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忠圆,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870731411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浑江街委163组宽平大路15号。2006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忠圆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忠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程忠圆酒后窜至本市朝阳区长久路408号长久食杂店内,用砖头将被害人安艳芝(女,46岁,店主)打伤后,抢走其身上的腰包,包内有人民币19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程忠圆的供述,被害人安艳芝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忠圆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有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忠圆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忠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忠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程忠圆酒后在本市朝阳区长久路408号长久食杂店内,用砖头将被害人安艳芝(女,46岁,店主)打伤后,抢走其身上的腰包,包内有人民币19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视听资料
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程忠圆供述其抢劫的事实。
(二)物证、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经工作,确定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程忠圆在长春市汽车厂6号门当保安。28日17时许,侦查员赶到长春市汽车厂6号门前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程忠圆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程忠圆如实供述了2013年10月19日22时许,其在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长久食杂店抢劫的犯罪事实。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忠圆,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程忠圆抢劫被害人安艳芝的事实。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程忠圆抢劫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忠圆于2006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安艳芝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9日晚10点左右,我在长久食杂店卖货,进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买了一瓶矿泉水就走了,大约十分钟后我正坐在吧台时,这个男的又回来了,走到我面前用手里的砖头猛砸我的脑袋,砸了有3、4下,我的头部就出血了,我也用脚踹他,一边喊,我爱人正在我头上阁楼睡觉,听到我喊,他也喊,这个男子就把我腰上的腰包拽下来就跑,我爱人从阁楼上跳下来把脚摔骨折了,没有抓到他。我被抢的腰包里有3000多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忠圆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自己在家喝酒,喝酒后想抢钱去嫖娼,当晚10点多,我从家里出来,我口渴了,就到长久路的长久食杂店买一瓶矿泉水,当时食杂店里就一个女的卖货,我买完水从食杂店出来把水喝了,想到食杂店就一个女的,就有了抢她的念头,我在食杂店门口捡了一块砖头,进屋后,我过去用砖头照她脑袋砸了一下,顺手把那女老板腰上的腰包拽下来我就跑了。我跑出去很远,在路边从腰包里翻出1900元钱,我把腰包扔在路边我就去浴池了,我抢到的钱被我挥霍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忠圆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程忠圆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有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程忠圆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程忠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忠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陈英慧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