某问戴某去哪,戴说去丰满,林某的司机就把车开到了丰满区腰屯村二队戴某的影视基地。冷平自己开车去起草协议书去了。后来冷平来了,进屋后就把段某骂了,骂的挺难听的,还说“找你多少天了,你跑什么啊”。吃完饭其和冷平还有林某的司机就到外面去了。林某、段某、戴某三人在屋里谈还钱的事。过了一会林某让其拿着段某的身份证去复印三份,其复印回来后林某又拿出一个手写的协议书让其去打印出来三份,其就和林某的司机去了。打印完回来其把协议送到戴某手里,戴某就在甲方后面的空格签名,还按了手印,让其下楼找段某签字,段某说不能签他自己的名字,他得带着钟某,他不能一个人承担,他就在上面写了“代钟某”。其拿上去给戴某看,戴手这个不行,得让段某写自己名,其又下楼让段某签字、按手印。林某他们三个还在屋里谈事,其在外面。晚上十点多,他们三个就出来了,林某问戴某老段怎么整,过了24小时就算非法拘禁了,老段说他不会报案的,戴某告诉其“晚上就在这住吧,林某和老段也在这,给你其留台车,他们有事你开车拉着他俩”,然后戴某就走了。林某跟段某在楼上住的,是要看着段某,不让段某走。段某没提出过要走。虽然戴某走的时候没有明说,但是其知道戴的意思是让其帮着林某一起看着段某,如果晚上段某要走的话,其就不能让他走,留其和林某两个人就是为了多一道保险。
4、被害人段某陈述:证实其和钟某等人合伙开了一家业宏贺盛房地产公司,钟某在吉林负责,钟某就委托其办理买戴某路虎车的事儿。3月26日,其和戴某商定价格100万元,其先把车开走,3个月以后交钱,双方签了协议,如果3个月以后给不上钱,每个月赔偿戴某10万元钱。过了3个月,准备要去过户时发现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了。6月末的一天,钟某的一个朋友(姓白的小伙)开着这台路虎车用,被冷平连人带车一起带到戴某位于腰屯村的山庄了,戴某就把车要回去了。车被要回去前的两三天,我看见路虎车的前风挡玻璃裂了,是钟某开车时弄的,别的都是完好的。戴某说我们把他的车给弄坏了,要我们赔偿他的损失。之后戴某就总给其打电话要钱。其还接到林某的电话,说戴某因为什么事儿被拘留了,让其给凑钱还戴某。其就拿两个房子的房照准备去抵押借钱,道上就碰见冷平了。其在贷款公司贷了30万元。当天只能拿出15万元,贷款公司还直接扣下5万元,剩下的10万元其直接交给孙某了。第二天把剩下的15万元钱从贷款公司拿出来以后,冷平和其接的孙某,一起到林某家楼下。他们三人商量完后,林某对我说“那5万你给我,剩下钱都给孙某,你再拿出30万给戴某,这事就拉倒。”我当时给钟某也打电话了,他也同意了。林某打的协议,我签的字。协议大概意思就是钟某买戴某的车违约在先,赔偿戴某50万元,此事到此结束。那5万林某说他先用用,我认为那就是要了,因为冷平总跟着我,我也脱不开身,就同意给他钱了,他没写收条。
后来孟律师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解决,其就准备材料准备到法院起诉。9月4日9点40分左右,其在昌邑法院门口刚把材料给孟律师,林某就来了,直接就搂着我的脖子,然后又招呼他开的捷达车里的两个人下来,又给冷平打电话,然后他们就把我塞到车里,林某和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胖子(郭某)在后排夹着我坐着,另一个人开车,拉着我到卢瓦尔小镇,戴某就上车了,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戴某领路来到他在腰屯村的一个山庄(爱的N次方影视基地),进到门口一个像炮楼似的二层楼里。其和戴某、林某在屋里坐着,郭某在外面。戴某骂了一会儿就上二楼了,林某也出去和在外面的郭某聊天。过了一会,冷平就开车来了,骂了其一顿,然后拿着两张手写的协议上楼了。过了一会儿冷平就下楼了。林某就开始和其唠还钱的事儿。这个过程林某没有威胁、恐吓我。唠了有10多分钟,冷平又回来了,就直接上楼了,过了一会儿,冷平下楼以后,郭某就上楼了,下楼的时候就拿了几份协议让其看。协议里写的是其在2013年3月26日和戴某签的协议作废,其自愿赔偿戴某100万元,并且用其在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4层的房子做抵押。其就说不能签,戴某就从楼上下来了,骂骂咧咧的,林某还不让其给钟某打电话。戴某骂了一会就又上楼了。郭某把笔和印泥都拿到我跟前让其签。其就先签了一张,在其名字后面又加了一个括号,里面写的是“代钟某签”。郭某就说这么签不行,又让其重新签其自己的名,郭某把着其手按了一下手印,剩下的都是其自己按的手印。签这份协议之前,其偷着用手机给钟某发短信,让其报警。戴某临走时对林某和郭某说,让其明天(9月5日)把房子和车的手续拿过来,卖掉以后还戴某钱。晚上其和林某睡二楼,郭某睡一楼。9月5日早上起床后,林某就催其给李某、钟某、姓许的中间人打电话,一直到11点左右警察去,就没发生什么事儿了。从其在昌邑法院被林某带走一直到警察去,这段时间戴某、冷平、郭某恐吓威胁其,一直不让其走,其在戴某的山庄里上哪都有人跟着。
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戴某是其男朋友。2013年7月,当时戴某在拘留所,林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麻将馆,称老段他们都在那。进麻将馆后,林某写了一个还款计划让段某签字,段就签了,林某自己也签了,其最后签的字。段某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麻将桌上,林某打开后拿了5万元,对段某说“我先拿5万元”,段某也没出声。林某把剩下的20万元钱连同他写的还款计划一起给其了。林某是中间人,他要5万元钱就是想要点好处费。2013年9月4日其去过摄影基地,当时戴某在二楼,段某在一楼沙发坐着,林某在楼门口的石椅子上坐着,郭某在门口待着(在院里溜达),冷平也在。
