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玉等五人侵占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5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01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忠跃,男,汉族,1959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德祥,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忠国,男,汉族,1949年7月4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王景林,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西山屯,农民。

原审自诉人刘云彪,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陈光生,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孙少洁,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刘长林,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贾俭,男,汉族,1955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王清江,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王景会,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王长江,男,汉族,1953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王兴亚,男,汉族,1951年3月2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许国庆,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自诉人李佰涛,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被告人李春玉,男,1963年3月28日生,住址同自诉人,农民。

原审被告人刘忠奎,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被告人林树华,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被告人王建一,男,汉族,1947年2月13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审被告人王亚轩,男,汉族,1943年8月25日生,住址同上,农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景林等上述15人诉被告人李春玉等上述5人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5被告人无罪。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刘仲跃、田德祥、刘中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仲跃、田德祥、刘中国提出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述5被告人无罪,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仲跃、田德祥、刘中国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仲跃、田德祥、刘中国撤回上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伟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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