6、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与段某是合伙关系。2013年2、3月份,其委托段某从戴某处以100万价格购买吉BG5999号路虎车。6月末过户车发现车被法院查封。7月初,其让朋友白良其把车还给戴某。戴称车已被开了几个月,并且其和段某还违约,总打电话向二人要钱,电话中要打要杀的。7月末,逼着段某写了50万元的欠条,段自己凑了20万元给戴某。戴某向段某追要剩下的钱,其得知后想通过司法程序走,并在昌邑法院立案。9月4日中午收到段某发的报警短信。15时许其打电话给段某问其在哪,段说在腰屯,说话含含糊糊。9月5日其与孟律师说此事时,孟律师说9月4日上午其与段某到昌邑法院去送材料,段某在法院门口被戴某带走了。9月5日早上段某打电话来说戴某逼他写了一张100万元的欠条,还要求开一套100平方米以上的门市房手续。
7、证人王甲证言:系戴某妻子。证实卖完车大概3个多月后,也就是6、7月份的时候,其开车路上看到了这台路虎车,是一个二十四五岁的男子驾驶。当时路虎车的挡风玻璃副驾驶前方裂开了挺长一道,从右侧差不多裂到驾驶员这边。其开着跟着对方,并给打电话告诉了戴某。后来路虎车发现其跟着他就停下了,其说这是其家的车,对方说什么都不知道,就是一个开车的。不一会儿戴某的朋友冷平赶到了,其就开车走了。
8、证人白某证言:系钟某朋友。证实2013年6月其帮钟某开过几次吉BG5999号黑色发现4路虎车。当时车八九成新,挡风玻璃右侧有一条十公分裂痕,右侧白钢板有划痕,车胎磨损严重。其没给车加过油,能听出来是柴油车。2013年6、7月份的时候,一个女的开车跟着我,10多分钟后来了一个男的,问其是不是钟某,其说是给钟某开车的。来人说车是他的,让其开车跟他走,其同意了。后来来到了戴某在丰满的山庄。戴某用其电话打给钟某,在电话里骂钟某和段某,大概意思是说这台路虎车是钟某通过段某向戴某买的,现在他们三人之间因为这个产生了纠纷。戴某让钟某和段某到戴某的山庄来,他俩没来,戴某还说办事没段某这么办的,意思是段某买戴某车差事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戴某就开车将其送回家了。
9、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其与段某是邻居。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在家楼下碰见段某,段问戴某还其钱了没有,其说戴某没有还钱,其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已将戴的房子和车查封。段某就说他在戴某手里买的车,才买不长时间,段这才知道这事。
10、证人李某证言:其与段某有债务纠纷,通过段某认识戴某。2013年9月4日戴某给其打电话说找到段某了,在戴某的摄影基地,让其开段某的卡宴车过去。其坐出租车到该基地,其与段某、戴某在一个小二楼炮楼样建筑的一楼聊,外面还有几个人,段某一直恳求其把车还给他,其没同意。期间,戴某一会让其出去,一会让其进来。
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系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二社薇薇新娘户外摄影基地的管理人员,戴某是其老板。2013年9月4日11点左右,其做饭时看见戴某和三个男的(郭某、戴某的姓林的朋友和一个老头(以前从来没见过)坐一辆白色捷达车回来,之后一直在小二楼里面。其下午4点下班走时,戴某四人在小二楼外面坐着。岁数大的男子没有什么异常状态,也没看见他与戴某、郭某、姓林的男子有谈话。9月5日早上9点其到摄影基地,看见姓林的男子和岁数大的男子在小二楼外面坐着。中午11时警察来了,并当着其面将小二楼里面的砍刀、弓弩、吸壶等物品扣押了。
1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其在东局子遇到冷平,冷见其没事说开车拉其溜达。后来遇到段某,冷平向段某要他欠戴某的买路虎车的钱。9月5日10点多其到腰屯村的影视山庄找戴某要钱。看见林某、段某在炮楼外面坐着,郭某在炮楼里面玩电脑。郭某称戴某还没来。其问段某他们车的事怎么办了,段某没吱声。
13、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其是明达伟业律师,2013年8月初代理业宏贺盛房地产公司与戴某车辆买卖纠纷案。9月4日上午10时20左右,其与段某在昌邑法院门口见面后,过来一个男的从后面把段某脖子搂住了,说了一句“段哥你不讲究“,就搂着段某往外走。这时又上来两个男的,他们四个人一起上的一台灰白色轿车开走了。这个过程中段某没有太挣脱,但看着很不情愿。
14、证人林甲、林乙、林丙、王丙、林某某证言:均系林某亲属,证实林某有精神病史。
15、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与林某在同一监舍羁押,林某在看守所没有什么异常,头脑特别好使,不像精神病。
16、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与林某在同一监舍羁押,感觉林某不正常、生性多疑,林某提过他是精神病,说自己是抑郁症,住过院。
17、证人王丁证言:证实其与林某在同一监舍羁押,林某语言行为正常,平时敏感,别人说话不合他意就冲动、推搡、打骂对方,有时候他吃药,但是别人问他的时候他说自己不是精神病,头脑清楚,言语正常,生活起居都和大家一样,有时候睡不着觉的时候自己念叨。
18、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某既往曾诊断:“反应性精神病”、“抑郁症”;未查出案发时存在精神病症状;目前医学诊断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认定公安机关在在戴某处查获的枪支可以认定为枪支。
20、辨认笔录:段某指认郭某为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他伙同林某在昌邑法院门前将其带走,并看管,在看管期间,他让其在戴某提供的协议书上签名并抓着其的手在协议书上按手印。
21、公安机关扣押戴某的相关物品照片17张:公安机关在戴某基地的二楼经理室扣押了军装、砍刀、枪支、弩等物品,以及部分钟某房地产公司相关材料。
22、段某被非法拘禁地点照片4张:证实本案案发地点自然情况。
23、抓捕经过2份、破案经过:2013年9月5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钟某报警称:其公司合伙人段某已被人非法拘禁在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具体地点不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工作发现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查明戴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二社有一处山庄(薇薇新娘户外摄影基地)。2013年9月5日11时10分,民警来到该山庄,当场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林某抓获,并将被害人段某解救。郭某、林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已于2013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6日,丰满分局刑警队在市局有关部门配合下,得知戴某在吉林市站前交通宾馆出现,将藏匿于此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24、房屋买卖协议2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收条2份:2013年7月5日、13日段某用房屋筹集资金。
25、买车协议复印件:协议约定“戴某卖给段某一台路虎车,车号为吉BG5999,价格为一百万元,到2013年6月26日付给付戴某车款,如到期还不上车款,段某用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至4层赔偿加30万元作为赔偿。”段某签字,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超出付款日期,每月赔偿戴某10万元,共计三个月。在本车更名过户前,如发生车辆存在债务关系,由戴某负责全部责任。签字后生效,产生法律效益(力)。”戴某和段某在上述内容后签字。
2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实钟某于2013年3月26日出具授权委托,内容为:“委托段某全权处理购买SALAN2F4小型(越)野车一事。以段某与戴某签订的购买吉BG5999协议为准。”
27、协议书3份:证实2013年7月6日签订协议书处理卖车纠纷,双方为钟某(段某代办)、戴某(孙某代办),林某为中间人,约定:“1、钟某违约在先,赔付戴某人民币50万元;2、钟某委托段某出面办理;3、戴某不宜出面由孙某办理;4、中间人林某;5、钟某不还款,段某自愿以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至4层顶账(注:段某处的协议复印上没有该条款)。还款计划:2013年7月6日还款人民币20万元(已还),7月16日还款10万元,7月31日还款20万元。”
2013年9月4日戴某(甲方)、段某(乙方)签订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对2013年3月26日甲方向乙方转让吉BG5999路虎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确认2013年3月26日所出具的文书真实性,承认2013年6月26日未给付甲方车款;2、因乙方违约,甲乙双方2013年3月26日转让协议解除;3、乙方对自己未履行2013年3月26日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自愿赔偿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4、乙方于2013年9月15日给付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赔偿金,逾期不履行,同意用乙方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解放大路乐园一区综合楼7单元3至4层(面积约378平方米)房产顶账;5、该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2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对案现场物品扣押情况。
29、钟某手机内短信照片2张:案发期间,段某发送给钟某四条短信,9月4日12时45分发送“报”、14时01分发送“报”、14时22分发送“报井”,9月5日6时20分发送“快”。
30、段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期间段某手机的通话情况。
31、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民事裁定书2份、协助执行通知书2份、财产保全申请表、民事判决书、送达证2份:证实戴某与王乙等人经济纠纷被王乙等人起诉到法院及判决情况,涉案路虎车于2013年1月4日被昌邑区人民法院查封,于2013年4月9日被丰满区法院查封。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13日向戴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华茵送达民事裁定书。
32、工作纪实2份:证实2013年9月5日在薇薇新娘户外摄影基地内发现段某,并将林某、郭某带回派出所,将现场发现的砍刀、弩枪、吸毒工具等违禁品依法扣押。
33、工作说明2份、情况说明4份:证实被害人提到给林某写的委托书没有收到,相关涉案人员冷平、小龙、刘继春、冯刚等。
34、情况说明、收条:证实分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2013年10月中旬对冷平进行抓捕,发现冷平遗弃的路虎车一辆,已发还王甲。
3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戴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实被告人戴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3年7月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7、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郭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38、地市常住人口查询2份、制证信息状态查询:三名被告人的自然信息。
39、提审记录2份、情况说明3份、提审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多次在吉林市看守所提审戴某、林某、郭某,并制作了讯问笔录,但是调取自看守所的提审记录未能完全体现,具体原因不详。
40、监控录像光盘:证实段某在昌邑法院门口被林某及郭某带走的情况。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林某手机内短信照片不清晰,无法辨认,本院不予采纳;林某与段某通话录音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戴某辩称车辆查封情况事先并不知情,签订协议时车辆并没有被查封。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证,该车于2013年1月4日被查封。且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与段某对于车辆被查封是明知的。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戴某还辩称其没有用凶器威胁段某,也没有恐吓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戴某具有上述行为,对其该辩解予以采纳。
被告人戴某还提出本案就是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犯罪。债务纠纷再次升级是因为其追债产生的费用,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戴某主要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和损失,不是非法占有。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按照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在对方已经给付20万,并写了再补偿30万的协议后,再索要100万元,“包括其车的损失,修车费用,段某用车期间的违章和段某多次违约的罚款。其觉得100万这个数不合理,但因为私心作怪,加上段某屡次违约,就想用这个钱找点心里平衡。”由此可见,被告人戴某以拘禁手段向段某索要100万元并非完全是索要债务和损失,很大一部分是用钱找心理平衡,其自己亦认为数额不合理。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辩称其不是郭某和戴某的同案,他们已协商好赔偿的钱款数,因为段拿不出50万元才找其做担保,2013年7月6日段某不是被迫达成协议,其只是作为证人证实;其没有使用语言或凶器恐吓被害人;戴某没有跟其说找段某要钱,其没有参与100万元的协议中的任何事情,协议上没有其任何签字;其没有敲诈勒索。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没有非法勒索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没有使用带有一定威胁的语言以及打骂等行为,指控林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用语言或凶器恐吓段某或打骂段某。但被告人林某带人找到段某并与郭某将其夹坐在汽车后座中间、带其见戴某、共同将其带至山庄,并对其实施看管,被告人林某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对段某人身自由的限制,同时林某还代戴某向段某催要钱款。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段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被告人林某的主观恶性及所起的客观作用小于戴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郭某辩称不存在解救,没有人控制段某,其在那待着、唠嗑,办案单位去了就带走了。被告人郭某滞留在摄影基地就是看管段某,其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还辩称其没有通过言语、凶器恐吓被害人,其是戴某的司机,仅知道段某欠戴钱,但戴没有说让其管段要。综上,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所起作用较小。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相拘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郭某以帮忙索要债务为目的拘禁他人,属片面共犯,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某有前科劣迹,被告人郭某有劣迹,在量刑时均酌定予以考虑。被告人戴某、林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银刚
审 判 员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